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化外人”制度立法原因及其启示
2020-09-02彭紫莹
彭紫莹
摘 要:《唐律》中“化外人”的法律规定是唐朝处理涉外纠纷和不同民族冲突的主要原则,对于“化外人”这一概念的解释尤其是“化内”与“化外”的区分标准在学界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本文采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唐律中“化外人”制度进行辨析,其是政治关系、经济发展和儒家正统观念共同作用之下的产物,对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后世王朝的立法活动影响深远,同时也为当今中国的法制发展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唐律;化外人;立法原因;启示
一、 引言
《唐律》中“化外人”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唐朝对外政策和态度,是唐朝处理涉外纠纷和不同民族冲突的主要原则,在《名例》、《卫禁》和《擅兴》中共出现三条关于“化外人”的规定。我国学者研究最多的规定是《名例》中化外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即“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其既突显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儒家文化特点,同时又与唐朝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密切相关,体现了唐朝统治者开放包容的大国风范和立法者成熟高超的立法技巧,对同时代唐朝的周边国家地区和后世王朝相关制度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对于“化外人”这一概念的解释尤其是“化内”与“化外”的区分标准在学界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对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和评价也是众说纷纭。
二、 “化外人”的概念辨析
《唐律》中有三条提及“化外人”的规定,但是对于什么人属于化外人没有明确说明。“化外人” 究竟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外国人,还是指华夏五洲之内的少数民族,抑或是两者都包含其内,换言之,对于“化内”和“化外”的区分界定应该采用国籍标准、种族标准还是文化或者政治标准,国内外学者都各执其词。由于唐朝疆域辽阔,各少数游牧民族众多,中原大唐子民聚居地还零星分散着“羁縻府州”这类特殊的少数民族行政区,以及在长安城内和江浙沿海一带有大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贾短期或长期居住在唐朝境内,因此文化习俗和法律制度各异的复杂因素互相交织,再加上唐朝各代疆域版图扩张或缩减等动态变化,为了更接近当时立法者的意图,本文将微观的“化外人”概念和宏观的唐朝华夷关系图景相结合,试以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来重新审视唐律中的“化外人”制度。
从字面上看,要弄清“化外人”这一概念,首先要区分“化内”和“化外”,《说文解字》将“化”字释义为“教行”,即上教下行为“化”。所谓“化外”,是指唐朝统治者倡导的政教礼仪和制定的刑禁法度管理和实施之外的地方,“化外人”应当属于华夏声威教化或者王化不能及之四夷之地,即诸夏之外的区域。结合唐律中其他诸如此类的条文和疏议可以发现,“化外”的同义或近义词除了“四夷”或“夷”之外,还包括“藩”、“外藩”、“藩国”、“藩夷之国”,与此对应的“化外人”则有“夷人”、“藩人”、“藩国使”之称。由此可见,唐朝不同时期不同立法者对于“化外人”的称呼和用词不同,这体现了唐朝法律条文的动态弹性,也说明了《唐律疏议》是反复修改完善的有唐一代之典。
“化内”与“化外”的区别就是华夷之别,体现在政治、文化和种族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因此,仅仅以单一的民族或者国籍标准而不考虑唐朝的政治文化背景和发展变化情况来界定“化外人”是不合理的,并且这一概念的内涵在随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扩张或限縮,因此需要全面总体把握不同时期的具体释义。至于被广泛认同和采用的“文化标准”来区分华夷则是对于华夷互动、国家统一和民族融合的希冀和认可,若不犯中华,夷狄亦可为诸夏,但是由于文化本身是抽象和难以具体等级化的,且各国和各民族对于不同文化的接受和认同程度也不可简易判定,因此文化标准虽有道理但实际上并无可行性。而“声教”表明了法家的刑罚声威和儒家的审慎教化,是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典型,体现了唐朝对外强大的政治影响力以及“华夷一家”的思想。然而“化内”与“化外”的地域范围在唐代也并非一成不变,与唐朝国力的变化和周边政权的此消彼长相关,“化外”夷族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变成“化内人”。“声教”这一政治标准用来区分华夷即“化内”与“化外”无疑是更为合适和更加符合唐朝时代背景以及立法者意图的,同时“声教”也可进一步细化成为更为具体的区分依据。
首先是依据户籍来界定“化内人”和“化外人”,历朝历代都以籍账制度统计统治范围内的住户人口和土地面积。而唐朝是将赋役制与之相结合,因此,在户部会有居民的户籍和赋税记录。判断“化内人”还是“化外人”主要就根据户部籍账记录,拥有户籍并履行赋役义务的人就不再属于“化外人”。对于这一界定标准,有大量史料加以佐证,如《唐六典》中“凡诸国蕃胡内附者,亦定为九等。”由此可见,被“声教”后拥有户籍的夷人从“化外人”变成了“化内人”。另外,羁縻府州的蕃户虽在中原之间且进贡赋役但大多藩人不上户口,只是通过其君长都护的命令进行人身统治来实现管理。从玄宗的诏书来看朝廷是把府州“熟户”视为“王人”即“化内人”,因此可以认定唐朝官方界定“化外人”与“化内人”采用的政治标准具体表现为户籍是否在册以及是否是羁縻府州的熟户。
三、 “化外人”立法的原因
(一) 政治原因:李唐皇室鲜卑血统的影响
《资治通鉴》载,唐太宗曾对群臣说自古以来各朝帝王都以中华为尊而贱夷狄,因此他们大多虽然都能平定中原却不能让周边少数民族臣服,而太宗在此方面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华夷一视同仁从不歧视,所以各族像敬重父母一样尊重大唐和太宗。这体现了李唐王室平等团结的民族观,而此种特殊的华夷关系思想则源于李唐政权之建立者与少数民族尤其是鲜卑族有着密切联系。李唐王室的先祖包括曾祖、祖父和父亲等都曾世代在鲜卑人建立的北周王朝封官加爵,李渊的祖父曾被赐予鲜卑姓“大野氏”,其他宗族先祖也起过“达摩”、“起头”等鲜卑姓名。因此,李唐氏因长期在鲜卑族生活而被鲜卑文化所影响。再者,李唐王室的母系有数代都与鲜卑族有着联系,高祖李渊母亲是北周鲜卑族独孤信四女,太宗李世民母亲窦氏是北周纥豆陵氏窦毅之女,高宗李治母亲长孙氏同样也为拓跋氏宗室长。李唐前三代帝王均为鲜卑女子所生,李唐王室并不是血统纯正的真正意义上的汉人,李唐的血液里流淌着少数民族的基因。因此,唐朝统治者并没有很强的种族歧视观念,李世民的施政思想才会是“德泽”。这种“四夷一家”的思想体现在施政的各方面,如以羁縻府州和册封制度对藩夷进行管理,作为唐朝涉外立法的“化外人”制度也是由于李唐皇室鲜卑血统的影响以及特殊的政治思想而产生的。
(二) 经济原因: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唐朝是当时经济国力最为强盛的国家,其繁荣的经济和包容的文化吸引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人来唐朝拜进贡。在交通方面,唐朝和周边政权新修建的多条道路使得中原与周边的贸易往来更为便利。与外界相通的七条主要干道向东延展可达今天的朝鲜半岛,向西可通向西域并途经帕米尔高原和天山直至中西亚甚至可远达欧洲。除了陆路交通的顺畅,海上对外贸易也有了极大的发展,得益于大运河的开通,此时的扬州成为了国内南北贸易的枢纽和新兴的国际化贸易城市。据德宗时期记载各国使者和人质已达四千余人,更不用说在唐朝定居的经商者了。大批怀着经商、外交和学习以及传教等目的外国人纷纷踏上了丝绸之路。因“化外人”与大唐子民风俗相异、文化制度有别,唐朝在各方面给予他们特殊的优待。外国人和外族人拥有完全的独立自主,唐朝为“化外人”划定了专门的居住区,他们可以在唐朝境内自由经商,甚至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优待,在唐的留学生还有专门的考试并可被授予功名,这些政策都显示出了唐朝对“化外人”的保护与包容。尽管唐朝官员和百姓对外族人士有着特殊的照顾和极大的信任,但是“化内人”和“化外人”之间以及不同国家和种族的人之间由于文化语言和生活习惯的差异难免会产生冲突,“化外人相犯”条便在此种背景之下诞生。
(三) 文化原因:儒家正统观念的作用
在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大致为“德本刑用”、“明罚慎刑”以及“宽简稳定”,可见儒家学说依旧是正统和主流思想。儒家主张通过礼法结合的方法对国家进行治理,而华夷一统图景的实现则是礼法向化外的延伸。在儒家观念中,既强调以儒家礼教文化为正统而划分明显的华夷界限,同时也主张兼包容各民族优秀的文化。孔子一方面认为没有道德礼义的夷狄即使有君王也不如没有君王的华夏,另一方面又表示想去九夷之地居住,希望修治文教、德政来招附“化外人”,使他们在九州安定下来。在儒家看来,尽夏夷夏有界限和优劣之分但此种情形并非永恒不变,夷狄接受了“礼义教化”便可能变成华夏,而儒家的观念是以自身为本位去教化周边部族即“用夏变夷”。在儒家正统思想的作用之下,中原统治者很早就达成了立于华夏而统一天下的共识,唐朝继承这一思想认为中原“华”是中心,“夷”为藩属之国。“化外”一词本身就体现了造词者对夷狄的轻视,认为先进的华夏文明乃为教化后的正统文化。但唐朝的统治者和立法者有更加开放包容的意识,视“夷狄”如大唐子民,可以给“化外人”以礼教文明使之内化为王民。例如唐玄宗曾命令番客入朝后可引向国子监以观礼教,旨在通过大唐的礼仪教化使夷人通礼晓教。
四、 化外人制度对当今中国立法的启示
每个民族都有其相应的优秀文化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唐律中的“化外人”制度体现了唐朝立法者在处理和解决华夷不同民族和文化的人之间关系的先进思想和技术,虽然距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并且法律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其对于少数的民族政治归属与法律实施政策以及包含文化因素的民族聚居区的划分方式为当代中国民族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处理国际贸易等提供了启示。中国历来崇尚多民族团结统一而又融合发展,唐朝各少数民族政权在成为羁糜府州之前都会按照当地“俗法”稳定地区统治和规范社会活动,这些“化外”的成文或不成文规范在四夷之地起著维护社会秩序和首领统治地位的重要作用,在藩人投降唐朝归化后也在配合着继续使用。民族并非一个固化和僵硬的概念,不同民族的人互相借鉴精华共同发展并保留自身特色从而形成整个中华民族多元—体和谐有序的格局。
中国目前的少数民族已同汉族拥有有同等地位和法律权利,宪法和法律更是赋予了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区域自治特权,且自治机关可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受唐律“化外人”制度等影响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虽然借鉴了唐朝开创的羁縻府州制度,但是也摈弃了封建王朝的诸多弊端。唐朝羁縻府州的都督由各族首领兼任使得少数民族首领和府州百姓之间的关系异常密切并且首领行为极易引起州府百姓的效仿和追随。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就不同于与解决民族问题无关的普通地方自治和少数民族散居的区域自治,而且分为行政地位逐级降低自治区、州和县,既使少数民族自治机关能够充分行使权力也有利于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更好的管理。
另外,面对当代势不可挡的经济贸易等各方面的全球化,“化外人”的规定所体现出的对外国友人的尊重和包容以及对他们平等相待的精神可以给当今中国的国际法制建设以启示。唐政府在落实“化外人”条的实践中设立“化外人”自治机构以及任命了外族长官来补充朝廷的司法治理力量,并且使得入境的外国人或外族人有了一定的能动性而不再处于治理客体的被动地位。有鉴于此,我国的部分沿海开放经济区也创立了外籍人聚居地的民主选举,如在居委会中设置“洋委员”作为外国人聚居区的负责人,这使得外籍人士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实现自我治理,这类创新制度能够利用外国人的自主管理来节省社会资源和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体现了对外国友人的平等对待和尊重。借鉴唐律“化外 人”制度以及各朝各代关于民族融合和国际交流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和政治归属,选择一条适合中国多民族现实国情和具有新时代中国发展特色并且符合国家人民利益和维护各民族团结统一共同富裕的中华民族复兴和富强的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陈若愚.评《永徽律》“化外人相犯”条[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7(05):108-113.
[2]李建忠.国际私法抑或人际冲突法——《唐律疏议》“化外人”条的法律性质辨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6(03):53-57+128.
[3]刘吉庆.唐律“化外人”条——政治归属与法律适用的二分视角审视[J].法律史评论,2016,9(00):255-263.
[4]沈寿文.《唐律疏议》“化外人”辨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03):115-118.
[5]王炳军.唐律“化外人”条的法律解释[J].法律方法,2018,25(03):184-199.
[6]王立民.论唐朝法律的开放性特征[J].法学,2018(10):165-177.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