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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2020-09-10徐铭琳

客联 2020年9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因果关系犯罪

【摘 要】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本文主要在分析其是否存在的学说基础上,以求推进对该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刑事责任

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定义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存在于不作为与它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这种联系,理论界存在着多种分歧。

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之有无

(一)否定说

持本观点的学者否认不作为犯罪中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理由是:从物理上说,不作为是“无”,“无不能生有”;从人体运动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静止,对外界事物不起任何变更或者影响的作用。因此,不作为没有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作为犯罪中也就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i。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基本形式,它是以静的方式实施危害行为,但其身体并非完全处于彻底静止的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静”。否定说的学者,用物理学的观点来解释不作为,这就否定了不作为的行为性。

(二)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

也称为法律拟制说,其同样不承认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但指出,不作为就其自身来说是“无”的状态,不具有原因力。但是,从行为人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来说,存在着“如无其不作为,则不发生危害结果”的联系。因此在法律上,将不作为也看作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价值与作为等同。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将不作为理解为自然意义上的“无”,而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不作为并非自然意义上的“无”。因此,作为此学说的前提是错误的。

(三)肯定说

肯定说肯定不作为犯罪中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为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完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笔者同意此观点。

三、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再思考

笔者认为,在具体分析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力之前,必须对如下几个问题予以明确:

首先,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作指导分析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辩证唯物主义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它涉及的是一切事物的共同本质和普遍规律,是对自然知识乃至社会知识的整体概括和总结,所以它对一切事物的研究具有共同普遍的指导作用。

其次,肯定不作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否定说中,他们把不作为看作消极的,绝对的静止,对外界事物不起任何变更或者影响的作用。即为“零”,这同样与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相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动是绝对的,是物质不可分割的属性,没有运动就没有物质的存在,而静止则是相对的,是事物发展过程中所变现出的一种形态。因此,可以说,暂时的、相对的静止,恰是运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最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只有违反作为义务的人的不作為才是危害行为。所以它的存在是以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的ii。其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表现在行为人有履行其特定作为义务的能力而客观上却没有履行,以致产生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即存在不作为这一法律事实。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有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他的不作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负法律责任iii。

笔者认为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不作为的原因力在于他破坏了阻止危害结果出现的内、外因平衡关系,使得本来不会发生的有害于社会的某种因果过程得以顺利完成。这便是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真相。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研究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是正确处理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根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罪责自担的原则。即任何人只能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础,所以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行为人对实施的这一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时,就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同此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iv。

笔者认为,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中的一个要素,它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具有重要的地位。但仅仅考虑这一个方面是不够的,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情况。只有遵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要求,把主客观诸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的解决刑事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与此同时仍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情况。在实践中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把主客观诸方面紧紧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解决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注释:

i李光灿,张文,龚明礼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4页。

ii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iii余成刚著《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第80页。

iv余成刚著《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第81页。

【参考文献】

[1]李光灿,张文,龚明礼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2]侯国云著:《刑法因果新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光岛大学《政经论丛》第15卷第4号。

[4]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王欣著《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考量》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下)。

[6]余成刚著《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

作者简介:徐铭琳(1989—),女,法律硕士研究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工作单位: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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