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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政商关系的建设路径

2020-09-10

清风 2020年17期
关键词:政商监督政府

本刊记者

政企“相互勾结”的实质是权力和资本之间的交互冲突:一方对另一者的过度侵占,甚至还会出现两方相互勾结的产业链(譬如近代的洋务运动)。为避免此类现象,就必须重新确立和明晰政府和市场及其背后的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关系与各自的边线,保证权力和资本的运作在一个有限的行动空间里进行,确立起以“亲”“清”为核心的新型政商关系。

新型政商关系的必要条件

“清”“亲”政商关系的一大必要条件为其必须是一种多元制衡与协商对话的机制。这种机制并非只涉及政府和市场,而是需要政府、市场、社会三主体的共同协作,形成一个有权力、有分工、有协作、有监督的良性机制。

政商关系也需要一个能身处其中的、良好的政治、社会生态环境。这种环境很大程度上涉及的是价值理念与社会信任。在价值理念方面,要树立起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把政商关系放置在一个更高的价值目标——实现、维护、发展人民利益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来述说:从政府角度而言,需要牢固树立廉洁为民的意识,切实依法办事;从市场角度而言,参与者需要明确自身的独立性与主体性,明晰自我的社会职责。至于社会信任一块,良好的政商关系要求达成促进政商和谐相处的社会共识。

新型政企交互的持续存在需要制度方面的“硬性”支撑。首先,这一制度机制必须着眼于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三大主体,形成一个分工明确且互不冲突的治理体系。其次,这种治理设计必须是动态而非固化的;它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和发展不断调适。

政商关系的参与主体需要具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在“权力—义务”的框架中开展政商互动。在这种框架内,一方面,政府需要从过去政商关系中的主导者,变为新的、“服务者”的身份,并对其自有权力做出符合新型政商互动的规定。例如公职人员在行政过程中更多的是需要依法依规来做出判定,而不是去依赖所谓的“自由裁量”。另一边,以企业为首的市场参与者则需要摆脱过去对政府的依附性与体制惰性,保持对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增强自身的参政能力,形成符合党与国家需求的政治文化。

新型政商关系构建要“互补共生”

具体来说,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需要从如下几个层面来展开。加强法治建设,明确规范参与者的各自边限?;创新拓展政商合作空间,营造“互补共生”的社会关系;引领政商关系的观念变革;建立统合政商利益矛盾的统一战线。

破解官商勾结最重要、最基础的步骤永远都是法治。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等措施,既是为了禁止权力的私设滥用,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建设;其次,对于违法犯罪的官商勾结行为,要依照党纪和法律从严治理。党纪、国法的双规并行,是防止公权力私有化、防范通过打法律擦边球来进行官商勾结的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

营造“互补共生”的合作生态是保证政商关系持续良好发展的重中之重。从企业角度而言,这就意味着要实现自我管理的优化和自身实力与市场竞争力的稳步提升,对于政府来说,则在于其新型“服务者”身份的凸显,继续朝着“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改革目标不断推进:宏观上,政府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以适当的调控手段和中长期规划增促企业发展;在微观上,政府则需要提供各类良好的公共服务削减企业运作的制度性成本。但现阶段少数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透明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并对政商合作空间的拓展产生阻碍,针对此类问题,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其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同时需要恪守“地位平等”原则,一方面保证与政府挂钩的商业行为(如投融资、招标与竞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另一方面,讲求对企业个体的一视同仁,确保市场竞争在透明、公平的环境下进行。

价值引领涉及政府官员和企业个体两个模块。前者主要涉及反腐建设,在以法律制度使官员“不敢腐”的情况下同时通过内在的价值引导使其“不能腐、不想腐”;后者则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树立其市场经济应为平等和规则经济的信念,促使他们保持独立自主的经营理念与价值追求,引导有能力者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参政议政,对国家的发展建言献策。

统合政商利益矛盾的统一战线的确立是构筑良好政商生态的要求,此举有助于保持我国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及政治秩序的稳定。这要求政商关系的构筑者一方面要从价值上以宏观的视野审视此交互,对其历史地位和现代作用做出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另一方面要继续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统战工作,坚持政治安排的标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更多贡献。

“亲”“清”并重与第三方监督

值得指出的是,一般我们在讨论政商关系时总会持有这样一种预设,即这是一种政府为主体且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关系。而事实上,譬如在基层,政商互动的情形就比我们预想的更复杂。

基层政商关系是地方营商环境环境质量的重要体现,在这种交互中,由于存在地方政府和具体企业于权力、地位、资源稀缺性等方面的不对等,不同地域的基层政商关系往往会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但总体来说,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其权力约束与外部监督的情况总体上强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政商互动上前者较于后者更倾向于以制度为蓝本,因而也更加规约化和透明。换言之,市场化与政商关系的良好程度之间呈正相关的态势,以前在少数市场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个别干部可能囿于无法选择资本类型但又必须完成既定的经济指标,不但作为市场机制的“守夜人”,还倾向于绕过制度,直接以“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为自己青睐的民营企业提供便利。而某些政府干部或为了避开这类嫌疑,或为了事实减轻自己对于市场的责任,选择明哲自保,采取“清而不亲”的态度对待政商互动。

不过,“亲”“清”对于政商关系来说应为同等重要。政府与企业的亲近本就是市场化和全球化背景下的必然现象,也是推进国家战略重要且常用的方式之一。除却达成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目标,政府还需要通过两者的互动来实现民生福利构建和完成公共服务建设的目的:一方面,政府可以把在其与市场企业互动中产生的财政收入投入到民生工程和社会福利网的构建之中;另一方面,政府直接向企业购买后者的产品或服务来实现公共事业方面的供给(最典型的例子为让企业直接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架构起一个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联的公共产品服务—生产的运作体系。

政商亲近不仅必然而且必要,但在世界范围,政府与市场势力勾结而导致的诸如“寻租”现象的发生亦非个例。保证政商关系的“亲”“清”并举是一个全球都在研探的话题,关于此方面,一个重要的治理手段就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在我国,这就意味着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性力量对政商交互的监督参与。那么,问题就落在了如何构筑起一个公众有效参与的监督机制,而遼宁省在这方面的建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

在网络化的治理视角下,辽宁省强调架构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与市场监督为一体的多元监督体系。要建好这一体系,就必须重视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发展,促使群众主体发挥社会监督效能,“建立起有效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建立公平公正的发展平台,将‘潜规则’变成‘明规则’,破除不良的政商关系”;同时,也要重视媒体和舆论能够在政商监督中发挥的效用,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革命的成果,在党的领导下使舆论走向市场化,顺应时代潮流,完全释放网络的巨大能量,为新型政商关系的确立保驾护航。

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商关系关涉的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健康的政商关系是非公有制经济茁壮成长的有力保证,而要建设好新型的“亲”“清”并重的政商关系,政府、企业则需恪守自我的纪律底线,积极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各司其职,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本文参考、摘引了相关文献资料,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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