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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2020-09-10郑晓惠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大数据

郑晓惠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着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的问题,本文针对大数据时代的社会热点,顺应发展潮流,提出对个人信息权利完善立法保护的观点,文章根据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运用导致权利保护缺失的实际,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及法律体系,参考国内外对于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做法,结合国家大数据战略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利法律保护进行探索。

关键词:大数据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数据的增长速度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大数据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互联网、物联网产生的庞大数据资源,成为行政、商业、经济等各个领域的重要资产,而数据分析及运用能力也成为组织的核心竞争力。大数据的应用,促进了信息技术和各行业的深度融合。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在收集、存储、流转、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多系统、多环节的信息隐性留存,导致数据跨境跨系统流转追踪难、控制难,大数据发展与隐私、安全之间的矛盾问题不断凸显,个人信息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必要性

大数据时代,将各个系统中的数据深入整合、挖掘、匹配后使用,对社会及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大数据给社会带来价值的同时,也给我们每一位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权带来威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收到各种垃圾短信及推销电话,甚至因个人信息泄露而被盗用银行存款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我们的生活轨迹、健康信息、网络浏览偏好等各种个人信息及各种隐私,都可能因为大数据而被公开,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目前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在立法保护层面不够完整,有必要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加强保护。

(一)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权侵犯具有表现形式复杂的特点

“大数据”开始于计算机领域,后逐渐延伸到科学、商业和政府管理等领域,大数据是近年迅速发展的新事物,具有表现形式新颖,侵害手段隐蔽的特点。大数据通过云计算等对个人信息进行整合分析,从个人片面的碎片信息入手,最终可以分析整合出个人的信息全貌,例如个人的性格、爱好以及消费习惯等信息,甚至对个人的行踪轨迹、健康生理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信息均能完整识别,大数据分析的数据来源广泛,这其中运用的任一个单一的信息可能无法直接识别到个人或无法还原个人全貌,但经过大数据整合分析可大概率还原,我们很难确切指出具体是哪条信息或具体是通过什么路径侵犯了我们的权利,但侵权的结果却是显然的。

(二)个人信息权主体对传播途径无法控制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不得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等个人信息,不得刺探他人财产状况、监视他人、调查他人社会关系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由于大数据挖掘的信息具有较高的社会和商业价值,特别是个人隐私信息,因此,该类信息多被不同领域使用,甚至被非法买卖,信息满天飞,虽然法律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但由于大数据时代的整合信息并不为信息主体控制,导致个人信息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该类不受控制的信息应得到进一步保护。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趋势

大数据时代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对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大数据时代中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如何兼顾发展和安全,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不阻碍大数据价值的发挥,并能有效促进大数据发展,是当前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

(一)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落于宪法、民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不同法律规定中。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中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權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时规定了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另外,《网络安全法》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进行明确约定,其中明确“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该条款有利于大数据的脱敏信息使用,但目前对大数据时代应如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规定不够详细明确。

(二)个人信息保护需关注的重点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制定该法在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且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下几个问题应在立法中予以重点关注:

“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哪些?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现行法律规定多采用“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并进行部分列举。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作为战略性资源,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个人数据以及经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的数据和网上活动、网上空间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关于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涉及的信息类型具有多样化的特点,需要进行针对性的立法,对于信息可考虑进行分类,如基本信息、敏感信息等,明确权利归属,相对应的采用不完全一致的保护机制,基本信息可鼓励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有序流动,对于敏感信息可进行禁止性规定或对收集、使用进行更严格的规定。

关于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益还是财产权益,长期以来存在争议,《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列在人格权编;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涉及个人人格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既关于对个人人格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及社会经济发展。如何平衡个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发展的关系,是立法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数据收集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应同步推进,大数据是时代的潮流,如何顺应潮流在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数据利用机制,通过法律体系保障各行业在规则范围内合理收集和使用数据,是时代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大数据时代隐私权利法律保护路径探索

根据不同的国情,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选择了不同的模式,主要有行业自律模式以及立法保护模式两种。行业自律模式一般是在高度自由的自由市场经济、公民维权意识高的国家实行,如美国。立法保护模式的国家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如欧盟地区和日本。根据我国的国情,大数据属于近年来迅猛发展的新兴领域,将对传统市场及商业模式造成重大影响,由此引发的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问题不断凸显,同时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对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法律保护,是法治的重要环节,我国可借鉴立法保护模式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大数据使用的要求等,建立合理的个人信息使用机制,强化行政监管。

(一)提升立法保护层级

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个人信息采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且信息的流动不受地域以及行业的限制,这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安全保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及对大数据开展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同时有效推进大数据时代发展。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可考虑设定合法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信息安全原则等,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合法流动的关系,针对性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等问题。

(二)建立合理的个人信息使用机制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大规模地电子化、数字化和产业应用化,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机制,是大数据产业的关键问题。政府或企业系统中往往拥有着各类个人信息、数据,在对这些信息、数据进行再利用时,可建立信息层级制度,根据信息与个人隐私、敏感性、人格尊严、保密性等,区分不同的信息层级,区别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对于不同层级的信息,可建立差异化保护机制,对于敏感信息如财产情况、指纹、行踪轨迹、病史等,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应实施严格保护,严格执行“知情同意”制度,同时信息收集中应承担更高的注意及保护义务,并对信息的收集主体、流转条件等进行明确;对于非敏感信息,可从支持合法便捷利用的角度考虑,相对降低使用规制。另外,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紧急情况的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可在综合各种利益考虑角度进行特殊规定。

(三)完善行业自律,强化行政监管

由于不同领域、行业在信息的表现形式以及处理个人信息方式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性,虽然我国不适合实行美國的行业自律模式,但行业自律在个人信息治理方面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各行业可制定针对性的规章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在立法上赋予行业的自律管理,同时强化行政监管,通过具有强制力的外部监管机制促进行业自律的有效实施。

(四)完善个人信息救济机制

大数据时代具有表现形式复杂、信息主体对传播途径无法控制等特点,因此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信息主体存在举证难的问题,立法应完善相关救济机制,对于举证责任进行明确,如可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控制数据的单位承担证明其自身不存在过错的责任。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是不可逆的,我们应顺应时代的潮流,通过立法推进大数据的发展,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发展中取得最佳平衡,通过法律促进并保护社会的有序发展,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享受时代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王利民.《人格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2]郎庆斌,孙毅,杨莉.《个人信息保护概论》[M].人民出版社,2008.

[3]齐爱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比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6.

[4]蒋坡.《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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