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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女性邪教犯罪原因分析
——以S省女子监狱160名女性邪教犯罪人调查为基础

2020-09-09吴宗宪李易尚

法学论坛 2020年5期
关键词:邪教犯罪人犯罪

吴宗宪 李易尚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引言

近期一项研究发现全球邪教组织成员中女性占比高达70%,(1)参见子瑜:《外媒:全球百分之七十的邪教组织成员为女性》,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ao/2017/201709/06/t20170906_5641165,访问日期:2019年2月23日。许多研究表明我国邪教组织中女性成员人数也远多于男性。(2)具体参见陈青萍:《精神控制论——从临床心理学视角分析膜拜现象》,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页;刘援朝:《从事邪教痴迷人员转化工作者应具备的理念与素质》,载陈良咨、毛欣娟主编:《依法治理邪教研讨会论文选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2页;边爱华:《从妇女痴迷“法轮功”看科学无神论教育的重要性》,载《科学与无神论》2004年第2期;陈智敏、张翔麟:《邪教真相(下)》,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吴东升:《当代中国邪教信众的分析》,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1期。相应地,邪教犯罪的实施主体中女性也占较大比例,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几起典型的涉邪教案事件都有女性参与。(3)例如,2001年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中,7名自焚者里有5名是女性。参见《制造天安门自焚事件的“法轮功”人员被判刑》,http://news.sohu.com/02/56/news146295602.shtml,访问日期:2019年8月15日。2014年“张帆等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6名实施者中有4人是女性。参见《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案宣判 2人获死刑》,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4-10/11/content_33732045.htm,访问日期:2019年8月15日。女性邪教犯罪是指女性邪教成员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所实施的违反刑法、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前两款规定的典型的邪教犯罪行为,也包括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强奸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行为。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已出台了十余项涉及反邪教内容的重要文件,(4)参见《十八大以来涉及反邪教的重要文件》,http://www.langya.cn/lyzt/fdxj/zxbd/201701/t20170105_450685.html,访问日期:2019年11月4日。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明

确将“制止非法宗教活动,防范邪教向农村渗透”作为推进平安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5)参见《聚焦2020中央一号文件》,http://www.moa.gov.cn/ztzl/jj2020zyyhwj/,访问日期:2020年2月16日。这凸显出我国坚持依法严惩涉邪教违法犯罪的决心。与普通邪教犯罪相比,女性实施的邪教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女性具有特殊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她们参与邪教犯罪还会对家庭稳定和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女性邪教犯罪亟需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目前已有国内外学者从心理学、社会学等角度研究了女性加入邪教组织的原因,(6)具体参见刘宁、周荣、李雯:《克服女性心理弱势防范邪教诱惑》,载《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边爱华:《从妇女痴迷“法轮功”看科学无神论教育的重要性》,载《科学与无神论》2004年第2期;王红芳:《邪教信众中的女性群体分析》,载《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Morgane Rousselet,et al.Cult Membership:What Factors Contribute to Joining or Leaving, 257 Psychiatry Research 27 (2017).但从整体上看,学界对女性邪教犯罪进行系统研究的仍较少。与普通犯罪不同,邪教犯罪属于信仰型犯罪,其形成过程应是层层递进的:犯罪人先加入邪教组织、形成反社会信仰,而后实施犯罪。基于此,本文以在我国S省女子监狱(7)在S省女子监狱调研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018年2月。选择在该省进行调研的原因为:该省邪教犯罪问题突出,曾发生过多起社会影响较大的邪教犯罪案件,且关押女性邪教罪犯的数量在全国监狱系统位居前列。同时,该省女子监狱邪教类罪犯矫正工作已开展了18年,积累了丰富的矫正经验,在此调研更能深入了解女性邪教犯罪的特点、原因等。服刑的160名女性邪教犯罪人为调查对象(犯罪人的基本情况见表1),运用文献调查、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进一步探究女性邪教犯罪的形成机制,阐明女性一步步走向邪教犯罪道路的整个过程,为防止女性受到邪教侵害、科学制定邪教犯罪的防治对策提供理论支持。

表1 160名女性邪教犯罪人基本情况表

一、女性邪教犯罪人的心理分析

调研发现,女性邪教犯罪人具有异化的世界观、辨别邪教能力低下、存在一定人格缺陷。这使她们对邪教的易感性(susceptibility)更强——更容易被蒙蔽加入邪教组织,也更容易被邪教组织利用实施犯罪行为。她们犹如一颗颗“危险的种子”,遇到合适的土壤就有可能“生根发芽”。基于此,文章在这一部分首先探讨犯罪人作为邪教易感人群的心理特征,这是导致她们加入邪教并犯罪的重要基础。

(一)具有异化的世界观

女性邪教犯罪人普遍具有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她们崇拜神秘主义、迷信思想严重、渴望超自然体验,这是她们容易被邪教吸引和控制的关键。这种异化的世界观也导致了不良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宿命论的归因方式,使她们在遭遇人生危机时倾向于寻求超自然力量来解释和应对。西班牙学者佩佩·罗德里格斯(Pepe Rodrigues)将这一特点概括为“宗教—精神追求”,表现为“渴望精神上的完美与超验,奇异念头超越理智思考;对危难及类似的状态敏感或容易受其吸引;渴求经历新的心灵震荡”(8)[西班牙]佩佩·罗德里格斯:《痴迷邪教——邪教的本质,防范及处置》,石灵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而许多研究表明这种倾向信教的天性在女性群体中更为突出,(9)参见[英]托尼·沃尔特、[英]格蕾丝·戴维:《男人还是女人,谁更虔诚——基于现代西方女性的宗教性研究》,郑文译,载《世界宗教文化》2015年第4期。这可能是由她们的生理、心理特点所致(10)例如,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宗教的性别差异源于父母形象的投射。上帝代替的是真正的父亲,按照恋父情结理论,女孩与父亲的关系更亲,因此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到宗教的影响。参见[英]麦克·阿盖尔:《宗教心理学导论》,陈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同时也受后天家庭教育(11)有研究发现,父母与孩子间宗教行为的相似程度比政治行为、体育行为或其他行为更大,且父母对女孩宗教选择的影响大于男孩。参见Luigi L.Cavalli-Sforza,et al,Theory and Observation in Cultural Transmission,218 Science 19 (1982).、社会角色和地位(12)查尔斯·格洛克(Charles Glock)等美国社会学家提出的剥夺—补偿理论认为,那些遭受各种类型剥夺的人们试图通过宗教寻求情感和实际的安慰,而各种类型的剥夺似乎都与女性相关。参见Charles Glock,The Role of Deprivation in the Origin and Evolution of Religious Groups,in D.E.Smucker,R.Lee &M.Marty eds.,Religion and Social Conflic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英]托尼·沃尔特、[英]格蕾丝·戴维:《男人还是女人,谁更虔诚——基于现代西方女性的宗教性研究》,郑文译,载《世界宗教文化》2015年第4期。等因素的影响。由于邪教组织大肆神化教主和宣扬神秘主义,持此世界观的女性邪教犯罪人也更容易被吸引并接受、认同邪教的学说;另一方面,这一特点也使她们加入邪教组织后更容易受“不信神将受到惩罚”“背叛教主将形神俱灭”等说法的恐吓,从而不敢违背教主或脱离邪教组织。

根据问卷调查,160名犯罪人中有26.9%的女性在加入邪教组织前曾信仰宗教,其中基督教信仰者占比最高(如图1)。其余女性虽没有明确表示自己有宗教信仰,但也对神秘主义感兴趣或十分崇拜。据调查,分别有18.1%和27.1%的女性邪教犯罪人对有神论说法非常感兴趣和比较感兴趣,对有神论完全不感兴趣的仅占12.4%(如图2)。本次调研中,28篇犯罪人撰写的揭批材料和8名犯罪人的访谈资料几乎都提及了她们对神灵、命运的喜好和崇拜。例如:

“我小时候就对鬼神感兴趣,喜欢听老人讲关于鬼神的故事,虽然也讲不清什么是神,就是相信冥冥之中有神在我们肉眼看不见的空间管着人。”(揭批材料—犯罪人JC)

(二)辨别邪教能力差

女性邪教犯罪人普遍缺乏辨别邪教的能力,不能清楚正确地认识邪教的本质、欺骗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将邪教、宗教与迷信混为一体。这一点在“全能神”邪教成员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全能神”是打着基督教旗号的邪教组织,其在招募成员时往往宣称“耶稣已经过时了,现在的神是女基督”,(13)“女基督”实为河南女子杨向彬,其在高考落榜后患上精神病。“全能神”创始人赵维山认为她有利用价值,遂将其包装为“女基督”(也称“全能神”“实际神”“东方闪电”)以作为自己的傀儡。进而宣扬歪理邪说。调研中发现许多犯罪人直到被抓捕还以为自己信的是基督教。还有一些犯罪人对邪教存在片面认识,虽知道某些邪教组织的名称,但不认为自己信的是邪教。例如:

“我从抵触到开始转化用了8个月,看电视觉得别的是邪教,自己的不是邪教。因为我们这个没有集体自杀现象,所以不是。”(访谈记录—犯罪人LN)

犯罪人辨别邪教能力差一方面与我国反邪教和法制宣传教育不足有关,一方面也与她们受教育程度低、知识面窄和社会阅历浅等有很大关系。受贫困、“重男轻女”思想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比男性低。有研究表明我国文盲中约70%是女性,其中3/4是农村女性。(14)参见杨成波:《离异妇女贫困化原因的社会学分析》,载《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第3期。本次调研也发现,犯罪人以农村女性为主(70.5%),且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及以下(78.6%)。她们从未或没有系统接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对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等社会问题毫无兴趣,也无基本认识。这种精神上的贫困状态使一些农村妇女处于“贫困—愚昧—贫困”的恶性循环中。(15)钱民辉、田玉荣:《中国女性行为的文化释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邪教组织正是利用了农村女性对这些问题的无知而蒙骗其加入。个别犯罪人虽然学历较高,但并不代表她们就具备了健全的知识结构和必要的科学精神。大学本科毕业的犯罪人LN这样谈及她痴迷邪教的原因:

“我发现练气功有特殊的感觉,朋友告诉我他也有幻觉,这正是知识分子相信邪教的原因。后来才知道这是练气功的正常现象……其实佛教的禅定也可以产生类似的感觉。”(访谈记录—犯罪人LN)

(三)人格存在一定缺陷

人格(personality)是指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统合模式。人格健全的人能较好抵御各种诱惑,人格存在某种缺陷的人更容易受到邪教的蒙骗。为进一步探究人格对犯罪的影响,本次调研对160名犯罪人适用60题的“大五人格量表简版”(NEO-FFI),同时以S省J市某镇和L市某镇425名非犯罪女性作为对照组。“大五人格量表”测验结果显示(如表2),160名女性邪教犯罪人与425名非犯罪女性在神经质、外倾性、严谨性、开放性上的差异极其显著(p=0.00<0.05),而在友善性上无显著差异(p=0.598>0.05)。

神经质(neuroticism)与犯罪的联系最紧密。犯罪人神经质维度得分高表明她们心理脆弱、情绪调节能力和抗挫折能力较差。她们对外界刺激的反应往往比一般人强烈,在感到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后会充满焦虑和怨恨,而在压力下更容易感到惊慌、混乱、无助。这就为她们盲目依赖邪教寻求心灵庇护、化解心理危机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使她们更容易在邪教的煽动、蛊惑下萌生仇视情绪和反社会心理,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外倾性(extraversion)用以衡量一个人在外界投入的能量。犯罪人在这一维度上得分较低表明,她们整体上比较内向、孤僻、封闭,较少感受到各种积极情绪,容易产生人际关系不良、社会亲和度低等问题,从而成为易被邪教组织“俘虏”的目标。此外,性格内向者在加入邪教组织后更加封闭,更容易陷入痴迷状态和出现精神障碍,产生自杀、自焚或其他越轨行为。(16)参见章恩友、姜祖桢:《矫治心理学》,科学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08页。

严谨性(conscientiousness)指控制、管理和调节自身冲动的方式。犯罪人在这一维度上得分较低表明她们意志力薄弱、遇困难容易退缩、缺乏自制力、冲动性强,而这些都是易被邪教组织利用的人格弱点。此外,严谨性不强还意味着自我效能感低。她们往往认为“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是由无法控制的外部力量造成的”(17)陈青萍:《精神控制论——从临床心理学视角分析膜拜现象》,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因而具有较强的依附心理,更容易对符合“权威人士”特质的邪教教主产生好感和信任。

开放性(openness)描述一个人的认知风格。犯罪人在这一维度上得分较低表明她们眼界狭小、兴趣单一、注重实际,因此更容易被切中自身实际需求的歪理邪说所吸引。此外,开放性得分较低者还表现为更加传统和保守,喜欢遵循权威带来的稳定感和安全感。因此,她们在加入邪教组织后更容易对教主产生崇拜和绝对服从,不会自动脱离邪教组织的控制。

二、犯罪人加入邪教组织的原因分析

女性邪教犯罪人加入邪教组织是她们实施犯罪的前提,是对所谓邪教的“信仰”最终导致其走向犯罪道路。在具备上述心理缺陷的基础上,邪教组织的引诱、蒙骗以及与其他邪教成员的不良交往是犯罪人加入邪教组织的直接因素。而社会转型带来的不利因素、农村社会保障不足、非正式控制力量弱化和宗教管理工作滞后等是邪教赖以生存的社会根源,其间接地对女性加入邪教组织起作用。

(一)邪教组织的引诱和欺骗

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犯罪人是在邪教组织的引诱与蒙骗下,为满足各种心理需求而加入邪教的。经问卷调查,犯罪人加入邪教组织主要是为祛病健身(61.4%),修炼自身、提升境界(61.4%)以及避灾保平安(41%)等。(18)由于部分犯罪人有多个动机,在统计时作了重复计算。这些需求基本分为两大类:遭受挫折—寻求解脱型以及寻求意义—自我完善型。

遭受挫折—寻求解脱型的女性更注重邪教的功利价值,她们往往社会经历曲折,而邪教组织表现出的虚假的互助关心和所描绘的美好图景使她们仿佛找到了一种化解危机和心理紧张感的方式。首先,安全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犯罪人中患病者占61%,许多长期被疾病威胁的女性在“不打针、不吃药即可治病”的诱骗下加入邪教;一些迷信思想严重的女性则被“末日论”恐吓,渴望通过具有无限能力的“尊师”来保佑自己和家人。其次,情感和归属需要尤其为女性所重视。一些遭受亲人亡故、婚姻或爱情不美满、家庭暴力、家庭结构残缺等创伤的女性企图在邪教中寻找情感慰藉。尤其是许多农村留守女性社会活动空间狭小、社会资本匮乏,面临着生活压力大、情感焦虑、婚姻关系脆弱等多种问题,(19)参见吴惠芳、叶敬忠:《丈夫外出务工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心理影响分析》,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她们具有强烈的情感与社会交往需要。而邪教组织不仅有丰富的集体活动,还对许多生活坎坷、孤独无助的女性主动给予情感关怀或小恩小惠,从而赢得了她们的好感。最后,一些女性意图实现自尊需要、成就需要等高层次需要。她们由于性别歧视、经济和社会地位低下、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而严重自卑或心理失衡,而邪教组织宣扬的“往高层次带人”“做好人”等歪理邪说以及成为邪教骨干成员所能赢得的威信和号召力恰好填补了她们内心的空缺。

寻求意义—自我完善型的女性则对邪教有更鲜明的信仰需求,邪教组织满足了她们寻求“真理”和“人生信仰”、追求神秘体验或提升自我道德的愿望。例如,“法轮功”打着所谓“真理”“科学”的名号,对人生、世界、宇宙的某些终极问题进行看似高深的解说,并宣扬教主具有特异功能。这极大地吸引了对人生感到迷茫、喜爱探索奥秘、向往神秘体验的女性。她们不仅会认真研读教义,还会在此基础上建立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有一些已满足低层次需要、文化水平较高的女性对自我和人生有更高期望,意图通过“修炼”提高道德水平和做人的“层次”。尤其是部分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愤世嫉俗、理想主义倾向明显,或自恃清高、感到与社会格格不入,邪教所描绘的“理想天国”以及“真善忍”“做好人”等邪说契合了她们的思想。

(二)与邪教成员的不良交往

犯罪人加入邪教组织的行为深受与其具有亲密关系的邪教成员的影响。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Edwin H.Sutherland)提出的差别交往理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认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与犯罪人关系亲密的群体中习得的。在这种群体中,良好和不良的行为都会被学到,当接触到的有利于犯罪的信息多于不利于犯罪的信息时,犯罪就有可能发生。(20)参见Edwin.H.Sutherland,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 J.B.Lippincott,1967,p.6-7.调查发现(如图3),犯罪人多是受他人影响加入邪教组织的(87.6%),且除了部分女性是受其他传教者影响以外,大多数女性都是在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朋友、同学、同事、邻居等熟人的带动下加入邪教的(如图4),这也证实了血缘、地缘、姻缘关系传播是邪教传播的最基本途径。(21)参见李维意:《邪教暗中发展的规律研究》,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6页。其中,由于女性与家庭的紧密关系,家庭成员及亲属的影响最大(22%),往往表现为妻子跟随丈夫、女儿跟随母亲、社会下位者跟随上位者加入邪教,最后形成家族性的集体崇拜。例如,犯罪人DQ“看到母亲信‘全能神’后变得乐观开朗,身体仿佛也好了,就没什么疑惑”(访谈记录—犯罪人DQ);犯罪人GY对邪教产生信任的转折点则是“得知在知名大学读书的表妹和侄子都信(邪教)”(访谈记录—犯罪人GY)。总之,个体拥有的不同人际关系网络影响了她们所作的“宗教”选择。(22)参见[美]罗德尼·斯达克、[美]罗杰尔·芬克:《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杨凤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犯罪人与周围痴迷邪教的群体不断交往互动,接触的全是宣扬邪教的信息而非反邪教信息,这使她们更加痴迷邪教。

(三)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和秩序的深刻变化带动了利益调整和观念变更等诸多方面变革。原有的社会规范无法发挥有效作用,而新的行为模式与价值标准又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此时就会产生社会失范,并进一步诱发社会心理失衡和行为失范。面对贫富差距加大、经济领域秩序的混乱、腐败增多、道德滑坡等社会现象,许多女性一时无法适应,出现信仰迷失、文化价值判断困惑等问题。尤其是一些农村中老年女性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剧变更不容易适应和接受,将参与邪教作为情感宣泄的途径。(24)参见王雨:《邪教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山东“全能神教”的调查与分析》,载《西北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同时,转型期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发生巨大变革,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纽带松弛,社会控制机制削弱,容易诱发越轨行为。(25)参见Travis Hirschi,Causes of Delinquenc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市场经济下农民由集体劳作转向以家庭为主的个体生产,集体的整合功能大大削弱。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生活独立性增强,熟人社会逐渐消退,人际关系由以血缘为核心的“差序格局”转向以地缘、业缘、趣缘、友缘等为核心的多缘复合格局,(26)参见李小伟:《农村邪教滋生蔓延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载《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这使传统社会下稳固的血缘关系、宗族关系和集体关系受到极大冲击。总之,社会剧变增强了女性的不安全感、失落感和孤独感,而邪教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给她们带来了最需要的三种东西——共同意识、秩序和意义,(27)参见[美]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黄明坚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389-391页。这为邪教的侵入提供了条件。

(四)农村社会保障不足

社会保障水平低下使许多农村贫困女性在面临生活风险时难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规避,从而诉诸神灵的庇护。(28)参见王增文:《风险社会、保障性资源配置和神灵诉求行为———中国农村社会风险预警体系研究》,载《青海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以医疗保障为例,本次调查显示女性邪教犯罪人以农村女性居多,她们在一生中由于生育、劳作等原因本身就承担了更高的生理风险,农村较恶劣的自然环境又进一步增高了其患病率。(29)参见Chen Lanyan.&Hilary Standing,Gender Equity in Transitional China's Healthcare Policy Reforms,13 Feminist Economics 189 (2007).然而农村医疗保障水平整体低于城市,目前仍存在医疗资源城乡配置不均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低、医疗保障体系未实现精准化瞄准和精细化管理、新农合的逆向选择明显、报销费用偏低、医疗救助范围较为狭窄等问题。(30)参见左停、徐小言:《农村“贫困-疾病”恶性循环与精准扶贫中链式健康保障体系建设》,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年第1期;刘峰:《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困境与突围》,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6期。这使许多女性恐惧得病或陷入贫病交加的恶性循环,产生怨天尤人的浮躁情绪或听天由命的悲观思想,此时邪教组织所谓“信教就能治病”等口号就对她们特别有吸引力。

(五)非正式控制力量弱化

首先,社会主文化在一定时期内控制不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逐渐从单一走向多元,面对各类亚文化和新文化的冲击,我国在一定时期内对精神文明建设重视不足。社会主流文化没有发挥良好的整合和导向作用,黏合社会的价值纽带松弛乃至断裂,以致产生终极价值理想失落、文化失序、信仰危机等问题。(31)参见周德清:《社会转型期文化失范之意涵探析》,载《三峡论坛》2010年第3期。尤其是20世纪末我国掀起的“特异功能热”“气功热”致使伪科学、伪气功等现代迷信借助大众传媒和某些有影响力的人物迅速在公众间蔓延,为邪教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社会土壤。(32)参见孔祥涛:《世界邪教问题与反邪教斗争》,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其次,农村文化生活贫瘠。一方面,农村的现代文化发展滞后。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且质量不高,文化基础设施薄弱,适宜女性的文化活动较少。如图5,在调查的160名犯罪人中,农村女性认为自己所在村庄没有文化活动以及文化生活很不丰富、不太丰富的共占42.7%,认为文化生活很丰富和比较丰富的仅占10.9%。另一方面,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对农业生态文化、乡村传统道德以及民俗规范等构成较大冲击。乡村文化对农民的社会生活和思想的调节作用减弱,农民对乡村的归属感和对乡村文化的认同感也逐渐降低。(33)参见李国江:《乡村文化当前态势、存在问题及振兴对策》,载《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总之,农村现代文化建设的不完善和传统文化的凋敝使农村女性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这为邪教在农村的滋生提供了契机。

再次,正统宗教文化没有发挥好扶正祛邪的作用。研究表明,宗教在引导群众防范邪教方面具有独特优势。(34)参见孔祥涛:《世界邪教问题与反邪教斗争》,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页。然而目前即使是许多宗教信徒也对宗教的基本知识了解太少、太浅,对宗教教义理解不深,无法正确识别宗教与邪教的区别。根据问卷调查,160名犯罪人中有43人在加入邪教组织前曾信仰宗教,她们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自己不懂经文(35.7%)。与之相比,邪教教义道理浅显、通俗易懂,更贴合犯罪人的文化程度;且许多邪教组织正是打着宗教的旗号蒙骗群众,对宗教教义进行歪曲篡改。因此,若不能有效发挥宗教的正导向功能,就可能使一些具有宗教信仰需求的女性被邪教蒙骗。

最后,反邪教宣传教育不足。我国反邪教宣传教育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直到1999年公开取缔“法轮功”后才开始系统开展。目前我国反邪教宣传教育仍存在教育形式呆板、宣传内容不够深入、覆盖面不足等问题。(35)参见周庆:《反邪教宣传教育实证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据调查(如图6),210名犯罪人在加入邪教前从未接触反邪教宣传教育的占81%,偶尔接触的占16.2%。且犯罪人接触反邪教教育基本都是通过电视(77.8%),社区、学校、家庭在反邪教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如图7)。

(六)宗教管理工作滞后

宗教管理工作的滞后增加了女性接触邪教组织的风险。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出现了“宗教热”现象,信教的农村妇女人数增长迅速,(36)参见鲁帆、魏昌斌:《透视农村地区宗教热问题》,载《前沿》2003年第4期。我国邪教组织也大多产生于这个时期。然而一些农村地区基层党组织涣散、职能弱化,宗教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以致许多农村教会规章混乱、管理松散,未经批准私设宗教活动点的现象严重。一些邪教组织也趁机打着宗教的旗号欺骗群众。例如,“全能神”邪教是打着基督教旗号的最大的邪教组织,其成员经常以“传福音”的名义混入管理松散混乱的农村教会,欺骗赋闲在家又缺乏辨别力的女性基督教徒。本次调研中,50名曾加入“全能神”的犯罪人中有78%曾是基督教徒。此外,近年来一些处于“地下”状态的家庭教会与邪教传播也密不可分,(37)参见刘锐:《警惕乡村地下教会蔓延》,载《中国妇女报》2014年6月8日。如果其得不到有效管理,容易成为邪教组织滋生的温床。

三、加入邪教组织后实施犯罪的原因分析

女性加入邪教组织后实施犯罪的过程实际上是教主将其个人意志通过精神控制等手段转化为群体意志,从而指挥、操纵邪教成员实施犯罪的过程。在邪教组织精神控制、群体压力的影响下,女性信徒逐渐将邪教教义内化于心,形成对邪教的狂热信仰和对教主的绝对崇拜,而这也是由邪教的本质特征决定的。与此同时,实践中打击邪教犯罪存在困难、对女性邪教成员教育转化不力等因素导致遏制犯罪力量不足,最终促使女性信徒在教主操纵下实施犯罪行为。

(一)邪教的本质特征是决定犯罪的根本原因

尽管女性邪教犯罪的形成也受个体因素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犯罪的根本原因还是由邪教的本质特征及危害性决定的。对于邪教的本质特征学界历来众说纷纭,但许多学说似乎仅集中于邪教的行为方式表象上。事实上邪教的本质在于反政府性、反社会性和反人类性,其中又以反社会性最为核心,因为反政府性、反人类性也可视作反社会性的一种体现。这种反社会性具体表现为:在政治倾向上,邪教意图颠覆党和人民政府、推翻世俗政权,建立政教合一的专制神权政府;在社会态度上,邪教敌视现存社会秩序并主要在正常社会秩序之外活动;在道德立场上,邪教严重违背道德准则,公然践踏人权,对信众提倡并鼓吹非道德、非人性化的生活方式。(38)参见赵大兴:《中国邪教的本质与文化背景探析》,载《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3年第4期。邪教在政治倾向和社会秩序上的反社会性是对外的、面向公众社会的,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的破坏和威胁;邪教在伦理道德上的反社会性主要是对内的、面向邪教信徒的,是对邪教组织成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精神权益的侵犯。因此邪教从诞生起就与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相对立,而邪教的这一反社会性又来源于邪教教主的需要、信念和意图。教主是邪教组织的万恶之源,邪教破坏力的形成与教主走向疯狂与变态的过程是同步的。(39)参见李维意:《邪教暗中发展的规律研究》,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27页。正是教主的政治野心、经济图谋和个人私欲决定了邪教的反动本质,既而决定了由邪教“信仰”衍生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当其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就成为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在确定了邪教教主—邪教组织—邪教犯罪的衍生逻辑后,不难发现女性邪教成员只是邪教侵害社会的傀儡和工具,是邪教教主反政府、反社会意志的具体实践者。教主为了实现自己的反动目的,必然要通过精神控制等方式形成教主崇拜,使信徒丧失基本的价值判断并完全为己所用。因此,邪教教主好比背后操控木偶的人,邪教教义和教规是操控木偶的线,女性邪教信徒则像木偶一样不断被操纵着向社会宣扬邪教、发展邪教新成员等。调研显示女性邪教犯罪行为以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71.1%)为主,这是邪教教义和教规对她们的要求,是由邪教反政府、反社会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二)精神控制下个体狂热信仰的形成是犯罪的直接原因

邪教的本质是决定女性邪教成员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精神控制则是实现这一过程的必要环节。精神控制是指组织者系统运用各种方法对他人的心理活动给予影响和控制,使他人服从组织者意愿的过程,(40)参见陈青萍:《精神控制论——从临床心理学视角分析膜拜现象》,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其包括对个体的行为、信息接收、情感、思维等的全面控制。(41)参见陈青萍、周济全:《膜拜危害的心理学预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4页。具体到邪教组织上,行为控制是指大量占有信徒时间和营造无形监视的假象,限制信徒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让她们整日处于学习教义的忙碌中。信息控制斩断女性信徒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严禁她们怀疑教规和教义,将邪教的歪理邪说标榜为宇宙唯一的“真理”。这会使女性信徒产生“信息疾病”,表现为认知改变、产生妄想、没有思想和感情等。(42)参见Flo Conway &Jim Siegelman,Snapping:America's Epidemic of Sudden Personality Change,Stillpoint Press,2005,p.147.情感控制表现为邪教组织极力否定世俗情感,将亲情、爱情、友情看作是“修行”路上的障碍,使女性信徒变得麻木冷漠。思维控制主要体现为使用感觉剥夺、信息刺激、催眠等手段诱导信徒追求幻觉现象,鼓励信徒使用和不断重复教内特有的术语以增强自我暗示,灌输“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极端思想,利用她们对“神”的敬意和胆怯心理进行恐吓威慑等。对于女性信徒来说,由于教主几乎都是男性,因此教主对她们的控制除了上述常规形式外,还包括性的控制。“性泛滥”或“性剥夺”正是邪教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邪教组织强烈的精神控制下,女性信徒会经历“解冻—改变—再冻结”的过程,(43)参见[美]玛格丽特·泰勒·辛格:《邪教在我们中间》,刘宇红、黄一九译,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即自身的价值体系和理智思维先被瓦解,然后被灌输全新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最终形成对邪教的坚定“信仰”,这是推动她们实施犯罪的直接动力。信仰本身应允许自由选择,但邪教所谓的“信仰”实质是一种专制主义和偏执心理。邪教“信仰”的产生一般经历了跟随、服从、认同和内化等几个阶段。女性加入邪教组织后往往先是简单模仿和盲目跟随他人进行膜拜活动,在教主绝对权威的包围下,无条件服从逐渐成为她们的唯一选择。如果服从主要还是一种外在压力下的顺从,认同则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的认可。认同一方面表现为对邪教歪理邪说的认可并自觉接受其指导,另一方面表现为对自己作为邪教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同。邪教的秘密性和隔绝策略使女性信徒原本的社会角色、社会关系被逐渐抛弃,她们只有在组织内才能建立起“我是谁”的概念。(44)参见李维意:《邪教暗中发展的规律研究》,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9页。内化则是指个体完全接受他人的态度并转化为自己观点的一部分。(45)参见沙莲香:《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页。进入内化阶段后,女性信徒的价值观体系已与邪教的价值体系完全融为一体,她们以邪教教义作为自身行为的最高准则,坚定地将邪教作为唯一正确的、排他性的“信仰”。

至此,女性信徒相当于完成了第二次“社会化”,陷入痴迷邪教的状态。她们思维偏执、价值观扭曲,唯教主是从;自我认知混乱,极度自恋,将自己视为“神”而将所有反对者视为“恶魔”;情感冷漠、无道德感和罪恶感,从而不自知地在教主操纵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些女性还会因极度痴迷而产生严重的精神障碍,出现幻听、幻视、妄想、情感抑郁与躁狂等症状,(46)参见徐光兴:《邪教信徒的心理分析与社会矫治》,载陈良咨、毛欣娟主编:《依法治理邪教研讨会论文选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2-273页。这极易引发极端暴力行为。例如,2014年“张帆等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中的主犯吕迎春在案发前几天几乎不眠不休地与其他信徒“交通真理”,(47)“交通真理”在“全能神”邪教中意为一起讨论、交流邪教“经书”和“学习心得”。参见邢婷:《救赎——“5·28”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案两名女犯忏悔记》,http://news.youth.cn/sh/201705/t20170525_9881105.htm,访问日期:2020年2月12日。以致身体极度虚弱、精神错乱,酿成了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惨案。当然,女性邪教犯罪的发生也不完全是绝对受操纵的结果。个体心理的脆弱性为教主的操纵提供了便利和机会,(48)参见[西班牙]佩佩·罗德里格斯:《痴迷邪教——邪教的本质,防范及处置》,石灵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154页。犯罪的形成也与前述女性信徒较强的依赖性、易受暗示性、易于保守和服从权威等自身脆弱性有关。

(三)群体压力是诱发犯罪的“催化剂”

除了精神控制,邪教群体压力也对女性信徒狂热信仰的形成和犯罪的产生具有诱发作用。在集体中往往会出现个性被削弱、异质性被同质性吞没的现象。首先,责任扩散随着人数增多而变强,群体通过责任扩散增大了每个个体的攻击性。(49)参见[美]戴维·迈尔斯:《他人即地狱?——人际冲突的源起与化解》,张智勇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页。处于群体中的信徒认为人人如此、法不责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被弱化。其次,“他人在场会增加唤醒和驱力”(50)[英]迈克尔·艾森克:《心理学:国际视野(下)》,吕厚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23页。,助长了女性邪教成员的兴奋感。在集体中,邪教成员之间不断重复着相同的思想和行为。在与外界几乎完全隔离的状态下,每一个邪教信徒所表现出来的痴迷和狂热状态都相互影响、相互强化,这种集体暗示使膜拜行为效率大大增高,信徒会达到一种忘乎所以的状态。再次,处于群体中的个人如果不从众,就可能面临群体的排斥和制裁。女性由于重视人际关系特别善于通过从众维持团体的和谐,(51)参见张海钟:《现代女性心理学导论》,中国档案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因此她们往往会为避免承受被群体拒绝的压力而跟随教主和其他成员实施犯罪行为。更何况一些邪教组织内部还设有专门的“监察组”,随时监视信徒的行为是否合规,使信徒不敢有任何反叛行为。最后,邪教群体的信仰机制也容易导致极端的“团体自恋”。(52)参见刘援朝:《邪教群体心理机制研究》,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当邪教成员遇到任何不利于组织的言行时,群体内部会自动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引发信徒与外界社会的矛盾冲突,进而可能产生大规模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犯罪行为。

(四)遏制犯罪力量不足为犯罪发生提供了条件

首先,邪教组织的隐蔽性、欺骗性给社会干预造成困难,也给现实中司法机关侦办邪教犯罪案件带来较大难度。邪教组织往往采取一些“特务化”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秘密传教,不断向邪教成员传授逃避司法打击的方法,在互联网时代下更是采用加密计算机等各种方式隐匿犯罪证据。然而,目前现代化侦破技术还不完善,部分执法人员对邪教犯罪的重视程度不足、执法能力有限,因此实践中打击邪教犯罪仍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审讯难等问题。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认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53)参见[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对邪教犯罪打击的困难导致刑罚在一些情况下不具有必然性,此时女性邪教成员就可能出于侥幸心理冒险实施犯罪。

其次,一些已被发现的女性邪教成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转化为她们日后走上犯罪道路埋下隐患。调研发现,160名犯罪人中有违法犯罪记录者共56人(35%),她们初次接受国家法律制裁几乎都是因实施了涉邪教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许多犯罪人在初次违法后参加了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班,但由于学习班反邪教教育水平有限,许多女性没有彻底转化;或者转化后没有及时巩固,又出现了反复。“从北京回来后去了学习班,带去党校写保证书。回去之后不死心,没有真正地认清这个事。而且在学习班里只是看电视,很少有人进行转化教育。”(访谈记录—犯罪人JF)此外,“重打击轻转化”的思想依然存在。“觉得现在社会一些人对邪教的认识程度还不够,公安说:‘回家练,练塌了床都没人管你。’(54)这是犯罪人GY初次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某公安民警对其说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应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及“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行为。因此,理论上讲邪教成员仅在家中自己从事各种“信仰”活动并不触犯法律,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少,且邪教的本质决定了他们在未来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依然很高。很多狱友也碰到过这种情况。”(访谈记录—犯罪人GY)如何在监狱之外的非强制性环境中对女性邪教成员进行科学的教育转化、建立有效的干预机制,是社会亟需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最后,部分女性邪教犯罪人的家庭环境中也缺乏遏制犯罪的因素。家庭是社会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家庭和有效的家庭纪律与管理是遏制个体实施犯罪的外部力量。(55)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6页。女性邪教犯罪人中“家族式”从事邪教活动的占相当大比例,她们往往以家庭为单位长期与外界隔绝,缺乏家庭反邪教的氛围与环境,更容易因痴迷邪教实施犯罪。

结语

综合上述分析,女性邪教犯罪人本身具有的心理缺陷使她们对邪教的易感性更强,在此基础上她们被蒙蔽加入邪教组织,并在教主的控制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人先经历了自我失范,而后成为邪教组织侵害社会的工具,因此也是邪教的受害者。从这个意义上看,治理女性邪教犯罪不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女性个人权益的应有之义。由于邪教具有反社会、反政府、反人类的本质,其发展和归宿必然是违法犯罪。因此,防止女性加入邪教组织是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一方面,应通过加强宗教和反邪教宣传教育、提高女性受教育水平、帮助女性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等途径提高她们对邪教的辨别力和抵抗力。另一方面,由于犯罪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对女性邪教犯罪的治理应与目前我国推进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将其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大邪教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基层反邪教防控体系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治理邪教的能力和水平,铲除邪教及邪教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营造全社会反邪教的浓厚氛围。其次,对已发现的女性邪教成员进行及时干预是第二道防线。应大力加强教育转化工作队伍建设,充分采取心理矫治、思想教育、家庭帮教、社会救助等综合措施帮助女性邪教成员认清邪教本质、实现思想转化、重塑良好人格、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同时加强跟踪帮教、扶智扶贫,以预防其再次痴迷邪教或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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