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共和国的司法礼仪
2020-09-10高愉佯
摘要:法兰西共和国作为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其中之一的大陆法系的成员,其司法文化与司法文明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法国依然十分重视其司法礼仪在本国的实务界以及理论界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法国历史文明的发展进行比对分析,研究法国司法礼仪进程。法国的司法礼仪在法国文明中以一种类似符号的形式存在着,由法官的法袍等构成了司法着装礼仪,由其标志性的法院建筑构建了法国的司法建筑礼仪,通过其著名的庭审宣誓制度等组建了法国的庭审礼仪。
关键词:法国;司法礼仪;着装礼仪;建筑礼仪;庭审礼仪
一、引言
法兰西共和国作为一个享有几千年文明的礼仪之邦,讲文明,守礼仪,注重传统惯例的遵循与维护,是其亘古不变的优良传统。然而伴随着其文明与时俱进的司法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定然在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符合其特点的特殊仪式——司法礼仪。
二、法兰西的司法着装礼仪
(一)王权下的司法服饰礼仪
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前,封建君主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于一身,实际上形成了“朕的意志即法律”。法院和司法人员都尽皆依附于国王,他们没有独立的审判活动,由国王开始亲自裁判案件。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真正的大法官,就是国王。而在这个过程中,国王所穿着的服饰则对日后的司法服饰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最为显著的就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他是波旁王朝的法国国王,在位长达72年,以雄才大略,文治武功使法兰西帝国摇身一变,成为了当时西方世界中最强盛,最富裕的国家,而路易十四本人一生追求穿衣时尚,因此有着“太阳王的称号”,所以司法服饰的演变,也和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近代司法服饰礼仪
十八世纪末期,伴随着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其君主专制制度,以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为原则,开始逐步确立建立起带有法国特色的资产阶级司法体系。由于法国法院等级有所不同,自然从下至上的司法人员所穿着的服饰也就有所区分。
1.基层法院的法官服饰礼仪
基层法院的法官在从事审判业务时,会和英、美国法官一样穿戴者黑色的法袍。法官们无论男女性别之分都会在法袍的上方佩戴一条纯白色的围巾作为衣领。黑色给法官在无形之间增添了凝重和庄严,一种宗教的神圣感油然而生。法官固然本身也是凡人,当他穿戴好法袍以后,就理应与尘世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国家则寄希望于法袍,通过此物能够约束住法官那颗勃勃跳动向往尘世的心。同时,也体现出教会法也对包括法官服饰在内的后世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中高级法院的法官服饰礼仪
随着法院等级制度的提升,法官的法袍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中级法院也就是上诉法院与法兰西最高院的法官服饰,因其独特的红色长袍而著名,最高院法官穿的是纯红并且带有精致毛领的法袍,而中等法院法官穿的是黑红相间的法袍,同时在法袍上佩戴奖章也是非常常见的事情。曾经的“国王红”依旧被延续了下来,这些红与黑的混搭则是来自于昔日波旁王朝的杰作。
三、法兰西的庭审建筑礼仪
(一)王权下的司法建筑
凡尔赛皇宫是典型的充满了古典主义风格的建筑,他的正前方通过标准古典主义的三段式展现出来,并将正前方的结构组构为纵、横三段,将左右部分切割对称,其宏观风格整齐划一、庄重雄伟,一眼望去便可感知出它的神圣、威严、典雅,更是被世人赞叹为理性美的标志建筑。它的内部装潢更是以巴洛克风格为主,少数厅堂则为洛可可风格。皇宫前方便是一座风格独特的“法兰西式”的大花园,其园内芳草新新,绿树成荫,使人看后流连忘返。而周边园林亦是世界著名。这所古老皇宫的大花园与中国古典的御花园有着截然不同的风格,通过纯粹的工匠进行手工雕琢展现出了法国人十分讲究对称和几何图形化。
(二)近现代的司法建筑
法國人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一直在司法建筑中坚守着对于历史的持久热情,秉持传统也是法兰西共和国司法制度中的基本禀赋。近乎所有的法院所在地,依然可以称得上是古老的建筑,需要人们重点保护的文物。而法院的外部是千篇一律的法国人所喜欢的咖啡色,建筑物的里面却是别有洞天,装饰并配备着现代化的网络设施以及图书馆系统。其内部十分的寂静,听不到人声的喧哗,机器的嘈杂。其司法建筑尤其是法院建筑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建筑物的设计上采用了中轴线的对称理念,大气磅礴,并配备了舒适奢侈的居住空间。第二,延续昔日的贵族风格,高端而又儒雅。第三,通过法式廊柱、雕花、线条等细节来凸显设计的精妙。第四,对称造型是法国司法建筑中所具备的重要因素。
在所有的法院建筑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其顶端雕刻着自由,平等,博爱的国家精神。这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提出的政治口号。当时提出的目的在于联合城市平民和农民,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实现资产阶级统治。这也是法国新生的资产阶级力量在政治制度和经济要求上的现实写照。所谓自由即“个性自由”,“保障人权”,“贸易自由”,“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博爱提倡“人类普遍的博爱。可见法国的司法建筑中,不仅延续了亘古不变的古典主义,同时也彰显了其浓重的人文精神以及其对于自由人权的追求。
四、法兰西的庭审礼仪
(一)选取陪审员仪式
在诉讼之前,首先要进行抽取并挑选陪审员的仪式,通常情况下要分三个步骤进行,每年度中要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省市中进行抽选共三百五十人,这些人员将被列为全年所适用的名单中。其次每隔一个月,将会分别抽取五十人作为本月适用。最终法院在审判每一个案件时都会再次根据案件情况分别抽取十二人或者九人。上述陪审员的相关档案材料,由法院的书记员管理,在法院进行审判时,当庭像法官进行汇报,同时要有相应案卷详细记录。同时每位“候选人”要注意一个重要的事项:每次在法院选取人员时,必须要出席法庭,除非其因为有正当理由并经由提前申请可以不出席,不然则会被处以高达两千多欧元的罚款。最后在每一个案件中,公诉方和律师都享有次数不同的拒绝权,但是被遭到了拒绝的陪审员仍然可以在其他的案件中以陪审员的身份出庭。
(二)法官在庭审时的礼仪
首先,法国虽然是大陆法系的成员之一,但是其并非遵循严格的纠问式诉讼,也不属于英美法系中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因此法官要在整个案件中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自己或是多发言或是少发言来处理案件的纠纷。其次,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均有权利出庭参加庭审,发表涉及自己利益的相关意见,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因为正当理由而没有到庭,法官就不得擅自进入庭审的下一个程序,如果缺席的是与重要案件事实有关的证人或是当事人一方的律师,此时法官要进行休庭,择日进行审理,这也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要遵循的礼仪之一。
参考文献:
[1]金邦贵:《法国司法制度》,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5页
[2]皮埃尔.特鲁仕:《法国司法制度》,法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版,第214页
作者简介:
高愉佯(1996.3-),男,吉林白山市人,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