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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述评

2020-09-10程刚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道德规范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程刚

[摘 要]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成为研究热点,随着中央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学界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讨,形成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成果。现有研究主要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学理基础、推进原则、实施路径等层面做出了探讨,但在基本概念澄清、影响因素探讨、精细化研究推进等层面存在不足。为此,在评析现状的基础上,需要在基础理论耕犁、法治文化建设、现代化视野探寻等方面持续深化,不断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制度;道德规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基本价值遵循,是全国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最大公约数”,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理论课题和实践任务。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并且在随后10月份的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重要命题。2016年末,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力争经过5至10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擎画了未来的实施蓝图。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在由价值规范逐步转变为具体法治形式、由自律逐步转变为他律与自律相统一。与此相呼应,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在近几年呈明显增长态势,充分体现了学界对这一现实问题的高度关注和责任担当。现阶段,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之下,有必要就这一问题的学理逻辑及其推进原则与实施路径进行梳理,对其进行客观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展望,以期为学界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学理逻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要解决其学理基础,也就是“为什么要融入”“为什么能融入”的问题,也即二者相融合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其内在学理支撑问题,这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域。就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对此问题的阐释呈现出总体趋同、视角多样的态势,现将主要观点概述如下。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社會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成为人们的精神信仰、深入人们灵魂深处,就需要刚性力量的支撑。实现二者融合首先要阐释其融入的必要性,学界从不同角度展开探讨。

“补充完善”说。法律实践中往往要涉及道德因素,需要二者相互补充与完善。有论者认为“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自治性等层面,其本质内涵还在于价值层面,法治自身的完善需要将道德价值作为底蕴和基础,如此才能避免法治本身的缺陷”[1]。有论者指出“探讨二者的关系就是要解决国家治理目的和治理手段的统一性,就是要了解国家治理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性问题”[2]。“之所以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之中,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就是要将价值理性有机地融入工具理性之中,真正实现二者的融合而不是二者的割裂”[3]。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实现二者功能互补与共同完善的内在要求。

“引领保障”说。有论者认为“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引领和保障……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及法治建设吸收充沛的道德滋养,为德法共治提供制度依托”[4]。有论者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而且是将其贯穿于法治运行全过程的必然要求”,“要将执法者的价值理念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谱系中……实现国家行政治理能力的现代化”[5] 。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密切的联系,需要其发挥深刻的保障作用。

“维护捍卫”说。持此论者有的从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出发,指出“法治建设中个人主义与权利本位兴起导致权利泛化与义务缺位……迫切要求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积极吸纳能够凝聚价值共识、整合社会意识的强大精神力量”[6]。也有论者从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和话语权争夺的视角出发,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可以通过外在权利、义务规范的刚性,增强民众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4]。在需要坚持什么核心价值层面应该鲜明亮剑,敢于占领主流阵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核心价值观在这里起到了战斗的先锋作用。

此外,还有论者从更为宏观的层面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需被纳入特定的社会学科和研究背景中去综合考虑”,“需被纳入社会意识形态与社会结构中去分析”[7],不能简单地将融入等同于“道德法律化”,更不是用道德去替代法律,而是要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视角出发,认识到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通过推动国家、社会、人的治理体系和管理模式的现代化,促成和引导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有序建立,这种阐释带有明显的辩证法内涵,极为深刻地揭示了二者的内在关系。总体而言,关于必要性的研究基本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逻辑前提,为探讨二者相融的价值关联奠定了基础。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可能性

“德”与“法”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的两大资源,二者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正常运行的最终目标,这种内在契合性为二者的融合提供了逻辑前提,多数学者都认可这一前置性论断,并且给出了各自的阐释。

“价值契合”论。持此论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权威表达与精神基因,其德性基础与法治的价值取向具有很大程度的精神契合。有论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具有生成背景的同步性、逻辑内涵的同构性、目标定位的同向性等特质,从而奠定了二者可以融入的内在逻辑”[8]。也有论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均主张规则之治,二者在结构、功能及实践的各个环节都能实现积极互动,这些特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具有互融共通之可能”[9]。可见,二者契合性融通基本已成为共识。

“德法互彰”论。持此论者认为“德”与“法”都是治理手段,需要在实践中相互促进,共同达成国家治理目标。有论者指出“无法则德难保,无德则法不行”[10],在现代社会中德与法存在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灵魂,法治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的重要保障。也有论者认为“入法入规是以法治方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手段”“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立法的价值引领和目标追求,也是衡量立法良善的标准”[11]。可见,“德治”与“法治”在国家治理实践中需要互彰互显,互为对方存在的价值依托。

“魂体相融”论。持此观点者指出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是“魂”与“体”的辩证关系,二者的融合不能简单理解为“带入性”或“互补性”的融入,而应解读为“契合式”相融,即核心价值观是灵魂统领,法治是承载方式。正如有论者指出的“从本质上讲,融入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目标、道德准则、核心使命”[12],“二者是内在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力量和法治的外在力量有机结合起来,一体推进,协同发挥作用。”[13]这一论断将二者的密切联系定性为融通,这是一个重要的视域。

综上研究,学界对于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已基本形成了理论共识,学界研究的主体方向大致统一,大都遵循“价值理念趋同——实践效用互补”的内在阐释逻辑建构学理框架,奠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解决了学理层面的主要问题,同时也没有封闭其余阐释视角的可能,为丰富和拓展这一问题研究留足了广阔空间。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推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要解决规范性问题,还要解决策略性问题,既有原则遵循,也有实施路径,需要在各个层面协同推进,共同施策。实践推进是学界的研究重点,呈现出多角度、多环节的特征。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原则遵循

法律至上原则。归根到底,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高于道德、纪律、政策、风俗等,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不能冲淡、减损、破坏或替代法律,切忌颠倒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主次关系,必须维护法律的至上地位。”[14]这是首先要框定的基础性前提。

刚柔相济原则。面对当前人们思想观念复杂多变的形势,法律的刚性制约与核心价值观的柔性约束必须刚柔相济,“只有把依法治国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实现刚柔并举、寬严相济,才能收到最佳的效果”[7],实践中要避免死抠字眼或者盲目跟风的思维方式,减少机械司法或机械执法,真正做到刚柔相济才能实现善治目标。

合理限度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分野仍然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遵循,在这一问题上要避免法治浪漫主义的幻想。法治的实践要对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进行科学研判,做到与当下的社会文明程度相匹配,与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相适应。“在实际推进中必须把握道德入法的基本限度,因为道德入法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得已的无奈选择,并不是道德入法越多越好。”[15]法律设定的标准应符合多数人的道德水准,一方面要注意避免把较高道德标准入法,让人不可企及;另一方面,立法也不可过分降低道德标准,让人放松要求。由此可见,保持合理限度是实现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重要原则。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路径

“一维度”阐释。持此论者从单个法律环节或领域入手,分析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现进路。有论者从立法维度出发,阐释了要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立法目的、转化为法律原则、转化为法律规则”[16]的逻辑理路。也有论者从执法的维度切入,指出要将“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内化为执法内容、执法程序环节和执法者意识要素”[17]。还有论者从刑事诉讼法的视角指出“刑事诉讼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法哲学思维作为指导,使诉讼行为和程序更加自觉、理性、公平正义”[18]。此外,也有论者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对自由价值的维护方面与核心价值观“殊途同归”,实践中“需要借助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对该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19],以此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融入法治。

“二视角”界说。持此论者从两分法的视角进行了阐释。有论者指出“制度范式化与价值导引化是有效推进价值观理念引领法治建设的两种途径”[20]。有论者指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想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也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强化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21]。也有论者基于科学立法的考量,指出“科学的路径选择可以从‘价值软法化’和‘道德法律化’两个层面入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软法规定或落实为硬性规范”[22]。还有论者从宪法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关系出发,指出“宪法精神与核心价值观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为此“一方面要发挥宪法精神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核心价值观的教化作用”[23]。

“三环节”建构。持此论者从法治涉及的主体和相关内容层面建构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路径选择。有论者指出“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价值素养、专业水平……都会影响融入的效果”[24]。有论者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有融入党内法规体系、融入国家法规体系和融入社会规范体系三种形式”[25]。也有论者认为德法互彰的实现需要统筹“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社会层面的良好氛围、个人层面的深入人心”[26]三个环节。还有论者从方法论诠释的角度切入,认为“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的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才是最重要的”[27]。可见,对于此问题的探讨已经达到了相当广泛和深刻的程度。

“四过程”视域。持此论者认为应该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运行的全过程。例如有论者就指出“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运行过程”[28]。此种阐释将重心聚焦于法治的运行环节,致力于在全方位贯穿上下功夫,这也是多数学者所秉持的基本阐释路径。也有论者指出“要建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利益引导机制、科学转化机制、完善评价机制、合理纠偏机制”[29]。此种阐释着力于把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公民价值准则全面系统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

此外,还有论者以具体法律领域和相关案例为视角作了具体解析。例如有论者就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逻辑意蕴,并从哲学、历史与文化视角切入,认为这种融入“不仅有深刻的哲学基础,还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同时兼备深邃的文化内涵”[30]。还有论者认为要“在民法理论上深入研究梳理公益性私权的理念、体系,并在民法典各篇章中予以具体落实”[31]。也有论者从裁判文书的视角解析了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内在理路,指出“要克服机械法律教条主义和庸俗法律实用主义,在司法理念上应更注重‘向前看’,在裁判依据上应追求‘天理人情国法’的统一”[32]。还有论者从《刑事诉讼法》修正谈起,认为“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契机”,“除了在刑事立法‘立改废释’全过程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外,还要大力弘扬‘德法并举、良法善治’理念,并在法治实践中一以贯之的落实”[33]。

总体而言,融入路径是学界的研究重点和主要论域。当前的研究呈现出多视角、多学科的特点,很好地繁荣了学术场域,促进了交流共鸣,深度分析了较为可行的举措,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可行路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现状评析

概而言之,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提出、培育及践行等诸多层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黨中央确立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方略,在实践推进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地、生根与见效。然而,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的制约性因素和亟待深化的论域,阻碍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效果的实现,需要得到梳理和澄清。

(一)对何为“融入”及其相关概念的内涵探讨略显不足

学界对“融入”的内涵与外延尚缺乏明晰的、一致认可的界定,加之这一词汇内在包含着强烈的方法论诉求,造成了学界对“融入”的认知分野。有人以法律的刚性为依据,断言二者绝无相融之可能;也有人以相融为依据,认为法律已经被道德征服……种种论调表明,对何为“融入”的探讨与界定必须是一个前置性环节,这也是当前学界研究中较为薄弱的部分。笔者以为,对“融入”的概念分析应该放置于以法治建设为主,不排除其他方式的大前提之下,应保持“融入”概念阐释的适度开放性。“融入”不是机械介入,也不是简单相加,更不是硬性推行,而是要找到与法治思维和方式相符合的进入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为一体,形成价值契合、功能互补的共同体。

此外,对于价值与价值观之间的逻辑关联与边界划定尚待深耕。“价值与价值观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从理论上看,价值是客观的东西,价值观则是主观的、观念性的东西。”[34]核心价值观按照形式逻辑来看应该是一维的,但其内容构成却是三个层面、十二个不同的词组,民主、自由、公正等多个价值统称为核心价值观,这种一维表征与多元构成之间存在张力,如何消弭不同价值之间的可能冲突与竞争对于能否实现融入意义重大,这是需要学界持续深化探讨的着力点。

(二)对影响“融入”的因素及实践中的问题探讨不充分

现有的多数研究大都遵循一种“应然”的逻辑建构,认为双方的融入是理所应当、无须赘言的,其实不然,“融入”是一个需要有双方参与的概念,现有研究多数集中于探讨二者的共同之处,论证双方的契合性,而对双方各自的特征,特别是法律本身的“实然”特质考量不足,对这些特征对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有何影响探讨不充分,尤其是对法治的“自治性”局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张力探讨不足,加之在当今多元思潮之下,如何用社会整体的核心价值观去引领不同社会主体的价值观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论域,未来的研究必须要敢于应对这种困境,要深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层面,对不同地域、不同阶层展开谱系化、系统化的研究,积极地作出理论回应。

此外,要对在实践中已经显露出的问题引起高度关注,例如部分法律法规的价值导向不够鲜明,没有能够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追求;部分法律法规对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不充分;部分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的范围和程度,与人民的殷切期盼尚有落差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了融入效果的实现。将来的研究需要在此前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分析和解决此类问题,这也成为接下来研究的理论生长点。

(三)对“融入”法治建设的精细化研究尚待加强

比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研究则处于较为初级的层次,研究时间也相对较晚,现有的研究大多都是2016年底之后的成果,虽然涉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意义、内涵、路径和方法等层面,但研究数量总体偏少,并且在研究视域上多数属于宏观、抽象层面的讨论,缺少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成果。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虽有论及,但就整体数量和层次来讲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尤其是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亟须强化,法治实践领域的实证研究还有较大拓展可能。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状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生动而丰富的实践要求存在较大的间隙,在可以预计的将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将步入精细化研究阶段。怎样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怎样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怎样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怎样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等问题,都将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这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研究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未来展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入法,实践成效明显。但也应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还有不小提升空间。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综合来看可以在以下几个层面持续深化与拓展。

(一)注重基础理论层面的深度耕犁

事实上,在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之时,我们在理论上的准备可以说是“先天不足”,现阶段需要我们加强“补课”,要对相关基础理论进行深度耕犁,对相关概念本身的多维性、系统性、复杂性等作出科学回答和解释。学术不避政治,在中央明确的决策背景之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得到深化,具体研究论域可以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和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区别展开,并且要深刻厘清法治的“价值”和“法治”价值观的深刻蕴涵。既要认识到法治不仅是工具,是我们实现社会理想目标的必要手段,更应当成为人们崇高的价值追求;又要认识到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独特地位,法治不仅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又贯穿、渗透于其他核心价值之中,不仅是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也是全体人民的价值准则。

(二)探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关联

从法治文化的角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重新阐释,这是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法治文化作为融入的“媒介”,更加贴近生产生活实际,能够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繁荣发展中才得到传播、巩固和落实。现有研究虽有论及此问题[35],但如何使这种柔性介质在二者的融入进程中发挥作用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领域,要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不是机械套入,而是要真正实现由“法治境界”到“伦理境界”再到“信仰境界”的递进与跃升。在具体研究层面,要积极学会用法理话语表达核心价值。法理是法的内在精神,是对法律实践的科学认知,也是法律实践的理论依据。从法理的维度考察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就要考虑如何正确平衡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要实现话语体系之间的转换与衔接,善于把体现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话语转换为法理话语,进而形成内涵精确的法律规范和制度。通过这种转换,实现抽象价值观的法理化与规范化,既有利于体现法律定分止争的实践价值,又有利于培育和营造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

(三)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化、法治化研究

价值观不是某种虚无缥缈的存在,每一种价值观念背后都可能是一整套的制度安排、法治架构和政策导向,为此需要走出仅仅只是就价值观谈价值观的研究状态。现有研究当中,较少有学者论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的政策化、制度化和法治化问题,论及的学者也较少明确提出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这个命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这意味着从研究继续拓展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化、制度化研究都是不容回避的重要主题,要把制度架构背后的价值观连接起来,使其具有扎实的制度和法治基础。在实践推进中,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立法精神,努力实现双方的实质性融合,积极探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公共政策之中,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实现公共政策与道德建设良性互动。积极提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现、评估和解决法治建设中突出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指引、评价和校正作用。

(四)现代化视野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

任何重大的思想理论问题,都源于重大的时代和现实问题。在当今的全球交融时代,多元价值的碰撞已經成为常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只有“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心聚力,才能在世界潮流中保持战略定力,从而积极稳妥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3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表达了当代中国的价值诉求,同时也反映出当代中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价值转型和重构过程中,这种转型的深刻程度远超以往。近代以来,先进的中国人对现代化的探求经历了“器物-制度-文化”等层面的发展历程,当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炼、培育和践行就是需要回答如何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取得的成就转化为具有凝聚力的核心价值观念,如何将制度和价值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和效能。法治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代化视野是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视角,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也同样需要放置于中国整体现代化的背景之下进行考量,探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怎样获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滋养和法治理念的支撑;追问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解决之道;思索法治视角下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及民族国家现代化的理念支撑等问题。总体而言,现代化视野赋予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更加广阔的问题论域,对深化研究提供了更宏大的视角,是一个可以持续深化的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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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育 东)

(校对:张舒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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