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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路径研究

2020-09-02王坤

中国民商 2020年8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

王坤

摘 要:消费者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但是其在公司运营和公司法当中并没有建立更为科学的参与机制,也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为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平衡消费者、股东和企业间的利益关系,需深入研究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途径。

关键词:消费者利益;公司法保护;合法权益

一、突破消费者困境法律诉求

传统的消费理念中,消费者是主导,充分展现了消费者的自由消费观念,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消费者是集体行为的主要参与者,这会对消费者主权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无法将集体行为视为推动公共利益的重要角色。而出现集体行为无法顺利开展的因素为搭便车心态,消费者的选择也无法全方位展现其喜好,无法展现消费者作出的选择对企业经营与发展产生的影响。合同连接体理论不重视集体选择,主要寄希望于外部因素控制上述问题。

集体行为失灵使消费者成为直接的受害者,如消费者可成为社会群体的典型代表,则消费表明公司行为也会产生较为有利的社会效果,这展现了消费者集体选择的最终结果。消费者不能正确认识生产与消费特征产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若其产生的结果具有较大的风险,则公司需充分彰显其作用与价值。部分企业尽管作出了危害社会的商业行为,但消费者也无法将这种行为与产品及服务紧密相连。

品牌方法是消费者识别产品时应用的主要方法,主要应用于无需直接分析消费产品的生产企业。在集体行为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后,较为理性的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主要依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但是如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无法及时获得救济和支持。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树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生产企业内部规范和约束机制,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的主要内容

基于公司契约论,员工在提供劳动力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切身利益,消费者也可理性地决定是否购买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很多消费者和员工并未与公司的管理人员及时签订合同,利益相关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与其取得间接协商,公司在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管理人员也应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提供较高的待遇。

公司契约论能够将消费者作为企业的重要参与者,但是这种模式忽视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认同股东优先理念的员工认为,合理利用利润冬季可起到拓展竞争市场的作用,进而全方位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者在竞争市场的过程中,其所作出的选择能够十分客观地彰显出自己的偏好,这也是契约连接体实行的理论依据。所以,为全方位满足理性消费者的消费诉求和消费喜好,要收集并评估市场价值信息。

消费者是经济资源分配中不容忽视的主体,因此,在日常工作中,需结合消费者的诉求和喜好决定产品或服务的标准,这也有利于优化社会供给与分配。但是消费者理性消费使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明显,在公司契约论当中忽视信息不对称问题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公司的治理模式和公司的相关制度无法清晰地解释公司治理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方法。公司法中指出,公司董事应做好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工作,该管理模式也被称为管理主义。在长期建设和发展中,公司管理层则认为,公司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团队要将实现最高团队利益为最终目标,在订立目标的过程中没有考虑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公司契约论以消费者为契约方,团队成产论当中对消费者定位并未给出清晰的阐述。仅仅按照企业管理人员的个人经验作为最终的判断,无法全方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经营与管理工作中,如董事会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履行消费者执行义务,则会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此实现股东的利益。

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路径

(一)立法目的延伸至消费者保护

公司法主要保护股东和公司的权益,但是公司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将重点放在了维护股东的利益上。修订公司法时,对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则采取社会责任立法化的策略。但是在立法工作中并未及时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基本内涵。社会责任的宣誓属性较强,无法直接应用于司法领域。所以在公司法修订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需基于公司法保护利益相关者。

(二)董事信义义务延伸至消费者利益考量

市场失灵是交易中常见的问题,公司可在多种不同的信义机制下取得更高的利润。消费者也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消费者在公司科学管理等领域与股东利益基本一致。若出现违规行为,则要负连带责任。

(三)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为消费者提供较为完善的信息沟通渠道。信息披露机制在股东及投资者的积极协商下,也可将经营财务问题作为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与员工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无关。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也可引发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公司经营可引导消费者了解产品及服务的信息内容,从而使消费者掌握企业的经营现状,避免冲动消费。从上可以看出,公司法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另一方面也可利用多种形式改善产品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四、结语

文章分析和讨论了公司法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了解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不足,其主要體现在消费者利益保护内容不完善,不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方面。对此,企业应当在董事信义义务的建设中高度关注消费者,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瑞.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路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9,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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