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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问题的相关研究浅议

2020-09-02郝宇

时代人物 2020年8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郝宇

关键词:法治道路;党的全面领导;依法治国

法治道路是全乎全局、全乎根本的大问题,是一个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容不得半点含糊。习近平同志鲜明地指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是法治道路。是法治的道路,就不是人治的道路。这两者是對立的,必须从中选择其一;二是中国道路。中国的道路,就要立足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立足于回答和解决中国问题;三是社会主义道路。所谓社会主义道路,本质特征就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键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党的全面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必须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落实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就是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领导立法并不是封建家长制式的搞一言堂,是履行严格的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的;保证执法、支持司法也不是简单粗暴的干涉执法和司法,干涉具体案件的办理和审判,而是把握大原则、大方向上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带头守法,指的是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任何政党都必须在这个框架下活动,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重要原则,是对党和法的关系作出的结论性阐述。“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规范性的表述最早出现在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这是对十年文革教训的一次最深刻的反思,目的是避免党内民主被滥用、权力过度集中和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而再次出现“无法无天”的不正常现象。从1982年宪法的结构上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体现为两个方面的具体规范:一是“序言”最后一自然段,二是“总纲”第5条。1982年宪法的这两处表述均是过去宪法中不曾写过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党与法的关系上的一大理论突破”,明确回答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使党章规定的原则以宪法化、规范化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最高意志,对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也是要求执政党必须带头守法的宪法来源。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一以贯之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从严治党是坚持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政治保证。两千多年来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对现代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阻力仍然很大。权力的“任性”导致法律形同虚设。十八大后,一大批老虎苍蝇的相继落马、一系列反腐措施的陆续出台、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制定修改,都体现出了习近平从严治党的思想。特别是2018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例如第31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很明显体现出“纪法分开、纪法衔接、纪严于法”的特征,目的就是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以从严治党保证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律规范上的体现就是通过《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不只是一个花哨的概念,而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的实现,它规定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当中。如果没有私有财产的保障,私有的土地和房屋不经合法程序就可以随时被征收;如果不能落实平等权,百姓与政府官员显然不能同日而语;如果民主选举有名无实,人大代表就不会积极行使职权,失去监督的公权力必然会导致滥用。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公民基本权利通过依法治国这个武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才能获得最起码的尊重,党的领导才能不断赢得多数人的支持,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于通过法治限定政府权力的有效边界。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Right就是国家的Power所保障的一种利益”,公民基本权利必须通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才能实现,但是具体又可分为三种:第一,“freedom from state”(远离政府权力即可实现),也即政府需要以不作为的方式保障公民权力。例如宪法第37条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严格限制,特别要杜绝行政权力僭越为司法权力。行政权力只能维护日常秩序,却不能冒充司法权力执行法律裁决。第二,“freedom to state”(走近政府权力即可实现),政府需要为此类权利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秩序和外部条件,例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这些政治权利是公民以自由意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表现形式,也只有此类权利的实现才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不会沦落为一句空洞的口号。第三,“freedom by state”(依靠政府权力才可实现),政府需要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公民的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与帮助权等。国家不能超越宪法,给社会带来更苛刻的规则。政府必须在宪法---这个公民与国家达成的社会契约范围内活动,否则即可能构成违宪,受到具体法律的制裁。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走依法治国道路

从历史维度来看,法治与人治孰优孰劣的问题自古以来在法学界都是争论的焦点问题,恰如两重奏般此起彼伏,延绵千年始终没有完全平息。就中华传统文化而言,人治论长期占据主流意识形态,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王朝,周而复始的朝代轮回、江山改姓,人治的巨大弊端就是将所有资源分配的权力集中于一人或少数人之手,我们无法保证所有掌握权力的人都是高瞻远瞩、不犯错误、公平公正的贤人。从长远而言,不仅是要民主,也需要法治,习近平在宁德的时候就曾提出,坚持民主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加以解决,坚决反对绝对化的“大民主”。没有法治的民主也会引起混乱,法治就是一种秩序,所起到的作用就是治国安邦。

从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角度看,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共产党的长期执政是建立在政局稳定和民心所向基础上的,不论是回顾过去我们取得的辉煌成就,还是展眼未来描绘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宏伟蓝图,缺失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基本方略,都同样不可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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