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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的解决措施

2020-09-10虞忠平

环球市场 2020年3期
关键词:解决机制一带一路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持续推行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也无法避免的出现。要想应对好一系列经济贸易纠纷问题,建立起完善、全面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非常必要,这对促进国际经济贸易更加频发,提高沿路国家的经济水平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基于此,文章主要针对“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解决机制的建立措施做了详细探讨,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有效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一带一路”的提出可以说是勇于发出自己声音、提高我国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更是积极面对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的重大战略部署。“一带一路”在为各个合作国家提供经济贸易机会的同时,旨在进一步推进各区域更深层次的合作,最终建立起“一带一路”国家命运、利益、责任发展共同体。但同时,“一带一路”倡议在持续推进下,面临着无限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及挑战。这是因为“一带一路”涉及到了6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个国家地区都有着独特的经济特点,他们的经济贸易态度也不尽相同。目前我国己经与多个国家地区签署了贸易协定,并建立起了很多自贸区,经济贸易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经济贸易争端及纠纷也变得愈加复杂。而这些国家的经济贸易纠纷问题解决策略各尽不同,没有一套统一、科学的争端解决机制做了参考和制度基础,这给沿线国家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要想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行,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必不可少,这也是各界学者迫切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解决“一带一路”经济贸易纠纷问题的重要性和挑战

(一)“一带一路”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的必月熟性

根据4月16日安永发布的《引航》第三期报告数据可知:2018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进一步深化,并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56.4亿美元,同比增长8.9%。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达893.3亿美元,同比增长4.4%;进出口总额达1.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6.3%。中国企业与发达国家的企业优势互补,在基础设施、能源、环保、金融等领域具有广泛合作前景。其中,我国企业的资金主要流向国家地区包括泰国、新加坡、印度、印尼、马来西亚等。此外,国内海关数据显示:2018年1月我国对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的外贸进出口分别增长了44%、26.6%、26.5%和46.9%。以上数据均表明我国企业已经更加积极、频繁和深入参与到了“一带一路”倡议中,同时也避免不了一系列经济贸易纠纷问题的发生。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近年来受到的经济贸易调查非常多,《2016年贸易政策的主要指标与趋势》中就披露了我国在2015年遭受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发起经济贸易救济调查事件200多起,2016年我国出口遭遇了119起国际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共涉及到143.4亿美元金额。综合上述数据,我国在开展“一带一路”倡议时,在与多个多家地区建立区域合作平台基础上,建立起经济贸易纠纷问题解决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建立“一带一路”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

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虽然引起了全球广泛关注,但同时也有着各种抨击之声,尤其是中国威胁论被别有用心的大肆宜传,甚至一些国家认为“一带一路”是我国的经济侵略战略,对其实施和发展多以阻挠。例如,越南国家对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有着非常复杂的看法。一方面,越南希望可以借助“一带一路”倡议政策加强与我国的经济台作,另外又受到中国台湾、印度等地区的影响,对是否应与我国加强经济贸易合作摇摆不定。另外,“一带一路”成员国家内部之间的纠纷问题也复杂多变,这些国家虽然都是我国的合作方,但不同国家在经济体制、贸易政策、宗教信仰上各有不同,因此存在较多的竞争和冲突问题。例如,巴基斯坦与印度长久的民族问题,这就需要我国应全面认识到。各个合作国家的紧张、复杂关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跨区域经济贸易活动正常开展。最后,与我国开展“一带一路”经济贸易合作的国家都有着伟大的理想,并希望各自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占据主导地位,不希望中国对其有约束。例如俄罗斯一直就有着恢复世界第一强国的理想,而来自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对我国实施的政治等外来压力,使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越来越薄云诡异。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影响因素

(一)政治因素

“一带一路”倡议虽然是我国与各个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合作,但是政治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保障。这是由于目前很多国家内部政治情况并不稳定,因此受到政治方面的影响,国家的经济贸易活动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再加上經济、历史等原因,甚至有些国家的政治摩擦从未停止。此外,部分国家也会受到一些经济大国的影响,经济政策发生变化,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顺利展开。总之,政治因素带给国家经济贸易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不仅会限制国家之间经济活动深入,也限制了国家之间经济合作广度。

(二)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在整个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重要性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笔者在调研、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经济情况可知,很多国家都处于发展阶段,或者是一些新兴的经济体,有着众多的人口数量,且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据了世界经济总量的30%比重。同时,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呈现出了明显的上升的趋势,因此与这些国家开展经济贸易合作有着相对广阔的发展前景。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不仅与众多沿线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经济合作,甚至与当前国际上多核区域性经济集团也存在非常紧密的合作。但是,这些经济集团和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相关政策法规存在较多不同,因此对经济利益的具体诉求上有着显著差异。其次,虽然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均具备了较为充足的经济发展潜力,但由于发展国家占比始终较大,再加上这些国家人均GDP始终难以快速提高,这种明显的不平衡发展情况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一些经济贸易纠纷问题的发生。最后,由于“一带一路”涉及到了多个国家地区,范围相对较广,国与国之间的情况以及对经济依赖度也各有不同,因此经济往来和交流程度上差异明显,这无形中也增加了一些经济贸易纠纷问题的出现。国家民族、文化、法律、生活因素、地理环境等也会对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产生交叉影响,这就需要我国构建此机制时必须全面、深入考虑各种因素影响,这也是“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建立起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新机构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参与国家与国家之间复杂的经济贸易纠纷影响因素,以及现有国际经济贸易问题解决途径的不足,因此有必要考虑建立起全新、有效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构。创新、优化下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是实体性组织存在的,并能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的裁判、解决方式执行上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因此,加强专业、科学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构,不仅有助于解决各类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同时也是部分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措施和机制缺乏的重要要求。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下,其主要职能作用应负责针对国际间发生的经济贸易纠纷支持、磋商、调解、协商、解决,指导和监督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工作,同时为相关经济贸易纠纷单位、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监督仲裁结果,执行国际民商事讼判决等。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并建立起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就可以作为专业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构来开展一系列职能工作。

(二)发挥国际经济贸易协定解决纠纷问题的积极作用

国际经济贸易协定是规范、约束并监督国家与国家之间开展经济贸易往来的重要基础,也是帮助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的法律依据。与国内常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特点相比,国际经济贸易协定并不具备严格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因此对各个国家之间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义务的承担和权利的享受起着一定的消极作用。这就体现出了制定出有效、科学的国际经济贸易协定,从而为各个国际经济主体界定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义务和权利范围,理清责任界限,并充分发挥国际经济贸易协定促纠纷问题解决、增经济贸易合作的重要作用。各个经济贸易活动参与国必须要切实履行相关贸易协定,不断增强自身的履约能力,严格遵守国际经济贸易协定中相关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从而共同努力,增强各个国际经济主体履约力度,使得新设立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出来,这为减少甚至避免“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

“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的顺利解决也离不开专业法律人才、高素养人才的支持。因此,加强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培养力度,建设法律人才队伍非常重要。其中,法院人才作为“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人才,首先就要加强法院人才的培养,促使其在实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其次,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律师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成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在要求法院人才和律师人才专业知识素养提高的基础上,还要加强他们的道德建设,使其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责任,端正工作态度,从而更好的开展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解决工作。

(四)进一步借鉴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的成功经验

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解决的主要方式有协商、调解、设立专门纠纷解决机构、仲裁等非訴讼与诉讼方式。在思考和分析诉讼方式和非诉讼解决方式时,首先就是选择性纠纷问题解决方式一ADR,又叫作替代性纠纷问题解决方式,内容包括调解、协商等非诉讼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方法。其次是仲裁方式。目前国际上仲裁纠纷解决方式使用相对广泛,主要指在“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前、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其交付给第三方,第三方再按照一定的规定程序,保持中立态度判断是非过错,从而给出公正的裁决。”仲裁纠纷解决方法同样具备ADR灵活性、自主性优势,在“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解决中使用较多。最后是国际民商事诉讼方式,这也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途径。国际民商事诉讼有着涉外的特点,因此对于任何诉讼地法院来说,其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管辖权、判决承认和执行力度上与国内诉讼存在一定差异性。将国际民商事诉讼应用于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过程中时,其局限性在于“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在国内法院进行相关纠纷问题解决时,也会遇到管辖权冲突、豁免权不清等问题。总之,仲裁以及ADR等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方式相对来说更为优秀。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发生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时,可借鉴以上两种方式进行解决,尽量避免采用单一的国际民商事诉讼措施。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建立并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创新有效的解决措施,目的是合理解决各国之间经济贸易摩擦,从而更好的促进国与国之间的战略合作。而在基础上,随着世界经济活动朝着多元化需求发展,“一带一路”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也应朝着多元化发展前进,各个国家必须寻求更为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最终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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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洁.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法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8.

作者简介:虞忠平(1976-),男,汉,东阳人,学历:研究生,职称:讲师,毕业院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专业:国际企业管理,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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