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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2020-09-10冯欣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0年8期
关键词:辽宁省污水处理污水

冯欣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辽宁沈阳 110161)

1 引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为确保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 年2 月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1]和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2018 年11 月印发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中都明确指出要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辽宁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3]中也提出制定出台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为农村环境管理提供重要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突出短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的制定,可以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4],缓解周边流域水质污染,打好打赢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2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

根据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21/ 3176—2019)》(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说明[5],辽宁省已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处理规模小于10 m3/d 的设施占比38%,处理规模10~50 m3/d(含)的设施占比30%,处理规模50~500 m3/d(不含)的设施占比32%。对调查结果进一步分析显示,除去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30,10 m3/d 的设施占比分别位列第一位和第二位。设施的小型化说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已经更趋于贴近实际污水处理需求,有利于提高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率。处理工艺可以分为8 个类型,分别是小型人工湿地、土地处理、稳定塘、膜生物反应器、生物膜法、活性污泥法、其他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集成技术。随着辽宁省对水体质量改善的要求不断提高,近年来建设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多选取生物处理工艺。目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情况见表1。从表1 中数据可以看出,进水浓度变化幅度较大,整体偏低。其主要原因是辽宁省农村目前水冲厕所使用比例较低,主要以旱厕为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以厨房、洗涤、洗浴等为主。

表1 正常运行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 mg/L

3 《标准》内容解读

3.1 《标准》的范围

《标准》[6]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根据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DB 21/T 2943—2018)[7]污水排放量指标,排水量按50 L/人/d 计算,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可满足10 000 人以下的居民集中区域污水处理需求。而排水量较大、处理规模大于500 m3/d的污水处理设施,多位于人口集中、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政府驻在村、中心村,基础条件较好,后期运行管理可以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管理。因此对处理规模的规定符合辽宁省污水处理现状。

3.2 《标准》分级

《标准》根据受纳水体和处理设施规模分为3级。受纳水体的分级主要根据水域环境功能进行划分。处理设施规模的分级依据主要有3 点:一是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8]的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处理设施规模进行分级,至少应分为两级”;二是根据农村污水治理与城镇不同,处理模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分散式的处理规模小,对水体的影响也小;三是根据辽宁省已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调查结果。

3.3 控制项目的选取

《标准》控制项目包括pH、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以N 计)、总氮(以N 计)、总磷(以P 计)、动植物油7 项指标,少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基本控制项目的12 项指标。农村生活污水可生化性较好,COD和生化需氧量(BOD5)具有一定的相关性,BOD5测试时间较长。粪大肠杆菌主要来自粪便污水,辽宁省农村目前水冲厕所使用比例较低,并且要对粪大肠杆菌指标进行控制,处理设施必须设置消毒单元,目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普遍不具备消毒运行条件。另外,综合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水质特点、污染防治管控要求以及后期运行管理水平等,该7 项指标能够满足辽宁省目前农村污水管理需求。

3.4 《标准》限值

《标准》出台前,辽宁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标准基本上是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执行。pH、SS、COD、氨氮这4 项指标在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基本能够达标,但总氮、总磷的去除对工艺要求较高,处理效果不稳定。并且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相比,存在处理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后期运行费用难以保障等问题。因此《标准》仅在一级标准中设定了总氮的排放限值,对总磷的排放限值做了适当的放宽。这样的规定从污染控制、技术可达性、经济合理性上,都更符合目前辽宁省农村污水治理需求,有助于《标准》的顺利实施。

4 《标准》实施建议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归根到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建”和“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要做到因地制宜,工艺选择有规范可以指导;管理要简单易行,监管有标准可以依据。具体建议如下:

(1)农村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要依据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DB 21/T 2943—2018),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2)设施监管要依据《标准》规定,出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建立管理体系。

(3)资金保障上要建立“财政补助、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多渠道筹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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