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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2020-09-10张美林

客联 2020年12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个人信息

张美林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矛盾,具体刑事保护理论中还存在着个人信息的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罪过等可能性,本文涉及几个方面个方面,立法评价,司法认定并根据人权委员会的建议,完善保护公民个人资料的立法和刑法,提出适当建议。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个人信息立法与发展的完善法律与实践经验,对我国大陆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添砖加瓦。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一、前言

现代社会是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如果没有各种各样的信息,人们甚至无法生活在现代社会,更谈不上发展。现代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地位都已成为社会信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对个人的积极保护。虽然还没有通过一部完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涵盖了宪法、公民等法律、行政法等,特别是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到了刑法,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精神已经确立,个人信息是这方面个人法律保护的一大进步,我们要强调,这体现了人们对生活的关注,有助于加强对公民人权的全面保护。相比之下,澳门特区和广州特区的立法规定和执法经验都有所完善。在個人数据和公共信息保护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完善我国公民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提供重要帮助。

二、犯罪主体必须界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综合保护的共同主体

修正案规定,第一款所称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等部门的人员,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第一款所列犯罪人还包括单位。显然,修正案中的违法者包括一个单位。特殊实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财政、电信、交通、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刑法谦虚的特点和刑法的法理,医疗等方面都是明确的,不能扩大对“单位平等”的解释。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之前,我们只能把自己限制在那些单位,根据修正案,违法者将被限制在上述单位。当然,这是因为,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着公共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所以他们必须承担更多的保密义务,因此,为了满足这些单位和人员的特殊需要,我们必须集中精力。打击相对弱势犯罪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侵犯个人信息不仅仅局限于个人生活方式的改变,同时也包括社会参与范围和程度的空前扩大和深化。只有保险、互联网、电力、交通、旅游、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美容院等部门,商店、超市、公司网站、高尔夫球场等,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拥有广泛的客户信息,虽然修正案没有包括个人信息权的侵权人,但信息权的侵权人已经成为或将成为侵权人,显然,这些修正案并不全面,也不具前景。在世界范围内,相关法律通常只强调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或者信息的获取是由行为人的工作性质决定的。然而,许多代表在起草修正案时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建议,因此,没有理由不接受这些意见,笔者认为,将这些单位纳入危害公民个人资料罪,应当扩大犯罪行为范围,确保依法向公民提供充分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刑法。

三、本罪情节严重的内容需加以明确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如果涉及销售,必须确定犯罪的严重性,这一规定体现了不起诉一般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公民信息必须依照民法和行政法予以解决和解决然而,无论是修正案还是现行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或解释加重情节,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只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解决。什么是严重的阴谋?根据理论解释,这意味着社会或某一领域的状况和过程发生了变化,这些状况和过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环境的深刻和广泛影响,事物的变化和程度,以及严重的后果是什么;情况危急在现有管辖范围内审理案件和解释未来判决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在司法实践中,个人或者组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三次以上的案件,无论是否超过三次,通常都理解为三次以上。这侵犯了同一个人的个人资料或其他个人资料,在许多情况下,必须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此人的个人信息。

(二)根据刑法典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指个人或组织以盗窃为目的,不同程度侵犯个人资料的犯罪。因此,在确定犯罪的定义时,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评价情节的严重性。然而,个人数据往往是看不见的。在司法实践中,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个人信息很难确定。

(三)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是否受到严重损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往往与侵犯他人隐私有关,这种影响对不同的人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可能导致精神疾病或死亡,或侵害受害人身体完整或人身安全的行为,此外,泄露某些个人信息可能损害财产利益,如盗窃、敲诈勒索等后果必须视为严重。

(四)对犯罪所得的洗钱和其他形式的对有组织犯罪所得的洗钱;特别是在出售和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追求自己的目的,可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应该认真考虑什么样的利益。

(五)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影响是决定许多犯罪处罚的因素之一。社会影响力也衡量了犯罪造成的损害程度。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在司法过程中尽快进行必要的研究,作出适当的解释,以明确案件的认定,从而指导司法的实施,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结束语

在信息时代,收集、处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它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刑法对公民个人资料的保护范围,有助于法院对侵犯公民个人资料的行为作出准确判断。通过对刑法典中“和信息”保护个人资料的微观分析,从宏观层面探讨了刑法对个人资料保护的适用,笔者还主张根据刑法典对公民个人资料保护相关信息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具体界定。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或司法解释。为了确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法律应当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这一新的限制性理论为基础。他的个人身份,即使他不破坏公民的安宁和安宁,根据刑法典,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受保护的非穆斯林和法人可以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将各项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并为一个保护个人信息的单一法律体系,确保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全面有序,有效的惩罚和防范措施可以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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