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合授信机制
2020-09-02王瑞淑
王瑞淑
摘 要:近年来,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资源向大型企业倾斜,银行信贷风险集中度日趋升高,少数大型企业的债务规模超过其实际需求甚至超过自身承受能力,使得企业和银行都面临较大的信贷风险。同时,信贷资源对大型企业的过度倾斜也挤占了中小企业的信贷资源,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针对此类问题,2018年6月1日,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多地积极部署开展试点工作。开展联合授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联合授信机制的研究实施,将有助于推动银行业信贷市场过度融资、多头授信问题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联合授信;制度安排;银行
一、引言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意企业(含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银行开展联合授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对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风险,提升信用风险防控能力、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促使企业在开展融资活动时保持谨慎合理的态度,维持自身债务率在科学可行的水平,提高财务稳健性,从而为企业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二、联合授信机制对银行授信风险防范的作用
(一)有效控制授信规模
过度融资是信贷市场常见现象,是可能积累引发信贷风险的诱因之一。联合授信管理的核心在于信息共享、協同风险防控。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融资企业,其授信额度将通过银企协议得以确定并透明化,此类企业将告别多家银行授信、过度融资的历史,也有利于为银企双方降低授信风险。能优化资源配置,遏制资金流入僵尸企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
联合授信机制确定的额度也将有效避免银行之间的不当竞争,使银行之间的客户资源竞争规范化。
(二)规范企业融资行为
联合授信机制的实施将有效遏制多头授信,过度融资的问题。企业将无法通过多家银行获得超过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从而迫使企业在制定及实施融资计划时审慎考虑,约束自身的融资行为,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避免盲目扩张等不良后果的产生,促进企业稳健持续经营。
(三)降低银企间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面临的棘手问题,授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全面甚至不真实,将会使银行面临较大的信贷业务风险。
联合授信机制要求建立银行间信息共享机制,各家银行可以共同收集信息、分享信息、并互相验证信息,科学评估企业风险,有利于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通过信息的互通共享,各银行对企业信息的掌握更加全面、真实,有利于提高与企业进行授信谈判时的主动性。同时,信息共享机制也为银行同业相互交流探讨创造了更多机会,各银行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四)提高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深入性
联合授信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评估企业整体风险水平与债务承受能力,从而分析其实际融资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增强风险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基于联合授信机制的要求,各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将签订相关协议来约束各自行为,因此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决策将更加审慎。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后,有利于提高企业对银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的配合程度,有利于银行进行更加深入全面的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工作,提高风险控制效果。
三、联合授信机制仍需完善的方面
(一)额度核定标准需要进一步探讨
联合授信额度核定是联合授信机制的核心内容,也是防范企业过度融资的关键。实施联合授信机制,以牵头行为核心的联合授信委员会能否深入了解企业真实状况,能否真正掌握企业整体负债情况和实际融资需求,是关键点也是难点。既能有效控制银行业的信用风险,又能满足企业发展的合理需求,是当前联合授信工作面临的重要挑战。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联合授信机制的实施也涉及到对银行原有授信制度及体系的修订与完善,这些都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探索与研究。
(二)缺乏信息系统方面的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颁布试行,目前银行之间、银企之间信息沟通共享尚未建立专门的科技支持平台,目前大多依靠邮件、微信群、QQ群、纸质资料等方式来传递,此类信息传递方式不仅效率较低,而且难以保证信息真实性、保密性,这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隐患。
(三)联合授信机制加大了银行工作负担
联合授信机制下,在确定授信额度前,银行需要对企业的信息进行深入全面的收集、分析、核实,同时,信息共享不充分,一些牵头行未及时将汇总掌握的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及客户的信息与成员行共享,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的工作内容。另外牵头行需要履行的一系列职责,包括组织召集联席会议、牵头制定联合授信机制相关协议以及测算联合授信额度等内容,都会加大银行工作负担。
(四)联合授信机制涵盖的企业范围有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有明确的贷款银行家数以及融资余额规定,而对该标准以下的企业并未强制要求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因此,按照监管新规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较少,对部分信贷企业难以形成有效制约。
四、对联合授信机制运行的建议
(一)多方合作研究,确立科学的联合授信额度标准
尽管联合授信机制的新规有一定的创新,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联合授信额度的确定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在确定科学合理的授信额度上各方更应加强合作研究,授信额度标准不应全国一刀切,可以研究按地域或行政级别等划分为几个等级来确定联合授信机制下的授信额度上限,做到既有限额标准又因地制宜,提高联合授信机制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初衷。
(二)加强银企沟通,提高企业配合度
加强银企协调沟通,让企业认识到联合授信机制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企业长期稳健发展,实现银企双方的共赢。通过联合授信的方式,逐步建立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审慎合理测算企业可承受的债务水平,了解企业真实融资需求,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企业联合授信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日常服务和专业水平,赢取企业的理解和信任,使企业真正接受联合授信安排,积极配合接受授信前的调查评估与授信后的跟踪检查等工作。
(三)科学运用监管手段,确保机制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监管部门也要发挥其工作效能,加强调研指导,推动联合授信与优化信贷风险管理相结合。推动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安排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使联合授信真正发挥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监管部门也要积极推动信息沟通共享平台的建设,优化信息共享渠道,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另外,由于大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监管层需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督促地方政府改变银行授信理念。获得地方政府对银行构建联合授信机制的认同和支持,是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联合授信机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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