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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教育惩戒权还给老师

2020-09-10周洪宇

中国慈善家 2020年1期
关键词:惩戒家长学校

周洪宇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也是不负责任的教育。

必须要明确什么是教育的惩戒权,划定它的边界

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教师要么不敢批评,即使批评也不敢說重话;遇到因教师批评学生而产生的纠纷,学校和教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只要家长一闹,教师轻则被要求作检讨、扣工资,重则被调离岗位或开除。2018年,甚至出现教师要求一名迟到小学生罚站,却被其任派出所副所长的家长驱警车直入学校,带到派出所关入审讯室7个小时的奇闻怪事。这些现象让教师们不再敢举起“戒尺”,因为风险实在太大。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还要育人,但很多教师已经不再敢管教学生了。这说明学校教师教育惩戒权缺失,惩戒教育正在逐步弱化。

一段时间以来,校园欺凌、“校闹”等问题,往往酿成极端事件,这些极端事件的发生给学生、家庭、学校和教师造成极大的伤害,而实际上这些问题与教育惩戒紧密相关。从教师层面看,类似极端事件一旦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他们承担责任。因此,现在如果学生行为不当,就会出现教师不想管,也不愿管的现象。从学校层面看,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面对极端事件学校往往只能被迫选择息事宁人,以求快速恢复正常教学,消除社会影响,但这对学校依法治教十分不利。从学生层面看,学生及其家长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教师正当的教育惩戒行为,最终必然会影响学生未来的发展。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教育是不可或缺的教育形式,它通过对不良行为的责任追究和矫治矫正,让学生从中吸取教训,认识到作为学生必须遵守校纪校规,这样他们踏入社会以后才会知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因此,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也是不负责任的教育。

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力

事实上,惩戒是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或手段,可以发挥与表扬、激励一样的作用,正所谓“玉不琢,不成器”。因此,教育惩戒也可看作是教师对学生的另一种关爱和负责。同时,教育惩戒可以合法保障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全,可以维护教师的尊严,还能起到依法维护学校教学秩序、推动学校依法治教的作用。鉴于时常发生的校园欺凌、“校闹”等乱象的严重危害,从学生的成长、教师教育权的保障以及学校教育的正常开展等方面的考虑,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十分必要。

那么,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呢?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也没有一致的看法。在美国等国家,公立中小学的教育惩戒权,是指一旦学生的不当行为对学校教育活动产生了严重影响,地方教育机构和学校为达到教育目的,在保障学生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对该学生人身和自由进行合理限制和惩戒的行政措施。我个人理解,在我国,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它是教师的职权之一。从权力性质来看,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力,是国家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权力。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根据国家赋予培养学生的职责,通过立法而获得并在教育实践中履行的一种职业权力,它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教育惩戒的形式和内容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的规定非常明确、具体。例如,美国的教育惩戒主要有9种,具体包括训诫、剥夺权利、留校、学业制裁、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戒性转学、在家教育和体罚(美国部分州体罚是合法的)。其中,前4种为一般惩戒性措施,后5种属于学生重大违规惩戒,一般用于中等或高等教育领域学校的学生。德国的教育惩戒形式主要包括教育性措施和维持秩序性措施,前者包括教师与学生家长谈话、斥责、取消学生参加学校郊游、参观表演的权利等;而后者包括书面告诫、转班、暂时离开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阶段不准退学、开除学籍)等。

“对影响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是教师教育惩戒权在《教师法》的一种具体表述和体现。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在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部分专门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这是“教育惩戒权”第一次被写入中央文件。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2019年7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下一步在教师法修订过程中,要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事实上,教师教育惩戒权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在我国已经有了探索和实践。例如,2017年颁行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2019年11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仍然保留了学生违反纪律教师可处罚的相关规定,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将“制定惩罚措施”的权限赋予学校主管部门。

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边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绝不能成为教师体罚学生的借口。对合理惩戒与体罚伤害之间的界限,大家也缺乏共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教育惩戒权”进行立法,有家长担心教师“把握不好度”,甚至“以此为借口体罚或变相体罚”。因此,必须要明确什么是教育的惩戒权,它的边界在哪里,哪些是教育惩戒的内容或形式,哪些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使得教育惩戒权不会被过度使用。

对教育惩戒权进行立法,应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目的,以管教为手段。教育惩戒权应该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的权力:(1)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2)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3)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注意要在事后返还家长或学生本人);(4)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5)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6)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的权利;(7)记过权,视情况让家长对犯错误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视错误严重程度给予犯错误学生处分,并将处分情况真实、客观地记入档案;(8)转学权,视错误严重程度给予学生转学等处理。当然,在规定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学生和家长也拥有申诉权。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如果对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家长委员会调查和讨论有关教育惩戒案例,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下一步,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等法律的修改过程中,对“教育惩戒权”应当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有法可依。

因此,只有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教师们才能依法行使适当的惩戒措施使学生纠正错误,同时也能够消除家长的担忧。惩戒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式,是学校维护正常校风校纪和管理的重要保障,主要目的是通过惩戒让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本质上同激励、表扬等方式是一样的。应当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全面融入中小学教育活动中,要从教育规律出发,创新学校治理机制,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可以合法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维护教师尊严,并且能起到依法维护教学秩序,推动依法治教的目的。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家长、教师各方的权责,依法建立教育的保障机制和校园的安全联动机制,最终起到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目的。总而言之,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成长,这是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教师掌握和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目的和初衷。

(作者系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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