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完善
2020-09-07吴新竹尤文东
吴新竹 尤文东
关键词 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 联动机制
作者简介:吴新竹,海门市人民法院,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人民法院执行实务研究;尤文东,海门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人民法院执行实务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208
随着我国有法律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工作效率也得到提升。但当前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其相关的调查方法仍然有限,对于相应案件的调查,往往要消耗巨大的资源,且对于财产执行人的下落也无法进一步落实,或者因无权执行而被迫中止执行。调查仅仅依靠法院的努力是不足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特别是国家公共资源,并继续加强执行力度;建立公安机关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在执行联动机制方面尤为重要。对公安机关信息进行相应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寻找。并对权属证据进行进一步查找,对公安工作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建立。对人民法院进行协助,促进执行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从而有效解决执行困难的现状。
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难的现状
一是数量剧增的执行案件。此现象在诉讼费收费改革之后则极为明显,诉讼案件相对增加,执法案件不断增多。到今年9月,各法院所办理的案件,与去年同期,执行案件有所增加。
二是被执行人难寻。此现象体现在案件在审判中由于被执行人难寻踪迹,所以案件只能进行相应终止,无法进行下一步执行工作。其中一些他们欠了债,常常外逃谋生,以此来避免追责。一些企业因负债“脱壳经营”,抽逃资金另设公司[1]。
三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隐匿、对财产进行吞噬,采用以上措施来避免债务的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执法者开始转移和隐藏财产,在诉讼阶段地方管辖权属性的执行人已人去楼空且很难找到。
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通常情况下,执法人对法院执行现象不愿进行自觉性帮助。一些被要求协助执行的单位甚至不协助、配合或者通知被执行人,致使执行机会延误,很难结案。
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建立
(一)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为落实人民法院、完善法院与公安机关执行机制,各地不断出台有关文件。2019年9月17日,某省最高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支持公安机关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意见》从七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搜寻和控制人员;协助执行出境管制措施;协助扣押车辆;协助警方执行重要案件;对刑事犯罪进行调查和惩处;对执行工作的规定。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对三级救助模式进行建立,比如省市县。定期通报协助执行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2]。
(二)法院与银行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依据当前情况来看,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支持执行的态度,总的来说是相对较好的。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存于其中,第一,在金融体系方面,对相应规则有明显打破,地方法院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政策,对其执行缺乏规定性,应严格要求法院查询。且被查询者对身份证及两证必须进行出示,领导对其进行批准。第二,必须大力加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记系统的透明度状况,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支持。法院对相应工作进行履行,查询单位存款,银行对于账号要求进行出示,此外,少部分银行对账户信息及存款信息拒绝进行提供,使得相关工作,不得不进行逐个的筛查,还有另一些银行对异地存款信息能够进行提供,但是其拒绝信息提供。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性柜台并未进行针对性的建立,对执行人员进行协助[3]。因此,在执行工作中极易出现柜台间相互推诿拖延的情况,使处理的问题不能及时完成。还有接待人员对相关业务较为陌生,效率较为缺乏。第三,依据法律的相应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相应扣除,在按月扣划执行方面,其并不完善,部分一年之中只进行一两次的扣划。第四,财政部门支持长期开户,帮助执行人将存款藏在账户下,导致少量存款出现在公开账户中。一审法院认为,隐藏账户难以查清,执行困难。第五,“财政部门违反存款制度,隐瞒被执行人账户。一些金融机构在实体名称上做文章,隐瞒身份证号码及公司存款不对应状况。第六,人民银行是否对参议员账户进行登记备案,绝大部分单位都不再对其进行使用。第七,财务系统中用于董事会登记的户主身份没有严格的规定,导致财务系统名单中新旧报表数量不一,其中有的是旧号,信号与旧号较不统一,缺乏更加明显的法院与银行的执行联动效果 [4]。
针对这种情况,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文件,一审法院与银行之间的执行机制进行改进。例如,法院与该县人民银行和该县十多家金融机构(包括投资公司)进行了深入协商,并就建立电子银行达成了协议进行从点到点的快速反应机制,一个集中查询和实现信息反馈的实现过程,因为银行开通了网络的辅助功能,充分满足了信息技术快捷舒适的特点,电子信息替代了传统类型的定人、定点、定时的纸质文书。专门负责及时电子传输调查和反馈信息的人员进行相关集中查询信息和反馈信息,对存贷查询工作起到极大地促进作用,对法院调查人员和金融机构查询进行了相应压力的缓解 [5]。
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法院與银行执行机制的建议,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一审法院的执行,并与金融机构协调,争取相关企业、机构的信息查询、冻结及扣划工作。首先,大型银行应设立“司法援助窗口”,或指定专人处理调查、行政经费扣除等问题。协助法院执行相关权力调查,在同一类型银行被执行人进行重复调查时,书面答复被执行人及其所属银行的所有账户,进严格按照账户实名制度和《人民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可对公司账户向银行进行开立、管理、配合调查。对于抵押物应进行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机构应进行进一步评估,减少低值及高估现象的产生。第三方建立定期联系、定期沟通和其他机制。银行拒绝执行人进行信息录入,限制投资和资金,及时向法院通报执行人的新账户,并定期与法院沟通。
(三)法院与房管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法院要求房产登记、权属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后,房管局积极配合,查询并提供有关证据和材料。为进一步完善法院与房管局之间的债务执行机制,先后出台各种相应文件,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住房农村发展主要由最高法院及省住房和农村发展部进行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实施工作进行了制定,比如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实施依法,设立法律援助专门窗口;创建建立共同会议制度和信息平台,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住房和农村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协助调查,包括房屋的登记、转让、变更、抵押及产权现状,对查封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协助,对于执行结算相关的与实施相关的案件,应及时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审批文件、规划图纸、设计图纸文件等相关资料[6]。
(四)法院与其他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1.法院与宣传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法院和宣传部改进了执行机制。对“老赖”进行媒体公布,“经信誉审查后,黑名单上的人都被认定为最不讲信誉的人,其在网络的威慑力相对较大,比如:姓名、法律文书案号、执行依据以及被执行人履行的法律义务事项等,主要通过报纸、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鼓励债务人权衡利弊,自动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
2.法院与土管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目前,支持人民法院执法的土管局总体情况良好,但仍有不足。对法院拒绝合作、支持或执行困难;以各种理由拒绝签署执行所需的法律文件,拒绝听取或协助执行人。甚至为被处决人通风报信,提供帮助。隐藏他们的财产转移转移状况,权力得不到兑现。
三、执行联动机制的经验探索及建议
通过总结以上问题,结合执行经验。对完善互联互通机制的实施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是对四个方面进行明确,即:领导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科学发展观进行落实贯彻,对《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进行进一步落实,对于人民法院建设,领导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加强,对较难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解决,对国家的法律及权威进行维护,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是取得了以下几点成果:在相关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如《关于建立和完善实施机制的意见》。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看一些基本法律标准的制定,还要明确对违法者的适当制裁,以法律形式科学界定实施机制,规范相关实施合作规则,明确法律被要求协助执行的机构、实体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执行机制内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执行和落实有效的执行职能。
三是完善出口信用评估体系。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确定下列人员的身份(身份证、账号、住所等)、所有权、信用状况、受理状况、开户、出入境状况。被执行人对电子照片及其他信息进行接受,提供相应帮助,身份证号是公民唯一标识,通过对每个信用体系的分类、比较、计算和评价,由特定的机器确定个人信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特定机构向社会进行报告[7]。
四要重视宣传,不断加强合作和外部环境优化。提高媒体曝光率,公布“老赖”的“行动”它的高消耗性和无限的潜力不仅限制了自身的发展,而且逐渐变为了反面教材。正如:“人多力量大”,“团结就是力量”,所以我们必须联合其他部委和机构。
四、结语
联动机制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来说,具有较大影响。其主要为所实施的涉及面广、影响较深、困难大,因此需要社会各部门的不断配合与努力,尤其是特各级党委的长期大力推进,对人们有关执行联动机制进行重视的提升,深切把握执行难要点,举社会之力对其进行解决。使各级党委对此逐步产生共识,相信随着执行联动机制逐步走向标准化、高效化、高质量的路径,法院执行难的现状终将成为过去,和谐社会建设将很快到来。
参考文献:
[1]孙森.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制度分析[J].法制博览,2019(9):153.
[2]尤震宇.构建破产案件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和建议[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3]汪晖.公安机关协作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战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3(33):21-22.
[4]闫沛垠,李孟勋.浅谈西部鐵检机关协同联动机制的架构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8(5):36-38.
[5]黄惠娜.浅谈当前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为探索[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35):52-53.
[6]吕凤国,苏福.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的建构[J].法律适用,2019, 418(1):50-57.
[7]夏旭丽,李华武.我国商会与法院联动调解民商事纠纷机制研究[J].政法学刊,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