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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优化措施研究

2020-09-10包玉华赵军如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包玉华 赵军如

摘 要:随着公众环保意识和法律思维的提升,人们参与环境保护逐渐成为解决环境危机、维护生态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应从法律层面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顺应环保发展的时代趋势。本文简单概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基于立法参与制度、行政参与制度、司法参与制度三个维度,详细分析当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立法层面、行政层面、司法层面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司法救济制度等优化措施。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参与机制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0)04-0290-03

基金项目:东北林业大学质量工程项目“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地方高校环境保护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研究”(2018PPJY40)

公众不仅制造环境问题,也受到环境污染的威胁,应借助法律手段促使其参与环境保护,全面履行环保义务,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深入研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有利于确保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法律制度彰显人民意志,激励公众从多维度参与环境保护。

一、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环境立法参与制度

立法应反映现实需求,公众有权参与立法过程,根据法定程序表达诉求、提出异议,公众可通过两种途径参与环境立法。一是立法机关完成环境立法草案后,会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组织座谈会、听证会等活动,切实保障公众的立法参与权;二是通过人大代表行使权利,间接参与环境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环境立法具有极强的严谨性、专业性,立法过程应全面考虑公众诉求,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参与机制,体现公众在环境立法环节的重大作用[1]。

(二)环境行政参与制度

1.环境行政执法参与

一是以有效途径监督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理,切实保障社会的环境秩序,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价值;二是公众可根据自身所掌握的环境信息,协助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执法,强化执法深度,节省执法成本。例如,检举破坏环境的行为、提供详实的环境信息等。

2.环境行政决策参与

环境保护关乎国计民生,公众有权以社区组织、听证会、投票等方式参与环境行政决策,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例如,公众有权对高污染项目的相关决策提出意见,参与制定污染排放标准、环评过程、环保调查等[2]。

(三)环境司法参与制度

司法救济是公众权益的重要保障。对于非法破坏环境的行为,公众有权提起环境诉讼,及时维护生态利益,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诉讼结果,保障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社会公益团体、人民检察院等主体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提出诉讼,称为环境公益诉讼,对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四)环境监督参与机制

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公众有权对环境法律和政策、现实环境状况、环境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公众享有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环保部门、相关企业应按期公示环境质量报告,保证环境信息公开透明,为公众行使监督权奠定基础。应完善环境信息公布机制,督促政府和企业畅通环境信息的开放渠道,并及时推广环境保护政策,提升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理性监督环保制度落实中的不良行为[3]。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层面的不足

1.公众缺乏参与意识

公众参与要求公民具有良好的自主意识,并全面掌握参与形式、目的、程序等内容。在环境立法阶段,公众普遍缺乏参与意识。一是由于公众尚未正确认知环境立法,倾向于被动接受和实施法律内容,无法发挥自身在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价值;二是由于法律思维和程序机制的缺失,使环境立法环节中的征求公众意见、立法听证会等活动流于形式,公众参与深度不足,无法培养其参与的热情与能力。

2.公众参与缺乏权利基础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但并未将环境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也未能明确公民的环境权,无法突显公民在环境立法阶段的重要作用。就实际情况而言,国家机关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与政策,比较注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义务,对其应享有的权利缺乏明确规定,使得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缺乏权利基础。

3.缺乏程序性规定

环境立法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必须基于健全的法律程序,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全面参与立法活动。但在现行法律中,尚未对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做出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实践层面较为混亂。一方面各地仅能依照公平正义原则确定公众参与程序,无法使用强制性,法律效力受到质疑;另一方面部分背离公平正义原则的程序规定仍旧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体现公众参与的实际价值[4]。

(二)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层面的不足

1.存在“末端参与”问题

由于制度层面的缺失以及价值观念的影响,使得公众无法全程参与环境执法,仅在面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严峻后果时,才对危害自身环境权益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检举,突显出“末端参与”的问题。在法律制度层面,对公众环境权的保障未能体现出事前参与和过程参与,加之公众维权意识薄弱、环境信息披露不到位,使公众处于被动参与的地位。此外,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较为复杂,且具有滞后性,末端参与很难全面弥补环境损害,甚至无法有效保护公众权益,背离公众参与机制的初衷。

2.公众参与制度缺乏可行性

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应基于详实可靠的制度保障。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的规定仅停留于原则层面,对参与的具体途径、程序、内容等并未明确规定,参与制度缺乏可行性,无法切实指导和激励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过程。例如,法律规定政府在审批高污染项目之前,应组织论证会、听证会,广泛收集公众意见,但并未对公众参与的具体流程、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无法有效维护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的权益。

3.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

在新时代背景下,法律致力于保障人民利益,鼓励公众全面参与法律实践,积极履行义务,并享有权益。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公众尚未形成全新的法律思维,无法主动监督环境行政行为,倾向于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不利于发挥公众对环境执法的监督作用。此外,部分地区环境执法过于追求效率,无法保障实质公平,该模式助长了公众对行政权的不当认知,法律思维受到限制,维权意识薄弱,妨碍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过程。

(三)公众参与环境司法层面的不足

1.救济机制不完善

当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公众有权提起诉讼,申请司法救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当前环境侵权案件的救济机制存在缺陷。首先,环境侵权具有特殊性,损害过程较为复杂,损害结果很难恢复,但司法救济仅能保障公众事后维权,往往造成严峻的环境危机,且增加救济成本[5]。其次,维护自身环境权益要求公众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但部分公众文化水平偏低,无法全面掌握侵权信息,与被告实力悬殊,且存在信息不对称,很难凭借一己之力维护自身权益。最后,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存在缺陷。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可行性较低,主体资格限定过严,不仅排除个人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严格限定社会组织的资格,加之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具体性,打击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积极性。

2.环境犯罪的刑事治理缺乏公众参与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是地方发展必须权衡的两大问题,很多环境危机都源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治理环境刑事犯罪重点依赖当地政策,涉及当地短期经济发展目标,部分地方政府机关无法平衡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排斥公众参与环境刑事犯罪治理的权利,挫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限制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优化公众参与环境立法法律制度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需强化环境立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应积极推动环境权加入宪法,将其规定为公众的基本权利,明确环境权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为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宪法基础,从根本上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另一方面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奠定法律依据,提升公众维权意识,促使公众从多维度参与环境保护[6]。目前,我国环境立法趋于成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制定各项单行法律法规,结合各种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全面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但各项法律制度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较为分散、模糊,在环境权加入宪法的基础上,相关法律也应作出适当调整,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2.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是保障立法合理性、科学性的必要途径。部分国家将立法听证视为法律生效的要素,申请举行听证会的主体不限于政府,公众和企业也有权申请,有效保障听证会的客观公正,真正体现民主立法。我国当前仍践行政府主导的听证制度,公众无权决定听证会是否举办,听证程序由政府规定,且公众意见缺乏影响力。为切实发挥立法听证的价值,应致力于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打破政府主导的单一模式,由政府和公众协商确定听证机制,提升公众参与立法听证的积极性,保障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优化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法律制度

1.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针对“末端参与”问题,应健全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的制度,全面保障公众监督、支持环境决策和实施的权利。一是明确规定公众参与事项的范畴,并明晰其参与程序,激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全过程,消除事后参与的弊端[7]。二是扩展公众参与途径,除传统方式之外,可搭建相应的网络平台,及时收集公众对环境行政执法和决策的意见,并公布环境信息,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地下水资源保护为例,2017年网传山东部分酒精厂、化工厂“深井排污”,严重危害地下水资源,面对大肆蔓延的网络舆论,政府部门迅速部署,对上千家企业展开暗访调查,并公开举报电话、搭建网络监督平台,得到公众积极反馈,收获大量有效线索。公众协助环保厅人员展开工作,查处多家违法排污企业,及时遏制地下水污染。三是发挥公众对环境执法的监督作用,一方面明确公众的监督权,另一方面设立奖励机制,激发公众揭发、检举不法环境行政行为的积极性。

2.健全民意调查机制

民意调查有利于体现政治民主,提升政府环境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尤其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项目,在批准建设之前,必须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利用多元渠道与公众互动交流,并详细制订参与的程序和方式,组织论证会、听证会,使得政府环境决策符合生态利益,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此外,为激励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应搭建持久可靠的民意调查渠道,随时掌握公众對环境行政行为的观点和意见,并及时就相关问题进行互动,保障公众持续参与环境保护的权益。

(三)优化公众参与环境司法法律制度

1.健全司法救济制度

一是优化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一方面对诉讼主体的资格作出调整,另一方面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促使社会组织顺利完成诉讼活动;二是由于环境侵权较为特殊,诉讼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应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调整,保障诉讼过程的公平正义[8]。

2.强化环境犯罪刑事治理的公众参与

根据现行法律,除特殊情形之外,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环境刑事诉讼,对于公众自诉有严苛的条件限制,且自诉案件不包括环境犯罪案件。而环境犯罪较为特殊,往往会造成严峻的危害后果,容易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引发生态危机,导致长期负面影响。基于这样的复杂性,应重新考量环境犯罪问题,赋予公众提起自诉的权利。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问题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且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单纯依靠政府保护和治理无法应对当前的环境危机,应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建立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立法、执法等,充分发挥监督和支持作用,协助政府部门保护环境、治理环境污染,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文翠,于景志.共建共享治理观下新时代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J].学术交流,2018(11):22-23.

[2]朱谦楚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突出公众对环境公益之维护[J].江淮论坛,2019,294(2):2-4.

[3]陆小成.生态文明视域下城市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实证研究——以北京市为例[J].企业经济,2016(6):18-22.

[4]胡文婧.公众参与视域下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5(10):89-90+30-31.

[5]鞠巍,唐华荣.基于文化视角的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公众参与方式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5(4):63-65.

[6]白永亮,程奥星,成金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意愿——5个国家级试点城市的1379份问卷调查[J].资源科学,2019(8):15-16.

[7]卢青.生态安全公众参与的实现[J].求索,2015(9):10-13.

[8]程进,周冯琦.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进程——基于环境治理转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发展[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6(10):29-34.

(责任编辑:李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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