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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田宅交易中的画字银

2020-09-10吕治浩

今古文创 2020年35期

【摘要】 在清代的田宅交易中,法律规定民众必须交纳契税。但是,民众在交纳契税时,时常遭遇到官吏的盘剥,即“权力寻租”。民众为了应对权力寻租,同时又要保证交易安全。遂产生了“画字银”为依托的民间交易习惯。“画字银”虽然成功地避免了权力的寻租,却由于自身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纠纷和困境。

【关键词】 权力寻租;画字银;田宅交易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0)35-0078-03

画字银,是清代民间进行田宅交易时,由买方在交易正价之外给付给卖方的,一笔或数笔附加费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吴敬琏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将权力寻租理论引入中国,并用权力寻租理论解释当时中国的某些现象。[1]如果以这一角度来观察画字银现象,也可以对其有新的解读。

一、官吏的寻租:田宅交易中的契税环节

所谓权力寻租,指行为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公权力部门或掌握公权力的个人;其行为方式是以权力为对价换取行为主体自身利益。包括获取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的行为。[2]

清代田宅交易过程中也存在权力寻租的现象。以田宅交易过程中的契税[3]环节为例,至迟在康熙朝,契税环节中就已经出现了权力寻租的现象。其表现可以从当时契尾中载明的警告事项中看出:

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江南安徽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颁给休宁县陈二纯契尾[4]……部院查核。其税银务遵按季解司充饷,事关国课,无论绅衿军民,一体输纳。如有隐匿不税,以及不用司颁契尾者,即系漏税,该印官据实详报,定将产业依律没官,业户立拿究治。倘敢纵容经胥藉端需索尾费,或征税多而解报少,一经查实,则严参复提,重究不贷,须至契尾者……

以上所引用的是清代康熙年间安徽徽州地区的契尾。其在契尾中,格式化地写明了契税过程中应当杜绝的贪腐现象。分析可知,契税过程中的贪腐现象有四种:第一,“隐匿不税”;第二,“不用司颁契尾,即系漏税”;第三,“经胥藉端需索尾费”;第四,“征税多而解报少”。

其中第三种,所谓“经胥藉端需索尾费”中:其行为主体是公权力部门中掌握具体权力个人(经办书吏)。对于经办书吏而言,其所掌握的这种权力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赋予的,但由于其所在岗位是民众投税时遇到的第一个“门槛”,书吏的态度直接决定了民众投税过程的顺利程度,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被认为是掌握该权力的个人。其行为方式是凭借其权力向民众索要对价,其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就是向民众索要“陋规”。民众如果不附上陋规,那么书吏就会“以文书中有抄录错误或未按规定的格式拟写为借口而退回文书”[5],致使投税过程变得极不顺利。因此,可以认为书吏是掌握行政权力个人。其行为模式是凭借权力或直接或间接向申请人(投税民众)索取对价。可见,这种行为属于权力寻租行为。

为了杜绝上述权力寻租的现象,雍正帝与乾隆帝都对契税制度进行了改革。但底层胥吏进行权力寻租的现象仍然没有好转。

雍正帝改革后“行之既久,书吏庵缘为奸,需索之费数十倍于从前,徒饱吏役之壑,甚为地方间阎之累,不可不严行禁止”。[6]

乾隆帝改革后,“盖因田房税契银两赢缩不齐,若止就民间自立之契印税,则藩司衙门无数可稽,不肖官吏得以私收饱囊,而且民间交易之后,往往延挨不税,候至官员离任之顷,假托亲知书吏,或乞恩盖印,或量减税银,彼匆忙解组之员,多寡视为幸获,岂能审察致详遂有捏造假契,乘机投税,致滋舒讼不止者”。[7]即改革后又出现了新的徇私舞弊现象:民众进行土地交易后故意拖延不到衙门投税,而等到州县官员离任时再请托书吏,使其帮忙加盖铃印,或者请其帮忙减收税款,这其间自然是免不了要给书吏一些利益的。

这种现象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经办书吏,行为方式仍然是以权力换取对价,行为性质是非生产活动,而行为模式则是申请人(投税民众)主动寻求机会给予掌权者(经办书吏)对价,而经办书吏接受对价的模式。由此,这仍然是一种权力寻租现象。

二、民众的应对:田宅交易中的画字银

面对田宅交易过程中官员胥吏的贪腐,民众并不会坐以待毙,会有多种方式来进行规避。常见的规避方式至少有三种:第一,订立契约后,再重新抄写一份专门用来缴纳契税。新契约上所填写的交易金额要少于原契约。第二,将一份契约分开写成多份契约,在官府去投税时仅仅出示其中一部分。第三,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协商好交易金额并交付后,双方共同书写契约,但在契约上不写明交易金额。金额这一项留给买家投税时自行填写。[8]

这三种方法都属于俗称的“阴阳合同”,即通过合意变更契约中交易金额确实可以达到繳纳较少的契税的目的,但是,只要买卖双方在交易后要到官府投税,就仍需要与书吏接触,便仍然无法规避权力寻租的问题。因此,民间就产生了从根本上最大限度规避官府书吏接触的办法——脱离官方,完全由民间自行完成田宅交易。

当田宅交易脱离官方后,如何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权利过渡的平稳性就成为了民间田宅交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画字银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在清代民间田宅交易中作为附加费的“画字银”,一般是由买受人给出,而接受对象主要包括几种情况:由出卖人接受、由出卖人父母兄弟接受、由出卖人同族族人接受、由出卖人邻居接受等。

第一,由出卖人及其父母兄弟接受的情况较为普遍,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就做过如下记录:“凡除卖产业者,如有父母在堂,须于契后写‘主卖父’或者‘主卖母’,由父或母签字,然后双方议定,于契价之外,买主须出卖钱数串或数十串不等,以业价之大小定之。”[9]出卖人以及出卖人的父母作为出卖方,本身就可以收取田宅交易中的正价,为何又要在正价之外收取画字银呢?买受方又为什么愿意在交易正价之外多付给出卖方一笔画字银呢?这可以从田宅对于清代民众的重要性角度思考。

讯龚元善一案[10]

此案龚启贤与龚元善,经分龚学武绝产瓦厂湾,龚启贤一半,已卖于周必庆,仅留塘坎火烟坡荒熟地块,约收包谷几斗,其余均归龚元善管业,不与龚启贤相干。至斑竹园一股,亦系龚元善私业,而龚启贤现在将门订起,阻止佃户,本有不应……

上述案例因土地权属争议而引起的,系兄弟相争。可见,兄弟孝悌、兄友弟恭的清代,土地的重要性是可以超过兄弟之情的。正是因为土地对于清代民众如此重要,所以在田宅交易的过程中的画字银就两两层意义:其一,从人情上讲,出卖人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会出卖田宅,所以,他需要在正价之外收取画字银以表现自己对田宅的不舍,而买受人在正价之外给予画字银也是借此表现自己对出卖人的体谅;其二,从实际上讲,由于田宅的重要意义,买受人深知出卖人不会轻易放弃,所以宁愿多出一部分画字银来换取对方的彻底放弃,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第二,由出卖人同族族人接受。有学者认为由于土地由家族共有的观念存在,同族人往往对同族内某家的土地有一种“祖遗的本房产业”的感情。[11]为了体现对这种观念的认同和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买受人才会在田宅交易过程中给予出卖人同族人以画字银。除了上述充满人情味的理由之外,恐怕还有更加实际的理由:即为了防止在交易完成后,出卖人的同族族人以“祖地不可出售予外人”为由到官府呈控。

讯吴荣朝一案[12]

讯明李世爵所买吴姓先人之田。验明各项约据属实。惟吴朝荣等执出分关,吴荣朝言青龙山一带应当留作培植吴姓先祖风水只用不准外姓人砍伐……

上述案件即是由于吴姓某人将土地卖于李姓某人,同族人借口该地作为“祖地”,应当留作培植吴姓先祖风水之用而引起的诉讼。买受人原本就希望在交易过程中最大限度规避与官府的接触,便更不希望在交易完成后又因此事与他人对簿公堂。因此,为了防止出卖人的族人到官府呈控,才会愿意支付给出卖人的同族族人画字银。

第三,由出卖人邻居接受。出卖人的邻居既不是被交易田宅的产权人,也不是出卖人的亲属、同族,买受人给予他们画字银的行为似乎难以理解。但是,如果从增加交易安全性这一角度看,买受人这一行为似乎又变得合情合理。即,买受人给予出卖人邻居画字银的行为是为了给这次田宅产权过渡的真实性争取更多的证人。一方面,邻人收取画字银后可以成为这次田宅交易的见证人;另一方面,即使出卖人事后否认这次田宅交易,双方迫不得已对簿公堂时,邻人以其出卖人邻居的身份证明这笔交易存在的证言也更加可信——远亲不如近邻,出卖人与其邻里之间本该关系更为亲近,但此时该邻居的证言却更加偏向买受人。

可见,当民间为了规避权力寻租而采取最大限度规避与官府接触的民间交易方式时,画字银作为代替官方权威而保障交易稳定性、安全性的方式应运而生。在民间田宅交易中,画字银至少有如下意义:第一,进一步缓解出卖人面临的经济困难;第二,使买受人取得出卖人及其亲属对田宅所有权转移这一事实的认可,以减少日后争议;第三,使出卖人同族族人承认田宅交易的有效性,避免其以“祖地不可出售给外人”为由到官府呈控;第四,使买受人争取到更多证人(如出卖人邻居)以证明田宅交易的事实确实存在。

三、寻租的规避:画字银纠纷的困境

画字银虽然起到了上述几种作用,在完全规避官府参与田宅交易后对保障交易的安全、稳定有一定意义。但是自画字银现象产生后,因为画字银本身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就频频发生。这些纠纷和争议又成为了官府面临的新的麻烦。

讯翁治图一案[13]

讯明翁治图与汪祖隆互控一案,缘汪祖隆先卖田地一分于翁治图,计价四百二十串,价明契税……惟汪祖隆尚余雷打石之业,并买陈廷珠之业三十六串,复央中人统卖于翁治图,又经中人议定价钱一百八十串。但陈姓现在尚未搬家,着翁治图再出钱二十串,以十四串代汪祖隆补陈姓搬家费,以六串为汪祖隆画字钱……

上述案件中,州县官员利用画字银而解决了出卖人在田宅卖出之后滞留家中迟迟不肯搬迁的问题。由这两案可见,一方面,当画字银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并成为田宅交易中的惯例时,[14]州县官员也不得不承认它的存在与合法性;另一方面,以上所引案件中州县官员不仅承认了画字银现象的存在与合法性,甚至是作为政府官员的他们也将判令一方给予另一方画字银作为终结双方争讼的手段。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关于画字银的案件都如同上述案件那样只需要简单地判令一方给予另一方画字银就足以完案。当画字银纠纷引发人命案时,画字银在州县官员的眼中就从终结争讼的工具变为了难以处理的麻烦了。

四川涪洲杨榜卖田其两兄俱得画字银钱[15]

……杨显之弟杨榜,将己田卖与杨仕荣为业。杨显与兄杨椿,各得画字银九两。杨椿又另得写契银一两。嗣杨显因贫无措,欲杨仕荣再给银一两,以符杨椿所得之数,杨仕荣不给,杨显强割杨仕荣田内稻谷。杨仕荣尚未索赔,八月二十五日,杨显又捏称己谷,邀约何玥等赴田帮割,前后得谷二石。杨仕荣邀同甲长陈睿士,并途遇张全德,一同约往理论,杨显知张全德向欲逞强,即检(捡)棍在手,欲击其臂膊,不期殴中张全德额门偏左,至夜殒命……杨显依拟应绞,著监侯,秋后处决……

安徽寿州俗例:转卖田产原业主按俗例讨要喜银[16]

……张免投称:伊父张士阁,于二十日早,向张汉明要专业喜礼,被汉明殴伤身死,有姚宗、王德尚见证等语。身往查看属实,理合禀报等情到州。据此,卑职随即单骑减从,带领吏仵,亲诣尸所……张汉明依门殴杀人者,并绞监侯律,应拟绞监侯,秋后处决……

上述案件均是因画字银本身而引发的人命案。从两案的判决可以看出,一旦画字银引发人命案,司法官员在判决过程中并不会考虑一方索要画字银的行为是否合理。尤其是第二案中,时任督察院官员高晋在该案后专门对画字银现象做了评价:“至喜礼银两,据讯原系乡间俗例,分外多索之项,今既因此酿成人命,应伤严行禁止,以杜争端。” [16]可见,画字银虽然已经成为了民间田宅交易的惯例,并在部分细故案中得到州县官员的承认,甚至部分州县官员将画字银作为“止争”的手段。但是,當画字银引发的纠纷用画字银本身解决不了时,官方对于画字银的态度也变得深恶痛绝起来。因此,上述所引案件中官方无一列外地否定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画字银的行为。

可见,画字银的存在又演化为了新的纠纷的根源,这种纠纷频频发生,甚至曾酿成人命重案。当依靠民间力量无法解决画字银纠纷时,它最终还是会回到官方的纠纷解决程序中。无疑是在原本就千头万绪的田宅交易纠纷之中就添加了一把画字银纠纷的乱麻。这显然是给官府带来了新的麻烦。

四、结论

画字银的本质是民众自发的规避权力寻租的产物。清代田宅交易过程了出现了官吏的权力寻租行为,为了应对官吏的权力寻租,民间自发地进行寻租规避,并形成了新的交易规则,而画字银就是这个新的交易规则中的一部分。作为新的交易规则的一部分,画字银起到了在田宅交易完全规避官府参与后保障交易安全、稳定的作用。当此规则形成惯例后,官府在审判过程中也会使用。但,画字银很快又成为了新的纠纷产生的根源。这些纠纷频频发生,严重时可能引发人命重案。这反而又给官府带来了新的困境。

由此,从权力寻租的角度观察画字银现象,可以发现其本质是民众自发规避权力寻租的产物,规避过程中会给官府带来新的困境。

参考文献:

[1]贺卫,李政军.寻租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述评[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2.

[2]仲伟周.公共权力的寻租行为分析及政策含义[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999.

[3]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张传玺主编.历代契约汇编考释[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

[5]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晏锋,何鹏,范忠信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6][7](清)官修.清文献通考(卷三十一)[M].中国基本古籍库,2019.

[8][11][14]刘高勇.清代买卖契约研究——基于法制视角的解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9](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0][12][13](清)熊宾.三邑治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5.

[15][16]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M].北京:中华书局,1988.

作者简介:

吕治浩,男,汉族,研究生在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