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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刍议

2020-09-07刘江月

文教资料 2020年18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民事诉讼

刘江月

摘   要: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开审判制度初建于中华苏维埃政府时期,在此后的八九十年中随着社会制度发展逐渐完善、成熟,并成为当今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中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体现在公开审判流于形式、不公开审判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公开内容质量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后续制度完善应在提高程序法法律地位、公开法官心证历程、扩大公开方式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才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才能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 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    制度源流    司法改革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民事案件审理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必须执行将审判过程、审判结果向群众、社会及时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促进司法乃至于社会的进步,都有着极大的积极意义,与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等成为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判的程序内容和审判结果,审判程序内容范围十分广阔,按照案件审理的程序顺序可分为受理和审理。受理案件囊括受理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移送的案件是否合法、案件审理采取何种审理程序等,审理案件主要包括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三个部分。审判结果包括法院判决结果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审判权的公开具体是由审判庭行使还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值得公开的。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发展沿革

(一)西方公开审判制度的历史。

公开审判制度是民主、平等、司法独立等观念的产物。这一制度的提出对封建社会的酷刑拷问和秘密审判是一种极大的冲击。从渊源来看,司法民主化的发展是影响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在因素。古罗马时期,由于地理位置和社会风气的影响,案件的审理大都为公开审理,且一般在当事人到达后才开始。因此,公开审判被认为是罗马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之一。健全的司法制度和开明的政治风气使罗马法制达到了顶峰,但到了罗马帝国后期,专制主义增强,审判逐渐由公开走向了秘密。在思想受到严格限制、神权主义占社会主流思想的欧洲中世纪,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更加无从谈起。中世纪的审判均以秘密审判的方式进行,整个过程都是一种隔绝的状态。法官和教皇是权威与绝对权力的化身,人们无从反抗,只得依附其下。直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公开审判制度才得以重见天日。公开审判制度的思想最早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1738—1794)提出的。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秘密审判而提出的口号,公开审判在愈演愈烈的革命中逐渐深入人心。美国率先在1791年12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提出了刑事公开审判制度。革命胜利后,法国又于1806年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这一制度。至此,该制度已经正式在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后经历二战期间的波折,如今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出现相当晚。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实行秘密诉讼,即不允许请辩护人、不允许旁听、不允许上诉,秘密审理和秘密处刑。与君主集权、封建专制的社会制度密不可分。封建社会时期,皇帝是国家领导人,将相王臣为权力集中群体。普通百姓、将相王臣与皇帝是附庸和从属的关系,此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739)。在这一背景下,法律存在的意义只是维系统治,保障统治者的自身利益,少有公平可言,更没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长期被压制甚至被剥夺学习知识的权力,缺乏保障自身权利的意识,很难主动了解和思考传统法理的合理性。此外,虽有委托代理人一类的角色,如“诉师”“讼师”等,但是由于辩护在中国古代并不具备程序法上的正当性,因此他们在执政者眼中通常被当成犯上作乱、助纣为虐的“坏”角色。如梁治平先生说:“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诉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狡诈的,最善于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辩饰,渔人之利。”[2](269)统治者将这一印象固化并直接灌輸给社会群体,导致权力意识至上、权利意识忽略的社会氛围。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公开审判和人权观念更无从谈起。近代以来的立法和司法鲜少出现公开审判制度的影子。晚清于1911年颁布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虽然沿袭了西方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但由于缺乏群众的信任,且政治基础已经濒临崩溃,因此该草案还未实施就已宣告破产;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基本采纳近代西方的诉讼原则,实行当事人主义和合议审判等制度,但为了防止革命者利用法堂宣传红色革命思想、进行游行演说,对于以“妨碍公共秩序”为名的政治案件,依旧沿用秘密审判、秘密处刑的制度。由此而言,不同时期实行秘密审判制度的主要目的,都是垄断审判,达到巩固统治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社会群体对于审判的程序流程和法条是否适用、如何适用的认知基本是空白的,对于统治者而言则是一大利处,更便于他们长久稳定地统治。

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对传统司法制度进行推陈出新。1932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法庭必须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以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席,其余两人为陪审员,审判实行公开制度,规定一律不准关门秘密审判。但由于国内战争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制度的落实并不彻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开审判制度的发展。

1949年以后,公开审判制度正式在宪法中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与国情密不可分。一方面,经过了社会的长期发展及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洗礼,我国人民群众和社会群体的民主意识已经得到了质的强化,审判公开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事情。另一方面,司法逐步民主化,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体学习法律知识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开审判可以起到教化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公开审判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文革”期间我国司法制度遭到了破坏,公开审判制度一度被废除搁置。1978年拨乱反正之后,公开审判制度逐步落实。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扩大了当事人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增加了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审判信息和审判过程的公开也提上了日程。不仅是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还体现了我国司法水平的提高、公开审判制度功能性的落实、政府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国家对民众法律意识增强的重视。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的审理,已经基本实现了重要庭审环节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虽然由于案件复杂,法庭并未当庭宣判,但此案的公开已起到了良好的典范作用。

简言之,由秘密审判到公开审判,不仅是由独断到透明的进步,更是社会制度优化、司法民主化程度提升的表现。我国经过70多年的发展,公开审判制度相对而言已经比较完善。

二、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缺陷

任何制度都有缺陷。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发展至今,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分析和改善。

(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公开审理变成了“当众表演”。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有关,从当事人到司法工作人员都过于强调结果的公平和正义性而相对忽略程序正义,甚至有时会采取非法取证的方式达到落实违法罪名的目的。这一点可类比刑事诉讼法中的“毒树之果”理论①,如果程序正义都难以保证,那么谈及结果的纯洁难免有些单薄。

(二)对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未予明确的界定。

如对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界定风险导致边界模糊,在司法实务中甚至会出现一案多判的尴尬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四)、(五)款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但对于离婚案件的类型、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具体缘由均无明确规定。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密不可分。如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实质是对家庭事务隐私的维护,中国自古就有“家丑不可外扬”之说,离婚案件成为不便于详细规定的暗色区域。

(三)公开审判内容过窄,质量不高。

在具体案件中公开审判的范围往往不包括法官的心证历程和判决理由,这两者正是支撑判决结果最直接有利的证据。法官的心证历程公开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而判决理由的公开则是法条适用和情法结合的具体表现。两者是民众学习和了解法律的要点。这种判决结果与庭审环节和法官推理、法条适用相互脱节的情形,是我国当代公开审判制度的一大弊端。而公开的质量不足则体现在:很多案件的公开视频无从查起,媒体的跟进报道缺失,部分案件由于“不公开”范围的限制导致民众无从得知。政策落实的困难和部分地区法官职业能力有限,导致这一问题至今存在且短期无法解决。

三、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措施及思路

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公开审判制度已经成为公民了解法律的重要途径。至2020年5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累计直播4363件,全国累计直播7005588件,全国各网站累计访问23768143182件[3]。因此,该制度的重要性仍不容小觑。但到底应该如何扬长避短,使其作用发挥得更加全面和彻底,我认为有如下几点:

其一,提高和增强程序法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影响。通过立法,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实务现状。在义务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开展相对简单的程序法选修课程,增强新一代的法制意识。在司法实务通过政策制约和监督的方式确保审判程序中的具体步骤能够依法正常进行。对于社会影响较大而事实认证不清的案件,可以要求原审或再审法院提交相关文件确保审判结果有理有据、切实可依。

其二,公开法官的心证历程,提高法官职业素质以丰富公开审判的内容。通过提交法官心证历程具体文件的方式,公开法官从了解案件经过到举证质证、证据的采纳与否及原因,再到法条的适用和情法权衡等一系列过程,使民众和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相。此举不但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度,还加强了民众对法律的认知,更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当前法律人才相对饱和的情况下,可以充分筛选以确保法官的专业水准、职业道德和綜合能力,对于已经从业但职业素质不达标的法官和偏远、乡镇地区的法官,可以进行业务培训以确保其能够进行日常专业的庭审活动,降低上诉率,相对减轻法官工作量,使其更专注于专业水平的提高和现有案件的审查。

其三,进一步扩大公开方式,庭审直播入法并依法规定方式范围。近年来,公开方式进一步扩大,媒体报道、央视节目等层出不穷,但关于报道方式、内容和程度的规定依旧空白,媒体的随意性容易导致公开内容与实际有误差等问题,不但会误导民众的认知,还会损害法律权威和可信度。针对不公开审理范围模糊的问题,应该在规范法律的基础上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正确判例,避免出现一案两判而导致的混乱局面。

制度的理念和内涵受使其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又影响制度的发展方向、历史沿革和历史寿命。公开审判制度也是实现法律价值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民众的信任是法律价值意义和体现的一部分,更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公开审判所强调的切实可见、内外兼具的目的正是在维护和促进这一价值。就制度本身来说,实质更是在当代民主政治体制下民众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回归。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必要的制度,发展依旧是任重而道远的,这一制度的每次改进一定会对我国司法实务和法律进步产生持久积极的影响。尽管公开审判制度的发展已经突破了旧思想的限制,但是发展仍是必要的。只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才能尽可能规避法律的滞后性,达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驾护航的目的。

注释:

①毒树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是指调查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该术语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这些证据将不能被采纳,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亦然。

参考文献:

[1]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M].吴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

[2]梁治平.法意与人情[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4.

[3]中国庭审公开网[OL].(2020-05-09)[2020-05-09]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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