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成为“混血组织”
2020-09-06丹尼·罗德里克
公司是现代经济的基石。绝大部分生产、投资、创新和就业岗位创造,都发生在公司内部。它们的决策不仅决定经济表现,同时也决定一个社会的健康与福祉。但由谁来管理公司,并且应代表谁来作出上述决策?
传统的公司理论,建立在两个假设之上。首先,只有投资者“投资于”公司,因此他们是唯一承担风险的人。其次,市场具有完全竞争性,没有摩擦,因此劳动者如果不喜欢某个公司对待他们的方式,可以离开并去往任何地方。
但在现实生活中,工作绝不仅仅是收入的来源,而是成年人个人和社会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在岗位上建立的关系以及因此而融入的群体赋予了他们目标,并帮助他们确定身份。工作不仅为劳动者提供物质效用,而且提供表现价值。这解释了为什么失业往往会严重冲击我们整体的生活满意度。
法律学者伊莎贝尔·费雷拉斯在其引人入胜的著作《公司:政治实体》一书中,進一步挑战了投资者治理公司的传统观念。她认为,问题源于未能将“法人”与“公司”区别开来。法人是一种国家认可的法律形式,规定了投资者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公司本身则并非某种法律结构,而是一个社会组织。它将法人嵌入由劳动者、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构成的关系网络。
无论在法律意义还是经济逻辑上,如何治理公司的问题都没有确定的答案。费雷拉斯提出了一项与国家政府的类比。随着国家政治变得愈加民主,一个更具代表性的议会成立,来补充由贵族统治的上议院。同样,公司也可以由两院制来进行管理,“劳工院”和“投资者院”拥有同样的发言权。德国的“共同决定制”相对接近费雷拉斯的提议,但由于工人代表在德国公司董事会中从来不具有平等权力,因此上述制度仍然存在缺陷。
“劳动者控制”对平衡投资者无视员工福利的冲动非常重要。但必须进一步关注另外两种社会外部因素。首先,现代创新需要生态系统,该系统中的公司严重依赖其他公司和供应商来制定标准、传播知识和技能。但很多时候会出现协调失败。例如,如果没有互补的上下游投资,哪怕可行的技术可能也无法成功诞生。
其次,还存在查尔斯·萨贝尔和我所说的“好工作”的外部性。好的中产阶级工作岗位稀缺,会导致社区产生一系列社会和政治弊病—家庭破裂、吸毒上瘾、犯罪、社会资本下降、仇外以及独裁价值观的吸引力不断增强。不可能总是指望那些有好工作的“内部人”把“外部人”的利益放在心上。因此,即使劳动者在公司内部得到授权,我们也需要机制来确保更广泛的群体利益被内化。
由于上述两个原因,政府行为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必须提供化解局部协调失败所需的推动力,还需要提供胡萝卜和大棒,从而使公司实现将好工作的外部性内化。而公司则不应将此类政府干预视为对其能力的限制。
近年来,大公司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它们不仅应对财务底线保持敏感,而且应当关注自身行为的社会和环境效应。现在,社会责任、利益相关方模型和“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标准”充斥着有关公司治理的讨论。越来越多的公司将自身定义为同时追求利润和社会效益的“混血组织”。有些公司已经发现提升劳动者待遇有利于创造利润。
所有这些事态的发展都是可喜的,但社会不应允许投资人及其代理来推动有关改革公司治理的讨论。如果公司作为社会和政治主体需要服务于公共利益,那么劳动者和当地社区尤其应当在公司的决策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
本文由Project Syndicate授权《南风窗》独家刊发中文版。丹尼·罗德里克,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国际政治经济学教授,著有《贸易直言:对健全世界经济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