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
2020-09-10刘朋飞
摘要:近些年来频繁出现的化学品重大事故在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同样暴露出了当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对应的问题解决方案,从而构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无论是对于企业的未来持续性发展还是社会稳定性来说,均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问题与建议
引言:自《安全生产法》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的重大危险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归入到了法治体系内,这也是近些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有关工作获得明显进步的主要原因。但相较国外发达国家,我国在危险源安全监管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一点从频繁出现的化学品事故中就可见一斑,安全监管体系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为进一步提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力度,构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相关工作人员应以当下化学品的监管实际情况为依据,确保问题定位与对比分析的及时性,制定与之相对应的问题解决方案,从而达到有效降低安全事故发生风险的根本目的。
一、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的城市规划方案中并未明确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内容
当前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未明确化学品危险源项目选址规划部门,即使是把控项目落成区域位置的城市规划部门也仅仅只是起到建设用地面积以及用途的监管作用[1]。在这种情况下,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想要从源头进行全面控制较为困难。
安全生产与城市规划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尤其是在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选址过程中。但实际情况却是重大危险源由于在两个部门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监管内容,致使行政许可方面并没有建立直接联系,选址规划方面内的安全性难以被保证。
(二)公众参与性较差
近些年频繁发生的化学品泄露事件对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也暴露出了当下公众对该类型项目缺乏足够知情权与参与权的严重问题。我国早在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时就已经在其中明确了需要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到重大危险源影响的周边区域或人员,但实际情况却是由于缺乏监管部门监管,使得规定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落实效果,这就导致重大危险源项目无论是在建设之初还是落成之时公众参与环节均没有得到重视,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有效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三)监管重点不够明确
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经营都有着明确规定,以相关管理规定与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化工企业实施安全许可,但相较发达国家我国化工企业的安全许可覆盖的范围过大[2]。为进一步降低化工产品的安全事故发生风险,我国要求无论何种类型的化工企业均要在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制定事故的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不仅细致且较为严格。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多数企业不仅人员整体素质较差,且并没有与规模相匹配的管理水平,从企业的现阶段发展角度看,过于严苛的管理制度却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负担。再加上并没有明确重点监管对象,企业之间的经营差异使得想要从根本上提高监管力度极为困难。
(四)部分安全监管规定重复且内容混乱
“两重点、一重大”是我国基本的安全监管思路,从实际的监管目的来看,控制或预防危险品事故就是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但当前某些用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目录与危险源辨识等内容有着多项重复内容,对于后续的思路统一与监管效率提升极为不利,其也是使得企业出现理解混乱现象的主要原因。重大危险源与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可被划分到同一范围内,均起到了预防与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作用[3]。但不同于发达国家依据重大危险源提出相对应安全要求的做法,我国无论是在标准中还是在监管法规中,两类提法内容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安全监管人员均极易导致工作或监管体系混乱的现象。
(五)企业与政府的管理界限较为模糊
以欧盟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规定为例,其要求经营者需要承担必要措施制定、重大事故预防控制等责任。我国的相关规定与此要求内容有着诸多类似之处,但相关规定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却经常出现地方政府介入到安全管理环节的情况,例如安全生产阶段性投入、监管人员投入比例以及事故隐患排查等。但这些工作责任原本均是由企业自身承担,地方政府过度干预企业的运行状况,所起到的实际安全监管效果并不佳,应将明确安全主体责任与相关内容的权利交还给企业。
二、几个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建议
(一)完善并落实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
第一是需要尽快制定并落实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并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与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内容中添加与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安全相关的全面监管内容。
第二是需要制定土地规划利用的安全管控措施。为进一步提高危险源项目的选址安全性,针对此建议城乡规划与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意见作为土地规划与利用的重要前提。
(二)突出监管重点
第一是应以发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情况为依据,与当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许可联系起来,统一生产、经营意见使用安全许可,以更为方便且全面的对化工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第二是应推行分级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尤其是应将重大危险源单独列为管控的特殊区域,确保安全资源的分配合理性。小型化工企业应完善自我管理流程,将主要的监管力量放在重大危险源化工企业上,政府也需要根据企业规模与自我管理效果的差异,保证所实施的监管方式的灵活性与多样性。
第三是由于当下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概念有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应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相关体系的运行过程中,以过程安全概念为依据,并将其安全概念归入到重大的危险源领域中[4]。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与过程安全管理管理规定之间的融合统一,应区分重大危险源与其他类型的化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执行强制措施。
(四)安全监察效率的提升
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均需要对各个级别的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职责进行明确,制定与现实监管情况相匹配的执法指南以及配套的操作程序,尤其是安全监管部门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定期制定各类型的检查计劃,并打造先进的技术人员交流与培训平台,以达到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目的。
(五)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建设的规范
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多种区域的风险评价与应急的救援预案,并充分考虑多米诺效应对应急预案实施效果的影响。相关部门应采用科学合理的安全控制手段保证园区的安全与长效发展,注意可能存在的安全控制问题以降低布局安全隐患的存留风险。
结束语:综上所述,当下我国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只有从各个角度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公众参与积极性以及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将化工企业的安全事故发生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杨永红.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J].中国金属通报,2018,10:258+260.
[2]孙俭,刘聪,陈涛,袁宏永.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为重点监控对象的安全环保监管平台建设研究[J].常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9,3104:9-15.
[3]梁贵庆.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J].化工管理,2017,13:25.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调研[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7,1308:48.
作者简介:
刘朋飞(1991.6),男,河南安阳人,本科,安全技术服务,河南鑫利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