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早期西欧罗马法的延续
2020-09-10张晓倩
摘要: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至11世纪伊纳留斯之前的西欧社会里,在这段“法学的受挫时期”,罗马法失去国家基础后如何幸存?该文从“罗马法的蛮族化”、“蛮族法的罗马化”两个维度,论证在中世纪早期西欧社会罗马法不同状态的延续,并从中世纪早期教会和教士对罗马法的保存,肯定其对罗马法流传至今的贡献。
关键词:西欧;中世纪早期;罗马法
[中图分类号] DF081;DF091 [文献标志码] A
一、罗马法的蛮族化
罗马法是古典的、精致的法律体系的代名词,而日耳曼民族习惯法则是粗俗的表现。罗马法如何会走向粗俗,维诺格拉多夫认为“当罗马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展,文化标准迅速降低也就不足为奇了”[2]5,苏彦新认为“罗马法的’粗俗化’是对法律的简化和稳定性的渴望,而这必然改变着’古典的、精致的’的罗马法”[1]72①。罗马法的粗俗化、蛮族化其实在帝国时代就早有迹象,“外族移民涌入西部各省,…,帝国在某种程度上被迫承认不同部族的法律习惯,不再坚持…罗马的文明法律”,“结果是导致了(帝国后期)罗马开始呈现为一种退化的规范格式”[2]5-7。
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旧日罗马帝国土地落入日耳曼民族手中。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在中世纪西欧实际上开始了双线轨道地运行,它们交叉对抗着或又相互修正,以至不同体系的法律文化融合在一起。一直以来,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竞争与融合,或言之,罗马法蠻族化与蛮族法罗马法。因此,中世纪日耳曼国家的成文法包括了蛮族化的罗马法法典和习惯法汇编的日耳曼法蛮族法典。
蛮族化的罗马法指的是日耳曼国家的罗马法汇编。在日耳曼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矛盾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在西罗马帝国覆灭后的欧洲,虽然日耳曼人试图迫使罗马人使用日耳曼法,但是实际上,这两个民族还各行其是,适用各自的法律,这就是中世纪的属人法[3]251。西班牙的西哥特部族以及法兰克的勃艮第部族制定不同于日耳曼法的特别法典,他们以这种方式,允许罗马大众适用自己的本族法。
5世纪末到6世纪初,出现了三部蛮族化的罗马法法典。有人认为这一时期是罗马法的“退化”状态,甚至于认为“我们面对的是一种严重退化,并且是日耳曼法的法律习惯形式,嫁接这那些曾是一个帝国法律体系的碎片”[2]13。也有人认为这是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巨大社会变迁中对罗马法的抢救[1]72。不论如何,这些法典还是表明了国家和政权基础消失后,中世纪早期罗马法的得以延续和一些实况。
这三部蛮族罗马法法典分别是:适用于意大利地区的东哥特国王的告示《狄奥多里克告示》(也称Edictum Theodorici);6世纪初法国南部勃艮第国王领导编纂的《勃艮第罗马法》;以及506年根据阿拉里克二世的命令编纂的《西哥特罗马法》(也称阿拉里克法律简编、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Breviarium Alaricianum)。其中,《西哥特罗马法》(下称《简编》)影响力最为持久,几乎是中世纪早期中整个西欧的一般罗马法的标准渊源。《简编》的汇编工作比东罗马帝国所完成的汇编工作要早30年左右。这是西哥特国王为他统治下的法国与西班牙的罗马人而完成的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是将帝国后期的生效法令压缩而成的一部规模适中的概要。
二、蛮族法的罗马化
罗马法习惯不仅在西班牙、法国南部、意大利等地得到宣示,而且在整个蛮族法的固有区域,在法国的北部、德意志、英格兰等地,一些罗马法制度的影响也以很多方式得到呈现。除了将罗马法做为主体和在日耳曼民族的古老习惯法中提取具有价值的因素结合而形成的蛮族化罗马法,这个时期还存在着完全是日耳曼习惯法重述和汇编的“蛮族法典”。因为随着国民结构的不断改变,日耳曼人开始步入典籍性的罗马法律文化殿堂。
首先,《伦巴第法令》表明了伦巴第的法律其实是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的(并没有包含特别调整罗马人的条文[6]135)。虽然《法令》本身代表着纯正的日耳曼法,其形式和体系自成一家,本质特征体现在有关父权、继承、自力救济和罚金这几部分。但是,伦巴第人的立法是严格罗马法意义上的“法律”(leges)或“制定法”(statutes),如果称他们为“法令”(法典),无疑是因为罗马人的思维还在意大利占据着主导地位,而纯粹的日耳曼制定法被称为“约章”(pactus)。这是否能说明,中世纪早期旧罗马土地上的罗马法思维的影响力依旧存在。此外,《法令》中充满了罗马法文本的痕迹,“前言”中甚至一字不落地借用了优士丁尼第七《新律》中的一段文字(关于立法目的在于修正及统一以前的法律)。《新律》这么写很恰当,但是《法令》的编纂者说这个话很不合适。这是盲目模仿罗马法术语和逐字抄袭的例子,说明了日耳曼征服者不仅了解而且还在使用罗马法,并且对罗马法的权威推崇至极。[2]74
其次, 罗马法对伦巴第法更为深刻的影响在于对“伦巴第立法进程”的影响,遗嘱继承、女性继承、时效取得、所有权转移、婚姻、抵押、债、占有、用益权、监护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思想和方法都是用过罗马法被融入到伦巴第法之中的,以及《伦巴第法令》的注释者持续地援引优士丁尼的著作,它们也确实成为了伦巴第法的渊源之一。意大利复杂的经济交往要求精细的调整,要求能够高度满足需求的文明法律,并且在商业事务交往中很多人都具有罗马血统,以及直接适用罗马法的意大利南部人之间的交易每天都在发生,这种独特的渗透方式体现在伦巴第法律程式的拟定上。在8世纪初纯粹伦巴第时代的立法中,发现了法学分析的痕迹,如利特普兰(Liutprand)②的一项立法(第134条),在对不动产侵害诉讼的情况进行分析过程中,利特普兰或者他的立法顾问解释了它们为何该课处罚金而非其处罚。维诺认为,虽然适用了蛮族语言,但是推理模式证明法学思想的水平正在上升,并且和其他相似法学分析表明了伦巴第法学家正在从简单适用向深思熟虑前进,这无疑为罗马法学说纳入之列开辟了道路[1]21。罗马因素与基督因素是伦巴第王权成长的基础,为新生的伦巴第王权逐日了新的活力,这在伦巴第国王颁布的大多数新法种均可见端倪[6]139-143。
而在法兰克帝国,日耳曼法典也被罗马法观念影响着。《萨利克法典》(Salic Code)虽然都是以条顿法则为基础的,但是罗马法的理念还是渗透着。首先,罗马法在巴伐利亚法和加洛林王朝国王和皇帝的法典和法令汇编上留下了印记。其次,是私人交易的影响,罗马法补充了蛮族人在私人协议法律领域的巨大空隙,如马库夫(Marculf)地区,一种程式(formula,法律文书模版)体现了罗马法承认的遗产方面的性别平等理论,一位父亲将土地留给他的女儿,这是对日耳曼继承习惯的违背,原在《萨利克法典》中要求将土地留给男性(第2编第10条)。
上述《简编》(西哥特罗马法)为公元654年颁布的《西哥特法典》所取代。总体上,这部法典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该法典内容主要由罗马法、日耳曼法与教会法构成。其罗马法内容主要是优士丁尼之前的罗马法,体例上编订为12编,每编项下再分卷次。总体而言,即使研究显示存在一股于王室的罗马化倾向背道而驰的日耳曼法律习惯潮流,但是也并未打破罗马法知识对于西班牙和法国的西哥特人具有非常强力的影响这一推论[1]240,6。即便是后来多位西哥特国王不断进行编补,其受罗马法影响的痕迹还是非常明显的。梅兰特认为,它(后来的编补法典)仔细地效仿过罗马法和基督教教规[5]43-44。
参考文献:
[1] 苏彦新在谈及此观点的时候区分了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的粗俗化和中世纪早期罗马法的粗俗化,前者混入行省地方法而后者混入日耳曼习惯法。
[2]又译为利乌特普朗德,伦巴第最伟大的国王,原为部族首领,712年取得王位,卒于744年。
作者简介:
张晓倩(1995—),女,福建漳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