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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种“维权增项”

2020-09-10李英锋

清风 2020年17期
关键词:保险机构保险制度保证金

李英锋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8月起,山东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拖欠动用保证金时,保险机构两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工程领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个顽疾,尽管近年来,各级各地政府、司法部门不断加大治理维权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时有发生。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采取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维权的措施综合治理,而事前预防措施成本最低,效果最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就属于事前预防措施,本质上,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展衍生项目,或者为同类替代物,也在后者的制度体系内。

根据制度设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就需与保险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并将已经生效的保单提交“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备案,视同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当工程项目中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动用保证金时,由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在收到有效索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险机构具有很强的支付能力,在保险合同的约束下,保险机构的赔付是有保障的,这样,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就能够给农民工提供兜底的薪酬权益保障,就有效降低甚至化解了农民工薪酬权益被侵犯的风险,给农民工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在工程建设项目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且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工资直发等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制度给农民工又增加了一种“维权项”,增加了一款高效有力的维权武器,让农民工以及有关维权责任单位拥有了更多维权主动和底气。

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农民工维权,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各地执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多为工程造价的2%到5%,即便因企业在近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而减收,缴存比例也往往高于工程造价的1%。计算下来,一些项目的工资保证金不是小数目,即便只是保证金暂存,所有权还归企业,但保证金长期处于冻结“待命”状态,也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负担。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费率要明显低于保证金缴存比例,在保证作用不弱化甚至还会强化的前提下,能够降低企业的负担,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当前应对常态化的疫情防控压力以及经济下行压力的大背景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制度的减负效应更有雪中送炭的意义。

虽然农民工工資保证保险为独立保险,一旦生效不可撤销,但这一保险并非强制选项,并非单选项,而是与保证金现金缴存、银行保函等形式并行的选项,属多选项之一,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对每一种选择,相关管理部门都应尊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这样,就能保障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的自主选择权或经营管理权,也能保障契约自由。

农民工多一个维权项,薪酬权就多一份保障。山东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制度是非常有益的探索,希望山东多积累可行经验,为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推行这一做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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