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戏唱腔在民族声乐演唱中的借鉴与应用
2020-09-10徐芳兰
徐芳兰
摘 要:黄梅戏是我国传统戏曲表演形式之一,具有主调、花腔、彩腔三种唱腔形式。而民族声乐在演唱上和黄梅戏有很多共通之处,基于此,本文将从黄梅戏的唱腔特点出发,研究民族声乐对其借鉴与应用的方法,进一步提升民族声乐的演唱技巧同时丰富其表演形式。
关键词:黄梅戏唱腔;民族声乐演唱;借鉴与应用
一、引言
黄梅戏是安徽地区的经典文化艺术,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其唱腔因为带有独特的叙事风格以及浓烈的民族特色而被其他类型的音乐广泛借鉴与应用,民族声乐对其唱腔的应用最为频繁,在多年来的互相影响下,二者之间呈现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状态。其中民族声乐通过将黄梅戏唱腔中优秀的地方特色与自身的表演融合,得到了更深层次的发展。
二、黄梅戏唱腔
(一)主调
主调又称为正腔,是黄梅戏整体唱腔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调具有很强的复杂性,最初为了和早期的花腔和彩腔做出区分故将其命名为主调,主要表现形式为平词、八板、二行、火攻以及伞形,在使用主调演唱时对男演员和女演员有着不同的要求,在音区、旋律、调式与调性上都有严格的区分标准,以此体现出对主调的重视。
(二)花腔
黄梅戏最原始的唱腔中有小调和杂调,在发展初期具体表现在三小戏和两小戏上,灵感来源是民间的采茶歌、说唱以及小调等,花腔的使用范围是一些根据生活和爱情故事编成的小戏,又或者是大戏中的一小部分,有很明显的艺术特点,曲调较为健康、优美,有非常浓厚的生活气息,因为是小戏专用腔调,因此在专业领域又将花腔称为花腔小戏。
(三)彩腔
与主调和花腔不同,彩腔有较为固定的模式,具体表现形式为四个长度不同但是能够前后对应上的乐句,是一种单段体,所以演唱者习惯将其称为“四平头”或“四头”。彩腔更多被用在正本戏和生活小戏上,尤其是在爱情和生活作品中应用得更加广泛。随着时代的发展,彩腔也变得丰富起来,如今的迈腔、对板、滚句等都属彩腔的范畴。
三、黄梅戏唱腔在民族声乐演唱中的借鉴
(一)调节气息
表演者在进行民族声乐演唱时需要对气息的运用产生重视,不少的演唱者都将气息称为表演动力。黄梅戏在表演过程中十分注重对气息的运用,因此民族声乐的演唱者可以借鉴黄梅戏的气息调节技巧来提升自身的整体演唱能力。我们都知道,在实际表演舞台上黄梅戏的主角女性居多,而女声唱法以真声为主,因此更要注重底气和气口,在表演难度较高的曲目時需要在发声方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科学使用全身各个器官,做出正确的演唱姿势,有效提高发声的流畅度。
(二)演唱感情
因为民族声乐演唱本质属于歌唱,因此在音乐审美上有严格的标准,对表演者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要做到声情并茂,向听众表现出歌曲的真实情感,如果缺少情感,表演就失去了灵魂,很难带给听众情感上的共鸣,呈现不出理想的舞台效果。而黄梅戏在表演上也十分重视情感的表达,演唱者在确保了解人物细腻心理的情况下才能带来完整的表演,因此民族声乐演唱者可以借鉴黄梅戏的情感表达方法,体会歌曲的内涵,首先自己要与作品产生共鸣,然后才能感染到观众。
(三)表演形式
在表演黄梅戏时,演员在完全掌握科学调节气息、准确把握情感技巧的基础上也要严格控制表演节奏,在这一点上民族声乐也有与之相似的要求,表演者必须准确控制手眼身法步的节奏。在演唱民族声乐时往往都需要与舞蹈融合,所以要求演唱者在表演舞蹈时灵活运用腔、字、共鸣等多种元素,丰富表演形式,呈现出良好的舞台效果。
四、黄梅戏唱腔在民族声乐演唱中的应用
(一)字
黄梅戏的唱腔有自己的特色,在咬字、吐字上的处理能让观众产生亲切感,如果在进行民族声乐演唱时使用黄梅戏具有圆润性、深情性以及自然性的咬字方法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在应用黄梅戏唱腔的情况下,表演者能够将歌曲的内容以一种更加真实、生动、优美的方法表现出来,同时在字头和字尾使用生活口语一样的咬字方法,声音会更有穿透力,也更便于观众理解歌曲感情。
(二)腔
黄梅戏在唱腔上也有严格要求,要求贴近生活,这样一来表演才能更加自然与和谐。为了让民族声乐演唱也具有同样自然的效果,在日常表演的过程中也需要应用部分黄梅戏的唱腔,使用和生活中更加贴近的语言,呈现出自然亲切的情感,同时为了体现出自身的叙事性与抒情性,进行民族声乐演唱时要控制创腔与润腔的细腻程度,提升整体的表演水平。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为我国声乐艺术的表现形式,黄梅戏与民族声乐在表演上有很多共通之处,例如调节气息、情感表达以及表演形式,因此为了提升表演者素质,并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体验,民族声乐可以适当借鉴黄梅戏的演唱方法。同时民族声乐也要在字、腔以及共鸣的应用上积极向黄梅戏学习,丰富自身的表演内容,充分展现出不同作品的文化特色。
参考文献:
[1]宋琦.黄梅戏与安徽民歌演唱比较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9.
[2]高昕昱.从黄梅戏选段《天女散花》中浅谈高校民族声乐戏曲风格的演唱与教学[J].北方音乐,2019,39(07):9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