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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吹风

2020-09-04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8期
关键词:职业资格法律援助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52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仲裁院要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优势,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业务指导,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加快办理进度,有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转交。对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0〕21 号

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12 月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0 年1 月1 日起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7 月底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转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0〕15 号

实施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是当前形势下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防疫工作进入常态化后做好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的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作为今年人才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稳定就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0〕22 号

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从2020 年9 月1 日起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力争到2024 年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在“五统一”的基础上,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0〕19 号

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 年6 月延长执行至2020 年12 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 年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71 号

2020 年3 月至12 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 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 年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 年的,发放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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