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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违约私自增容套取补贴的原因与对策

2020-09-10徐志强

电子乐园·中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光伏补贴对策

徐志强

江苏省南通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江苏南通 226300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与此同时,作为经济建设命脉的电能服务,其主要矛盾已由解决电能短缺问题向满足安全、低碳、优质、价廉的能源供应与服务需求转型,解决能源结构问题,推广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新能源是当前经济建设的重要方向。“十三五”期间,我国已逐步进入新能源发展的高峰阶段,新能源呈现规模替代能源、生产侧和消费侧可再生能源全面转型,经济社会不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其中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如雨后春笋,许多地方甚至还赋予光伏发电新使命,作为扶(脱)贫开发项目加以推广。

关键词:光伏;增容;补贴;原因;对策

1光伏扶持政策变化始末

在“十三五”初,我国各地都相继出台扶持光伏发电政策,对发展光伏发电起到了较好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江苏省,自2014年起,积极发展新能源产业,尤其是光伏产业,各路商家云集江苏。在2015至2018年上半年,这一块指标任务就超额完成。随着发展形势的变化,各类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也相应发生变化。以“余电上网”模式为例,2018年1月1日之前投运的光伏发电,享受0.42元/千瓦时的地方补贴;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下降了0.05元/千瓦時,即0.37元/千瓦时的地方财政补贴;2018年7月1日以后,凡是新投运的光伏就不再享受有地方财政补贴,仅剩电网收购价(0.391元/千瓦时)。

2私自增容的原因

三个时间段的地方财政对光伏发电补贴的调整,在利益驱动下,有部分光伏发电户开始动起了歪主意——私自增容,尤为以农村较为突出,而且农村用户具备私自增容得天独厚的条件,行政监管难以及时到位,安装设备的空间面积不受限制,特别是2018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用户,钻起了政策空子,在取消补贴后,私自增加设备,增加发电量,骗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补贴。

2017年初,苏北某县一用户装了8千瓦光伏发电设备,按照当年属地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补贴0.42元/千瓦时,同时余电上网销售给当地电网公司,价格为0.391元/千瓦时。当地供电公司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户于2018年10月又在自家自留地安装了4千瓦的光伏发电板等成套设备,并接入原计量光伏表计内并网运行,与初装设备的发电量一并享受初装期国家补贴政策。按照平均每天每千瓦发电量为6千瓦时,每月按照平均25天为理想条件,每月增加发电量600千瓦时,每月多收益252元,每年按照平均10个月(理想光照条件下发电时间),则年多收益2520元。据业内人士介绍,假如一个县(市、区)有10户(实际远不止)如此私自增容,全省每年财政流失近3万元,相信其他省市自治区都有类似违约用户,其损失可不是一个小数目了。关键是,一旦不及时、有效制止,其他用户相继跟风私自增容,国家损失会更大。

3如何应对光伏私自增容

3.1追缴被骗补贴

对用户私自增容后违约所得,目前来看,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属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2当地政府应加强监管

当地村、镇等各级政府应承担主体责任,将农村光伏产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发挥经常性巡视巡查作用,根据苏电营【2014】365号文规定,加强对并网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巡视检查管理:《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行监测表》,《分布式光伏电站巡视检查记录表》在规定巡视期限内加强巡视管理,发现有擅自违约安装光伏板等设备,即视为违约处理。可以同时报请当地能源监管及供电部门参与协同处理。江苏省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电力条例》对于能源变革、改革发展、电力行业发展明确提出在农业、工业等领域实施电能替代,同时电网企业要为电能替代提供配套支持、基础服务,在具体实施上要求政府、电力企业在新能源和电网规划核准的时序上进行衔接配套,保障新能源发展和电网建设之间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投产,解决可再生能源无序发展问题。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业务领域方面,适应并适当超前经济社会发展,对综合能源服务发展等新业务领域作出规定;主体权责方面,转变为规范政府、电力企业、用户等社会各方权责,全面和立体。

3.3供电部门也应积极配合

供电部门是监督运行光伏产业的前沿端口,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供电营业规则》第八章第一百条第二款: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自增容设备外,属于两步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用户自愿选择是拆除私自增容部分或申请确需继续运行的部分增容设备,用户只要能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合法的装设位置,提供产品进网手续等,供电部门根据当地变压器及电力设施承载能力,就地消纳能力等综合考虑,可以在原总户号下单独安装计量装置,分别计量增容后的发电量,作为余电上网销售的计量依据,同时重新签订合同,按照现行政策,将无法享受发电补贴0.42元/千瓦时,只能获得供电公司的收购电价(江苏目前为0.391元/千瓦时)。

3.4基层供电所也应积极配合

作为光伏安全使用监管的最前沿阵地供电所,台区经理是现查第一监督者,要结合线路巡视,将光伏用户的光伏运行设备纳入常态化巡视检查,台区经理根据合同及现场设备安装布局,来比对、排查设备是否有异动增加(私自增容),一旦发现则可向供电部门汇报处理。供电部门汇报给当地政府并协同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等,提出处理意见,配合执法查处。

参考文献

[1]赖旬阳,蔡清男.提升县级配电网运行能效及弹性创新与实践[J].农电管理,2020(1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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