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早期护理干预在小儿高热惊厥中的应用
2020-09-02何云
何云
【摘 要】目的:探析小儿高热惊厥护理中实施早期护理干预措施的临床效果。方法:研究样本收录为存在小儿高热惊厥症状的患儿,收录时间限定在2019年10月-2020年10月,接受常规护理干预的41例患儿纳入对照组, 接受早期护理干预的41例患儿纳入试验组,分析护理满意度与病情改善情况。结果:试验组患者护理一般及满意例数40例,满意度97.56%,对照组患者护理一般及满意例数33例,满意度80.49%,组间数据差异显著(P<0.05);试验组退热时间、惊厥消退时间、住院时间各项数据较之对照组,组间数据差异显著(P<0.05)。讨论小儿高热惊厥接受早期护理干预,患儿临床症状改善显著,家长护理满意度较高,值得推广使用。
【关键词】早期护理干预;小儿高热惊厥;应用
【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20)09-0181-02
小儿高热惊厥好发于10岁以下,在患儿存在机体发热情况下,会因机体发热产生惊厥症状。主要的诱发病因为上呼吸道感染、机体发热超过37.8摄氏度;发病期间患儿主观意识淡薄或消失,伴有口吐白沫症状,需要及时介入治疗,以保证患儿中枢神经系统不受病症影响[1]。本次研究中,基于本院收治的小儿高热惊厥患儿,实施不同的护理干预措施,分析小儿高热惊厥护理中实施早期护理干预措施的临床效果,详见下文: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研究样本收录为存在小儿高热惊厥症状的患儿,收录时间限定在2019年10月-2020年10月,接受常规护理干预的41例患儿纳入对照组,其中男患儿22例,女患儿19例,最大年龄9岁,最小年龄1岁,平均年龄(5.12±1.35)岁;接受早期护理干预的41例患儿纳入试验组,其中男患儿21例,女患儿20例,最大年龄10岁,最小年龄1岁,平均年龄(5.32±1.28)岁;所有患儿体温均超过37.8℃,基本资料数据差异对比无意义(P>0.05),入组患儿家属对本次研究目的与护理措施均知晓,且自愿签署调研意愿书。
1.2方法
对照组患儿接受常规护理:每30min测量一次患儿体温数据,对体温过高的患儿做好物理降温措施(退热贴、酒精擦拭体表裸露皮肤、冷敷毛巾等)。并定期清理口鼻异物,保证患儿呼吸通畅。
试验组患儿接受早期护理干预,主要针对于患儿高热惊厥开展相关护理措施,如:
1.2.1发热护理:主要采用物理降温措施,必要情况下给予药物辅助降温,但是在惊厥症状未有效控制前禁止使用药物。
1.2.2降颅压护理:若患儿惊厥发作次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基于患儿20%甘露醇降低颅内压力。
1.2.3体征监测:实施检测患儿心跳、心率、体温、血压等体征指标,出现异常计数排查相关原因,基于对症干预。
1.2.4环境干预:通过环境护理干预,为患儿创建良好的疗养与恢复环境,可以通过在室内摆放绿植、增加床铺的柔软度与舒适度,来提升患儿护理期间的环境满意度[2]。
1.3统计学意义
数据软件采用SPSS 22.0,统一计量资料格式为(),统一计数资料格式为(n,%),由T值、χ2值完成校验,组间数据存在意义表示为P<0.05。
2 结果
2.1护理满意度分析
2.2病情改善对比
3 討论
小儿高热惊厥的出现通常与患儿神经系统发育有关,在小儿上呼吸道感染疾病的影响下,出现机体发热症状。在小儿高热惊厥症状的护理过程中,实施有效的护理干预措施,通过物理退烧、环境干预、体征监测等护理干预措施,帮助患儿改善生理状态[3]。通过护理期间对患儿病情的观察,及时的实施颅内压降低的干预措施,有效地控制患儿机体发热症状,促进颅内压降低,保证患儿生理机能处于良好状态。本次研究中,早期干预护理措施的实施主要通过预防措施的实施,及时的控制患儿的机体温度与颅内压,从而有效地促进惊厥症状缓解[4]。
研究数据分析:试验组患者护理一般及满意例数40例,满意度97.56%,对照组患者护理一般及满意例数33例,满意度80.49%,组间数据差异显著(P<0.05);试验组退热时间、惊厥消退时间、住院时间各项数据较之对照组,组间数据差异显著(P<0.05)。
综上,小儿高热惊厥的临床护理中使用早期护理干预措施,能够帮助患者有效改善患儿病症表现,提升患儿家长护理满意度,临床应用价值显著。
参考文献
[1] 蔡金婷.阶段性护理干预在小儿高热惊厥中的应用效果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8, 16(19):271-272.
[2] 林瑞薇.护理干预在小儿高热惊厥护理中的临床应用效果研究[J].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电子杂志,2018,006(018):139.
[3] 刘畅.阶段性护理干预在小儿高热惊厥中的应用效果分析[J].当代医学,2018, 485(06): 159-161.
[4] 仲雪霞.阶段性护理干预在小儿高热惊厥中的应用效果分析[J].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18,229(16):9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