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角下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2020-09-10李楠
摘要:农民环境权是农民基本权利之一,从生态文明视角来看,其不仅关系着农民权益保障,同时关系着农村生态文明。我国农民在环境权方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国家或政府给予经济、政策、法律等各方面照顾和保护。但当前我国农民环境权保护法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本文即立足生态文明视角,从农民环境权概念与内容考量入手,分析了当前农民环境权保护法律问题,并提出对农民环境权保护法律不断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环境权;生态文明;法律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强调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地位,提出要大力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2015年颁发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对农村生态加强治理,同时首次提出要对农村法治工作加强建设,对农民群体环境权利关怀也成为我国转型期全新课题。以往我国对农民权利关怀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两方面,环境权这一新型人权在农村地区多被忽视,伴随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农民环境权屡屡受到损害。但从农民环境权内容考量来看,农民环境权具有一定特殊性,当前农民环境权还存在法律保护缺失等问题,不仅影响着农民环境权益,同时严重影响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农民环境权保护法律问题,是保护农民环境权,推动生态环境建设的迫切需求。
一、农民环境权概念与内容考量
环境权概念的提出,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洲,之后由美国学者萨克斯针对公民环境权理论作出了进一步完善。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通过,庄严宣告了人类有权享有环境权,同时肩负着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的责任。此后,环境权成为一项新型基本人权,随着国际社会对生态环境认识的加深而日益被国际社会认可,当前很多发达国家均已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确立了环境权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而在我国立法层面上,虽然公民环境权还未得到明确确认,但我国学术界从未停息过与环境权相关的研究和讨论。同公民其他基本权利一样,环境权主体同样为公民,拥有环境权即表明公民有权享受和追求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或有权要求生存环境不受污染。从这一意义来看,环境权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对生态文明具有积极意义。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在生产生活中均享受同样的基本权利,环境权亦包含其中。农民环境权即指农民有权生存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环境权同样是农民基础性权利之一。农民环境权利主体为农民,强调和保护农民环境权,无论对农民权益保障来说还是对农业生态文明保护来说都具有很大意义[1]。
不过,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国情,相对其他主体环境权,农民环境权表现出一定特殊之处。第一,农民环境权主体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环境权利上,農民作为权利主体虽然应该享有与城市居民无差别的权利,但较长时期以来,我国对工业和城市更为重视,城市居民在环境权实现过程中一直处于优势地位,农民则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弱势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相对污染者来说,农民在与污染者的抗争中居于劣势;相对城市居民来说,分配给农民的环境保护资源往往少于城市居民,且城市污染当前正在向农民转移,农民对这种状况的阻止等处于劣势。但农村对城市具有哺育作用,农民与城市居民在生产生活方面都需要立足农村生态环境,农民环境权实现程度,与整个国家发展和生态文明休戚相关[2]。第二,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农民在环境权方面有权要求国家或政府针对性地给予经济、政策、法律等照顾和保护。农民环境权保护这种要求,是基于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注而提出,并非矫枉过正。西方发达国家早己有过成功实践,该行动通常被称为“正面行动”,是一种为了促进社会最终迈向公平和正义的行动。所以,关于农民环境权问题相关研究中,一些学者认为其本质上属于环境正义问题以及社会公平问题。对农民环境权保护进行研究,不仅是对中国传统生态理念的传承,也是改善我国民生,促进农村生态稳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二、基于生态文明视角下农民环境权保护现状与法律问题
针对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环境权益受到不断侵犯的问题。基于生态文明背景下,国家要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保护农民环境权益。虽然我国陆续颁发了《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但没有完全解决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农村环境立法意识薄弱,环境执法不彻底
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主要是围绕城市为核心开展的,注重对其工业污染进行控制,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加强立法工作,导致环境立法过于倾向城市,农村环境立法理念不强,农村环境保护处于边缘地带。就目前环境保护立法数量来看,农村环境立法数量存在显著不足。
长此以往,主要以牺牲农村环境的代价改善城市环境,但是农村并没有得到相关补偿。此外,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环境权得不到保护,还与农村环境执法不到位有关。我国环保部门设置,最低一级为县区级,没有在乡镇设置环保部门,而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工作重点普遍集中于城市环境问题与城市居民环境权保护方面,农村环境保护执法还存在明显盲点。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环境执法权分散在环保、水利、建设等多个部门,存在执法主体势力割据问题,导致农民环境权保护相关法律难以有效执行。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尚未形成完整体系
就我国目前现存的环境保护法律中,除了《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其他与农民环境权保护相关的特定性法律。2007年,我国对《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进行出台,虽然该《意见》是一组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专门政策,但涉及农民环境权保护内容并不多。现行与农民环境权保护相关规定多在不同环境法律体系中零星分布,且对农村和农民具体情况欠缺充分考虑,缺乏系统性与实践性[3]。
(三)农村环保投入资金匮乏,不重视农村环境保护
环保设施的完善与治理资金的投入,对改善环境状况具有积极影响。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在环保投入方面逐渐增加。但是 2009年之前城市环保投资占据大量比例,没有设置关于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农村排污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大部分都是适用于城市工业,农村环保投入资金比较匮乏。根据当前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结构,城市投资所占份额一直保持5.0,毛以上,而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农村尚未建立污染物处理系统,生活垃圾等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系统,危害农民生命健康。
(四)农民缺乏环保意识,法律观念淡薄
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城市地区落后,受经济条件与生活习惯影响,我国农民环保意识不高,缺乏对自身环境权认知,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因为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我国农民注重日常生活中的眼前利益,没有积极履行自身的环保义务,经常会出现焚烧秸秆等行为,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农民环保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民并没有意识到现存的环境污染情况,并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制止,再加上维权意识比较薄弱,没有形成农村环境保护合力。虽然媒体部门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度比较高,但是对当地环境保护工作并没有什么实质性作用,农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够,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停滞不前。
三、基于生态文明视角下对农民环境保护权的思考
(一)城乡一体化环境立法,深入贯彻农村环境执法
环保立法可以有效指导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有序开展,要不断补充农村环境立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目前环境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等问题,我国要积极开展城乡一体化环境立法,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工作。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要以《环境保护法》作为重要物质参考,坚持优先保护的原则,积极创新农村经济发展理念,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向友好型方向发展。其次,我国要积极贯彻落实农村环境执法工作,通过建设专门的环境执法机构,在乡镇成立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管理農村环境事务。此外,可以充分发挥农村居民自制的优越性,赋予其环境管理实务的权利,积极鼓励其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农村环保工作。为了提升农村环保执法工作的实效性,要积极创建环境质量负责制,深化地方行政人员的执政水平,最大限度保障农民的环境权。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专门性法律
农业生产特殊性与农民生活背景1荀殊性,使农民环境权也具有特殊性,城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农村,因此必须着手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门性法律,提高环保立法在农民环境权保护中针对性。我国立法机关要注重农村环境立法相关工作,对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不断补充。就农村突出的生产污染、生活污染等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环保保护条款,重点解决农柯环保间题。比如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基本法。
(三)加大农村环保投资力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
就我国目前农村环保资金投入不足的现象,地方政府要强化环保宣传力度,让其意识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通过专项资金的设置,积极解决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制定科学的农村环境保护财政制度,严格监督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对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应用情况进行规范化。就目前农村环保基础设备不足的现象,地方政府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可以集中设置垃圾站点,从源头根治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基于农和也方财政的资金支持,要积极建设排污管道,可以集中创建农村污水处理厂,对污水实现无公害处理;要推动畜禽养殖趋向科学化发展,使用相关设备集中处理畜禽粪便,有效缓解农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现状;可以推广清洁生产,有效解决农村生产污染现状;要积极落实农村绿色农业补贴工作,大力推广生态农业的发展,缓解落后生产手段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要成立农村生态补偿制度,提升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避免出现水土流失的状况,实现生态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健全农村监测站点,要积极引进科学的环境监测设备,全面监测农村环境的发展情况,真正依法处理,从法律层面结局农村环境污染的问题。政府在制定环保政策过程中,要适当向农村倾斜,积极健全农村环保基础设施,依法保障农民的环境权益[4]。
(四)普及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深化农民环保法律意识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对农村环保宜传教育进行普及,提升农民环保法律意识,让其形成环境保护自觉。政府要充分发挥现代化传播渠道的优越性,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进行环保教育的宣传,计其意识到环境污染会带来的危害,严重影响其自身生存发展权益,要提升农民环境权主体意识,让其积极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过程中,提升其环保工作的参与度。要全面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让农民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让其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某种意义上的威摄。此外,要贯彻落实农民环境知情权,这是其行使环境权利的重要先决条件。农民只有具备自身环境知情权,才会意识到对自身权益的危害,继而充分行使其他权利。政府部门要积极公布当地环境信息,便于农民全面了解农村环境污染的问题。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不断补充农民环境救济程序。除此之外,政府要注重培育农民环保组织,让其充分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真正形成农村环境保护合力,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伴随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农民环境权屡屡受到损害,亟须制定解决农民环境权保护法律,这也是推动生态环境建设的迫切需求。要积极建构农村生态补偿制度,调动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避免出现水土流失的状况。政府要强化政策支持,最大限度上确保农民环境权,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莉.论农民水环境权价值实现的法律进路[J].农业经济,2019(7):60-61.
[2]林丽梅,韩雅清,郑逸芳.农民环境权实现与基层政府环境治理公信力——基于福建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的调查[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9,9(1):111-118.
[3]张诚,姚志友.农民环境权与乡村环境善治[J].长白学刊,2018(3):86-91.
[4]曹海晶,杜娟.环境正义视角下的农村垃圾治理[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111-117.
作者简介:李楠(1975-),男,汉,肥城人,职称二助理研究员,任职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二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