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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交收的“现货白银”

2020-09-06永剑

检察风云 2020年14期
关键词:期货交易王强订货

永剑

诱人的“现货白银”

家住北京市的魏妍女士,精打细算攒下几百万元“养老钱”。2017年初,她被表妹拉到理财讲座听课。自称金融分析师的王强讲得头头是道。魏妍并不怕露富,说“四五百万是拿得出来的”。王强顿时来了精神,说自己也给一些有钱人当金融管家,如果相信他的话,可以委托他理财。

过了两天,王强主动打电话给魏妍,说有一个“现货白银”的金融項目,前景很不错。王强讲了十多分钟,魏妍仍一头雾水。王强当即表态:“我帮着操作,保证你月利最低达到1.5%,年利20%以上不成问题。”并称账户和密钥由魏妍保管,绝对不会出纰漏。

2017年5月1日,王强(甲方)与魏妍(乙方)签订《个人投资理财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拥有多年投资经验,在多家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具有良好的资源和人脉优势,以个人名义开展投资咨询服务。经甲方多次推荐,乙方决定与甲方合作,开展现货投资业务。双方还约定,由王强向魏妍提供“贵金属”交易平台,开展“现货白银”投资,王强提供操作指导、行情信息、专业服务。甲乙双方按2:8分成。

不久,经王强推荐,魏妍在天津市禀立交易公司开户,并进行了相关交易。2017年5月25日至7月6日期间,魏妍累计向禀立公司转款325万元。

2017年7月13日,魏妍登录禀立公司“贵金属交易市场”网站的相关页面查询账户,顿时大惊失色,她的“账户总结”显示:存款325万元,佣金9.64万元,滞纳金9.32万元,亏损301.77万元,期末权益4.27万元。

魏妍和她的家人找到了王强。2017年7月15日,王强出具《承诺书》:“2017年4月,经本人多次联系,发展魏妍为客户,通过禀立公司会员单位金飞公司开设交易账号进行交易,并提供喊单操作指导、行情信息等服务。交易中,禀立公司向会员单位返还佣金,本人从会员单位处获得佣金和分成。现发现禀立公司存在违规交易行为。本人对魏妍的损失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诺分期赔偿魏妍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非法交易

因王强无力履行承诺,魏妍将禀立公司和王强告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禀立公司辩称,该公司是通过商务平台,促使购、销双方以“即时贵金属原材料价格+加工提货差价”的形式完成委托买卖,并平移国际贵金属市场的价格波动,实现贵金属制品低成本流通。交易账户支配权属于客户,如果客户以某种形式对第三方授权,由此产生纠纷,客户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客户预付款账户的资金数额,须由客户根据交易量的大小按照《订货风险管理》的要求确定。若因客户无法及时补足预付款账户内的资金,导致此前的订购指令无法履行,客户须全额赔偿销售方因贵金属制品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此外,当客户订货安全系数降至40%时,平台有权按即时贵金属制品价格强行终止客户已完成的订货交易,并对客户有效下达买进和卖出贵金属制品的指令(包括市场强行终止部分)总额进行抵扣。

法庭认定魏妍在禀立公司网站“贵金属交易市场”最终亏损325万元。

庭审质证期间,禀立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对贵金属进行投资,贵金属制品销售及加工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禀立公司与魏妍存在网络平台与客户的合同关系。其交易市场“订货系统”的主要特征是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禀立公司《买卖规则》写明:客户须交付原材料价值金额的20%作为订货金,若客户预付款账户内资金不能达到最低订货数额时,客户应提前补充。客户订购贵金属制品后未提出取货的,市场还按一定标准每天向客户收取隔夜仓储费。客户提取贵金属制品时,须提前一天申请,且客户须在申请日起至次日中午12点之前付清所提取贵金属制品的全部货款余额和加工提货差价后方能提货。由于没有合约期限(所有品种商品均无到期日),在“加工提货差价”面前,客户当然选择支付隔夜仓储费用。事实也正是如此,禀立公司没有提供一笔贵金属交易市场合约商品进行实际提货的证据。

此外,为规避风险,禀立公司还实行了强行平仓制度。当客户订货安全系数降至40%时,禀立公司会按即时贵金属制品价格强行终止客户已完成的订货交易,并对客户有效下达买进和卖出贵金属制品的指令(包括市场强行终止部分)总额进行抵扣。

基于以上特征,魏妍与禀立公司的交易性质,实际是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标准化合约。因此,魏妍与禀立公司的“现货白银”交易实质是期货交易。

由于禀立公司“订货系统”提供的标准化合约不设合约期限,加之平台设置的加工提货费用,使得“商品现货”实际上“交收不能”,从而成为没有交割期限的“虚拟商品”,其“风险属性”更大于合法的期货交易。因此,禀立公司提供的“现货白银”交易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规,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应认定无效。魏妍有权要求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禀立公司给予赔偿。

但是,鉴于魏妍自愿进入禀立公司“贵金属交易市场”开户并进行合约买卖,对“期货交易”合规性风险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酌定禀立公司对魏妍全部交易的直接损失325万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强于2017年7月15日出具的《承诺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对魏妍的其余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魏妍在禀立公司的“订货系统”进行的“现货白银”交易无效;禀立公司向魏妍赔偿260万元;王强对魏妍未获赔偿的6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判决,禀立公司提出了上诉。

重新划分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禀立公司提供交易平台,为买方和卖方集中交易提供设施和便利安排。魏妍向禀立公司交纳保证金,不必进行实物交割,交易均在网站上采取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故原判认定案涉交易属期货交易并无不当,因禀立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期货交易,且案涉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批准,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交易无效。

禀立公司“订货系统”系其交易平台,魏妍在该系统中进行了无效交易,故禀立公司对魏妍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魏妍实际亏损为320万元,因魏妍对从事无效交易亦存在过错,故原判酌定禀立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数额有误,应予纠正。经计算,禀立公司应当向魏妍赔偿损失256万元。

禀立公司主张应由王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禀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强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与禀立公司的利益存在关联。依据王强向魏妍出具的《承诺书》,王强应对魏妍的全部损失32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王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不当,二审予以纠正,禀立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但其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强应赔偿魏妍经济损失320万元,禀立公司应对其中256万元与王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文中人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案后说法:监管机构未批准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2011年11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指出:“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2018年8月,《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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