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深化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对策研究
2020-09-10骆志芳张帆
骆志芳 张帆
要: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对高水平人才需求的增加,深化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迎来了发展的机遇期。为此,积极探索“一带一路”背景下如何深化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对策措施尤为重要。本文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存在的问题,从国际交流合作主体、内容、途径、合作机制、法制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深化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对策建议,旨在为深化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一带一路”;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引言
在全球化浪潮之下,各个国家间开展不定期的教育交流合作已经成为常态,也是中国将教育和国际接轨的历史必然。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如何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课题。目前许多学者也提出了深化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对策,如张莹(2017)提出用大学联盟的方式和沿线国家大学进行多元化合作的新模式。周明勇(2017)提出建立国际人才储备中心和人才教育生态供给制度。孙晓黎(2018)提出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优质教育输出,开展与沿线国家合作办学等建议。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也提出,“为应对新时期我国“一带一路”战略,需要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因此,本文针对“一带一路”背景下,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存在的问题,如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主体参与不够、内容规模较小、途径不够宽广、机制不太完善、法制保障不规范等问题,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主体、内容、途径、体制机制、法制保障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旨在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化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一定参考。
二、扩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主体
(一)加大沿线国家政府的开放力度
各国政府的参与是推动“一带一路”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关键,因此,为了加强“一带一路”沿路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各个国家还需要在开放教育方面增加力度。力求在沿线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建立起一个国际化高等教育的区域块,形成重点特色的国际教育交流输出新系统,将“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一是要加大中央政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政策开放力度,努力构建政府间教育交流与合作政策沟通机制,共同协商解决区域间教育交流与合作中的问题,为深化教育交流与合作提供政策支持。二是推动地方政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之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政策的开放。总之,通过国家政府对教育政策的开放与协调,来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化。
(二)建立沿线国家高校战略联盟
深化“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的建设,进一步完善联盟章程和行动准则,细化分解联盟的各项目标任务。对于一部分同质型的“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可以考虑优化重组,实现各高校之间的协商交流与资源共享,优化资源的获取能力与利用效率。同时,重视并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吸引更多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参加,丰富网站内容,增加信息量,借助高校广泛的人力资源和学术人士,构建一个紧密关系的知识战略联盟网络,帮助联盟内高等学校之间有频繁或者定期的知识交流,拓宽联盟与外部相关者的联系、宣传与合作渠道,实现知识共享。
(三)提高沿线国家高校学生参与程度
提升高校学生的参与程度,一是可以通过各高校的教学管理,展开沟通协商,使学生能够在两国教育学历的互认、学位互授、学籍衔接等方面得到落实。二是通过学校之间的联系交流,根据不同学生的发展倾向与需求,开设不同的学科专业,建立专业的多形式留学平台和交流项目。三是通过交流机会和交流费用的减免,帮助到国外求学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增加留学规模,从而达到助力国际化教育的目的。
三、拓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内容
(一)实施沿线各国人才培养推进计划
一是设立奖学金。鼓励学生到外国学习,接受不同的教育,例如可以设立“丝绸之路”中国政府奖学金,帮助缺乏较好教育资源或者高端技術研发的沿线国家,提供培养相关行业中高端人才的机会。二是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并重。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学生来华留学,鼓励中国学生到沿线国家交流学习,坚持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并重,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并重,完善留学人员管理服务体系。三是开展联合培养。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关键领域如交通运输、建筑、医学、能源、环境工程、水利工程、生物科学等领域开展联合培养,推动联盟高校间教育资源共享。
(二)着力打造沿线国家科研合作平台
一是建设一批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研基础条件,综合考虑合作意愿,建立沿线国家高校的科研合作平台,针对发展的重点领域,如农业、能源、交通、信息通信、资源、海洋、新材料、航空航天、医药健康等领域,建设一批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以及关键技术的研发。二是鼓励沿线国家高校科技资源共享。鼓励高校与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合作,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共建共享,推进重大科研仪器与基础设施的互联共享。三是对现有科研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将重点放在国家急切需要的科技领域,鼓励高等院校的现有科研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帮助沿线国家全方位地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科学技术的交流与要素流动,推动形成多样化的实质性合作。
(三)实施“丝绸之路”合作办学推进计划
一是开展高等院校境外合作办学。对于当前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技术成就、科研设备基础的高等院校,可将重点放在本院校最擅长的优势学科上,寻找能够开展合作的契合点,充分开展初期的论证工作,进行新的人才培养模式、运行管理服务模式、公共关系模式等的构建。二是推行政产教融合的境外合作办学模式。将政府提供的支持和引导充分利用,并发挥作为前沿优势学科的引领带头作用,带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加入到产教融合的发展中。
四、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途径
(一)推动签证便利化与语言互通
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是实现“一带一路”国家间签证便利化。简便签证对于增加教育交流与合作有极大的好处,能够增加交流互动的次数和人数,从而营造出一种关系紧密的共同發展模式。二是可以建立语言互通协调机制。为了解决沿线国家之间语言交流的障碍,可建立语言互通协调机制,帮助双方的交流工作人员都能够使用开发语言互通课程,学生可以加入对象国家语言课程的学习,联合培养高等级语言人才。
(二)开展课题合作和学术交流
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有合作基础的双方院校,一是可以积极开展相同研究课题的合作研究。通过课题的调查与研究活动,开展学科建设方面的合作。二是可以开展交流访问活动。深化合作基础,开展交流访问活动,开展沿线国家校长论坛,以多种方式寻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合作。三是定期召开学术交流会议。鼓励高校的学术专家、技术专家以及青年学生参加学术交流会议。
(三)搭建“互联网+留学”服务平台
可以在留学体系中加入“互联网+”模式,帮助留学人员通过线上系统就能够更好地进行交流学习。通过构建“互联网+留学”服务平台,可以帮助有留学需求的学生,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留学条件和留学要求,为留学生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也可以为留学回国人员择业、创业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让更多留学人员享受到便捷的线上服务。此外,还可以启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特别是进行以认证服务机器人替代人工为标志的智能化深度开发应用,这样可吸引更多有留学意向的学子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交流学习。
五、健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体制机制
(一)建立“互联网+”模式下教育双边多边合作机制
根据“一带一路”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总体布局,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互联网+”模式下教育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在网上建立一个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的中外合作办学体系,开发出更高层次、更高水准的中外合作教学视频,形成有高水平学科特色的、先进而又比较适合国情的中外合作办学体系,保证合作办学和教育输出的质量,同时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境外教育市场监管与保障机制,助力“一带一路”教育共同行动。
(二)完善高校学分学历认定与转换机制
努力推出多种学历认证的基础性举措,扫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联合和有关学历认证的政策障碍,推动沿线国家学历学位认证标准连通,尽快建立学历互认、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的机制。推动落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承认高等教育资历公约》,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双边多边的学历学位关联互认,帮助求学者能够在本国和外国的教育学历之间达成互认,助力各国学习者在不同种类和不同阶段教育之间的教育转换。
(三)建立“丝绸之路”教育援助机制
教育援助作为“一带一路”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对沿线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支持,有利于沿线国家科研技术人才的培养。一是设立专门的教育领域援助机构。全权负责对外教育援助的规划和实施,使教育援助更加具有针对性和计划性,从而更好地发挥教育援助的作用。二是建立对外教育援助法律。以法律形式规定教育援助的条件、对象、用途、程序、援助比例以及监督机制等,增强对外教育援助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三是建立教育援助一体化实施机制。教育援助主要用于为沿线国家培养教师、学者和各类技能人才,开展优质教学仪器设备、整体教学方案、配套师资培训一体化援助,并加强中国教育培训中心和教育援外基地建设。四是建立教育援助经费筹措机制。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通过国家资助、社会融资、民间捐赠等渠道,拓宽教育经费来源。
六、强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法制保障
(一)制定保护留学或任教权益的法律
在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的前提下,应制定具体的保护出国留学或任教的法律,让法律作为维护出国留学生或任教人员权益的手段,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二)树立维护教育主权的意识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应强调平等交流、互利互惠,要维护教育主权。一是修改和健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教育法律体系。二是加大教育投资力度。确保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与教育发达国家的投入相当。三是强化教育主权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对于外国的不良文化主动排斥。四是促进不同文明相互融合。积极参加国际竞争,把本国的、本土化的东西带到国外,加强相互的沟通与理解,促进不同文明相互融合,使我国教育主权得到长久的维护。
(三)健全学校办学法律支持体系
一是制定教育新法规。在进行调查研究和多方收集信息资料,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教育领域的新法规,既要保证学校运作和条件保障的规范性,又要针对经费管理有监督,避免权利义务关系不清。二是调整不适合的教育法规。对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更具有适应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三是普及教育法规知识。除了要加强教育法规建设外,要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倡导法制观念的培养,普及教育法规知识,强化各国各区域依法办学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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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明勇“.一带一路”人才供给:传统与创新耦合的教育供给侧改革[J].现代管理科学,2017(12):91-93.
[3]孙晓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J].现代商贸工业,2018,39(25):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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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宝存,张继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学历教育:地位、问题与对策[J].北京教育(高教),2017(05):11-14.
作者简介:
骆志芳(1964.09—),女,汉族,四川崇州人,经济学学士,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与政策、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张帆(1996.03-),男,汉族,河北张家口人,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研究一般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深化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9JGY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