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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管党实践,陕西省税务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分析

2020-09-03衡卫宁

新丝路(下旬) 2020年10期
关键词:整治党员干部监督

衡卫宁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只有把党管好,国家才能治理好。依法治国必先依规治党,这也是新时代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和必经之路。

在陕西省税务系统组织开展的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几经波折反复论证,折射出基层党组织从思想认识上确立依规管党理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反映出基层党员具有的理论学习水平和对党建事业的关心支持。其中更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典型事例雷同讨论,在依规管党以及党的组织监督领域,是一部具有参考意义的现实教材。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增强党员的法治意识,培养党员的法治精神。必须牢固确立在国家事务中“宪法至上”和在党内事务中“党章至上”的观念,坚决破除“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的思想。

一、“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立场、违纪、监督缺失问题

“整治工作”中,党员干部结合以往学习内容,及时指出了活动指导文件中体现的几个方面问题:

1.制定政策,要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放在首位

党领导下制定国家法律,因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党章的要求处理党组织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关系。

“整治工作”通知中,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及参与企业经营的行为,于某月某日前整改的,则不予追究。这种为局部利益和政绩,出台错误政策,对违纪人员宽容放纵后患无穷。

类似立场错误,被通报批评典型案例,如全国新冠肺炎防控疫情期间,大理市委、市政府为地方利益,制定错误政策,扣押重庆地区经大理中转的防疫物资。中央定义:大理市委、市政府在紧要关头无视政治纪律、漠视国家法律,本位主义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

“整治工作”中出台的错误政策,同样表现出唯我独尊,为局部利益和个人政绩,不能站在全国大局立场。为地方利益或政绩各自为政,制定的短期化的局部政策,充分体现了基层组织“四个意识”淡漠,“两个维护”缺失。违反了党的统一部署,影响政府和法律的权威,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念。

2.指导文件自定义惩戒条款,涉嫌违反党纪

“整治工作”指导文件中,对违纪认定有多条自定的“不予采信”条款,以及相应的审核验收标准,以此自定义标准引发的对整改不合格党员干部的惩戒处罚,违规越权。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中纪委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均无权就哪一级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惩戒性规定问题做出答复。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党内惩戒性规定。

基层组织更要随时注意自己的言行,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层层把关,落实监督责任,向党和人民负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整治工作”文件下发各市税务局后,各市局同样以省局文件为依据,照葫芦画瓢,下发相同内容的文件给所属下级;随后到区等单位级级下发,各级单位机械执行,对文件内容缺乏基本对、错判断。并且对党员提出的意见不闻不问,甚至一些基层领导,拒不与基层代表见面沟通,暴露了该系统党内监督缺失,一味“眼光向上”,唯领导之马首是瞻的个人崇拜主义泛滥。

我们身边发生的党内监督缺失,惨痛教训。例如在全国乃至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武汉训诫李文亮事件,对党和国家造成的伤害。经办训诫的派出所党委和民警,如能负责起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责任,就会减少对党和人民造成的损失。

失去监督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有力的监督是对党员干部最好的保护。我们每一级党委、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认识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都应对自己经办的事项,依据党章、法律起到监督作用、对党和人民负责。

二、适应新时代党建工作

1.为什么要严禁公务员和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

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容易助长官商不分,影响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干扰经济秩序,甚至会出现权力寻租,以谋取私利,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的建设,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理解了党和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初衷本意,就不难对现实中出现的下列现象,做出正确的判断。

事件一:公务员下班送外卖是否违纪

江苏网民请示纪委:由于生活压力较大,公务员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是否违纪?

宝应县纪委回复:公务员如因生活困难,利用周末送外卖,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的纪律。

事件二:镇长开专车被纪委查了

安徽歙县一镇长因病导致生活遇困,跑滴滴专车补贴家用。调查组根据规定予以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罚,表示不会再做。

2.党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者

副镇长开滴滴贴补家用被媒体曝光后,大多数网友不仅没有谴责当事人,反而对其表示了同情、理解甚至声援。宝应县纪委的回复,现在已成为人性化、典型化的代表。我们纪委和党员干部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

“整治工作”暴露出基层普遍存在的本位主义、个人崇拜、监督缺失等目前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的顽疾。

这些事件均反映了在当前不断进步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党建工作与时俱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用实例告诫党员干部要敢负责、有担当,就能医治。

3.解析政策,充分理解并把握好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综合整理自: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中国纪检监察报、解放日报)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党员干部只要是工资以外的收入,包括下班后送外卖、借款给他人收取正常利息、出租店面收取租金,或以往参与过经营营利等均属于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

这种观点没有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的真实精神,不能通过对字面的理解,简单地将一些日常經济行为混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党干部将其个人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门店出租、自己从事创作、发明创造等,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只能算作一种简单的经济行为。

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兼职,创业,不应被视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三、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组织自我治理的重要方法

理越辩越明,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从基层党员开始提出意见,到部分干部逐步认识坚持原则的重要性,最终影响到领导改变作风,及时纠正失误,挽回了损失。

从目前党和国家的大环境讲,多种监督并行,只要是错的,总归能纠正。就像疫情期间的一些典型错误,在很短时间内,就在人民监督下,被党和国家纠正。个别投机分子,被暴露无遗。

基层党委及纪检干部,敢于正视自己的错误,不怕给自己树立工作上的“对手”,最终重视基层党员同志意见,并协助基层党员,把整改活动中的理解认识总结成文,供大家学习。更体现了一级党员干部的胸怀和担当。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执纪审查中,不少基层党员干部刚直不阿,积极支持改正错误,充分证明我们党有自我净化、自我纠偏的能力。实践好“四种形态”,是党增强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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