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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现状解析

2020-09-10卢鸿飞张海旭

中国化工贸易·上旬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配额排放量

卢鸿飞 张海旭

摘 要:控制碳排放总量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6月起,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福建8个试点省市先后启动了本地区的碳交易工作。2017年12月我国正式宣布启动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市场支撑体系,推动我国经济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

为进一步落实我国关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要求,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双控目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7座城市优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广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奠定良好的体系基础。

1 试点碳交易市场建设现状

2013年6月-2014年6月,上述七试点省市先后启动了本地区的碳交易工作;2016年12月,福建省也加入到国内碳交易试点中。

1.1 深圳

2014年,《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的试点企业需满足的条件为年度碳排放量达到3000吨CO2以上,以及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和其他某些政府指定的碳排放重点控制单位。规定试点企业需要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排放报告,4月30日前提交核查报告,6月30日前完成履约。若企业未完成履约,将被强制扣除配额,不足部分从下一年度扣除,并按照市场平均价格3倍的予以罚款。

1.2 上海

2012年,《关于上海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了上海碳排放交易试点建设的主要目的为建立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碳配额分配制度,建立碳交易试点的登记注册、交易和监管等一些列基础碳交易市场支撑体系。试点范围:钢铁、石化等10个工业行业年CO2排放量超过2万吨的重点企业,以及航空、港口等7个非工业行业中一年CO2排放量超过1万吨的重点企业。2013年,《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试点企业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3月31日前提交排放报告,4月30日前提交核查报告,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履约。若企业未完成履约,将被责令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并可予以5万-10万元的罚款处罚。

1.3 北京

2013年,《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试点范围包含年CO2排放量大于1万吨的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需履行年度控制CO2排放责任,涉及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石化、其他工业和服务业;年综合能耗超过2千吨标煤的的其他重点用能单位为报告企业;其中报告企业需在4月15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控排企业需在4月30日前提交碳排放报告及碳核查报告,并在6月15日前完成履约。若企业未完成履约,将按照市场均价的3-5倍予以处罚。同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分配将根据北京市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指标进行控制。

1.4 广东

2014年,《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将年CO2排放量超过1万吨的工业行业企业,年CO2排放量超过5千吨以上的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确定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2015年,《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要求控排企业每年3月15日前提交排放报告,5月5日前提交碳核查报告,6月20日前完成履约。若企业未完成履约,将在下一年的配额分配过程中按履约中未清缴部分2倍进行扣除,并予以5万元的罚款处罚。2016年,《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托管业务指引》规定了委托方(试点企业)、交易所和托管方的职责,并就托管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办法。试点企业当年度发放的免费配额可用于托管的数量比例限制在50%以内,其他年度履约后剩余的配额不受此限制。

1.5 天津

2013年,《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试点企业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4月30日前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5月31日前完成履约。若未完成履约,3年内不得享受相关的各类优惠政策。同年,《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钢铁、化工、电力等行业重点企业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定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以及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1.6 湖北

2013年,《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年综合能耗超过6万吨标准煤的重点工业企业为交易主体。2014年,《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要求试点企业每年9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2月底前提交排放报告,4月底前提交核查报告,5月底前完成履约。若企业未完成履约,将对未清缴部分按照年度配额的市场均价予以最高3倍但不超过15万元的罰款处罚,并在下一年的配额分配过程中根据未清缴数额予以双倍扣除。

1.7 重庆

2014年,《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重庆市碳交易市场将根据国家和自身节能减排指标和碳排放量控制目标,结合排放企业历史碳排放水平和节能减排潜力进行对目标企业进行碳排放配额分配。同年,《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将年度排放量超过2万吨CO2的工业企业纳入配额管理。要求试点企业每年2月20日前提交排放报告,3月13日前提交核查报告,6月20日前完成履约。若企业未完成履约,将按照市场均价予以3倍的罚款处罚。

1.8 福建

2016年,《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共纳入电力、化工、钢铁等9大行业。要求试点企业每年制定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2月底前提交排放报告,6月底前完成履约。若企业未完成履约,将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过程中扣根据未清缴数额予以双倍扣除,并按照市场均价予以最高3倍的罚款处罚。

2 全国碳交易市场推动现状

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并正式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至此中国的碳排放市场交易体系已基本成型[1]。

如果企业未按政府要求完成履约,将面临诸如“不予受理项目节能评价报告”、“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通报国资监管机构”、“纳入信用记录并曝光并通知金融系统征信信息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均价予以5倍罚款触发”等这些不得不考虑的风险。

2019年七个试点碳市场共分配配额11.66亿吨;完成线上配额交易量2187万吨,达成交易额7.73亿元;成交均价为35.39元/吨。配额分配总量和配额线上成交总量较2018年有所减少,但成交总额和成交均价有所提升[2]。

目前,距离全国碳市场启动已经过去两年多的时间,按照《方案》部署,应该进入深化完善阶段,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碳市交易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尚待完善。通过模拟碳交易暴露出了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活跃度较低、市场流动性较差、有效性偏弱等,各方面市场机制仍需待健全。

3 结语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发展与完善阶段,未来将不断纳入各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并逐步引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预计将在“十四五”期间由电力行业逐步扩大到石油加工、化工制造、金属冶炼等行业中年综合能耗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伴随着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相信我国的碳排放市场将会释放出不一样的光彩和前景。

参考文献:

[1]谢庆裕.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J].环境,2018(01): 46-47.

[2]李明俊.2019年中国全国碳市场的建设规模[DB/OL].前瞻产业研究院,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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