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研究
2020-08-31肖雪萍
肖雪萍
摘要:互联网保险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也是国家支持保险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但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何保证其良好发展已成为当下重要的任务。本文在简述微医保及创新亮点,并阐明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必要性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现状,对其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期望提出能促进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可行性对策。
Abstract: Internet insurance is an emerging field combining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and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the state to support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insurance products in China, and how to ensure their sound developmen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ask at the moment. This article briefly describes WeChat Insurance and innovation highlights, and clarifies the necessity of Internet insurance product innovation. Based 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Internet insurance product innovatio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facing its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hopes to propose feasible countermeasures that can promote Internet insurance product innovation.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创新研究
Key words: Internet insurance;product innovation;innovation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724.6;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23-0251-03
1 互联网保险定义及理论基础
1.1 互联网保险定义
隨着“互联网+”蓬勃兴起,互联网逐渐的与各行各业进行跨界融合。在这一新型态势的发展浪潮中,保险行业也瞄准势头,与互联网碰撞融合,迸发着新的生机,衍生出互联网保险。因此,笔者认为互联网保险是以网络销售渠道为基础,利用海量数据信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巧妙地融入互联网思维,依托互联网平台,推出符合互联网特性并迎合众多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使消费者据己所需,可自主进行线上投保等保险业务流程的经济活动。
1.2 长尾理论
在网络时代来临并掀起巨大变革浪潮之际,长尾理论悄然兴起。企业通常会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去关注自认为重要的“头部”即高端顶级客户,充分发掘其需求并提供优质服务,却往往忽视冗长的“尾部”即社会普通大众,导致细微市场大众的需求未能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长尾理论则是倡导企业顺应社会阶层细化分工的趋势,发挥网络时代可降低关注成本这一优势,充分投入小微市场,进行目标市场细化,拾遗补缺。聚众多小市场需求,成一冗长细尾,创规模效应,从而赶超主流产品市场份额。
2 微医保简介及创新分析
2.1 微医保简介
在2017年11月腾讯联合泰康在线在微信平台推出第一款健康险产品——微医保。旨在补充现有医疗险,加大社会公众良好就医体验度,进而完善国民健康保障体系。试点微信1%用户后,普及全国大众。2020版微医保保障计划有:投保年龄0-65周岁,最高可续保至100岁;保障区域中国境内;报销范围不限医保范围;保障期限1年。一般医疗险保额300万,重疾险保额最高600万,并给予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100元/日。此外免赔额在普通医疗险项下设置1万,而在重疾险项下刨除免赔额。
2.2 微医保较同类产品创新之处
微医保推出时就以性价比、押金垫付、超高保额作为创新亮点,吸引了一波用户,掀起购买百万医疗险的潮流。它具有低保费、高保额;保障范围广,覆盖社保以外;疾病保障全、治疗手段优、用药广等的特点。相比众安在线项下的尊享E生更具以下创新之处:一,投保时覆盖年龄层由尊享E生的30天-60岁扩展到0-65岁;二,把尊享E生针对除恶性肿瘤以外重疾的免赔额1万刨除,百种重疾0免赔;三,创新采用激励对策,积极鼓励消费者运动健体,集步数领红包,提升用户的消费体验;四,提出多种赔付模式,闪赔、快赔、直赔,用户可自主选择赔付方式。
2.3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必要性
创新是一切生产活动的源泉和长盛不衰的动力。微医保的创新亮点也是其持续发展的动力。因而,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必要性体现在:首先对于互联网险企而言:一,快速拥有同行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提高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强企业竞争力。二,拓宽企业产品发展路径,开发出新的盈利创收空间。三,适应互联网险企稳定并持久经营的战略需要。其次对于互联网保险消费者而言,互联网保险产品不断地创新,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需求的同时,加之灵巧纵深的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又能进一步激发消费者更深层次的保险需求。最后对互联网保险整体行业而言,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改变革新着行业理念,促使保险消费者的角色从产品接受者转变成为产品开发设计的参与者,乃至生产者,丰富用户的体验感,全面提升民众保险意识。
3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现状
3.1 互联网保险产品数目多,种类全
目前互联网保险市场上产品数目颇丰,种类全。其中互联网财险就包括:车险、家财险、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退货运费险、支付宝账户安全险等。互联网人身险包括健康险、意外险、分红险、年金险、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产品数目繁多,消费者可以在线上自行选择并主动购买符合需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3.2 互联网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仍远低于传统保险产品
互联网保险自2013年以来呈迅猛发展之势,据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从2013年318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1889亿元,渗透率也从1.9%上升至5.0%。在2012-2015年期间,更是实现爆发式增长,特别是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高达2234亿元,渗透率高达9.2%,后因商车费改和收紧万能险等政策,增长脚步有所放缓。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2018年国内保险原保费收入为38017亿元,这明显比互联网保险产品保费收入高出近20倍。可见互联网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仍远低于传统保险产品,二者存在着较大差距。
3.3 互联网保险产品良莠不齐,创新虚实不一
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上,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良莠不齐。一方面存在着:在社会公众购买后,及时有效的解决网民在淘宝购物交易后产生退货纠纷问题,切实保障己体利益的真实有效创新产品——退货运费险。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带有营销噱头、诱导消费者错误认知保险且具有赌博性质的“伪”创新产品——中秋赏月险。此类产品“伪”创新继续推出,极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4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面临的问题
4.1 产品同质化
互联网保险产品同质化具体表现:一,产品的研发设计雷同。同类产品研发设计时,费率制定、保障范围、保险期限、理赔方式大同小异。此时同行企业间易出现较极端竞争方式:拼价格,打响价格战,以低价短时间快速占领市场取胜,精算岗位和人才形同虚设,混乱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经济秩序。二,产品的销售模式缺乏创新发展。网络保险经营模式虽多样,但每种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受自身局限无法形成大范围影响。且各模式缺乏互补,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突破同质化,找寻创新。三,产品的特色与优势缺失。当多家互联网险企的服务水平不相上下时,产品的优劣势就会凸显而现。目前互联网保险市场上,各产品千篇一律、相差无几。保险消费者难以辨识各家产品特色与优势,从繁多产品中抉择购买心仪及所需的产品。产品同质化亟待解决。
4.2 创新产品背离姓“保”本质
目前互联网保险市面上涌現着大量的互联网保险创新产品,有些产品是令社会公众受益匪浅的。有些产品如:“世界杯遗憾险”却只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以营销博彩为本质、以互联网渠道销售为创新。背离互联网保险产品姓“保”本质的同时,致使社会普罗大众对保险产生新的错误的认识。互联网保险实际是以新的经济业态出现于大众视野,实质仍是保险,本质仍是保障,目的仍是转移风险、维护民众利益、最终成为“社会的稳定器”。“伪”创新产品的出现是不利于社会大众培养正确的保险观念,长此以往,也必将被社会所淘汰。
4.3 网络信息安全隐患
随着网络化和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愈发凸显。尽管近年来互联网保险飞速发展,可在保险行业尚未完全掌控互联网保险情况下,互联网保险网络信息安全也是层出不穷。这对于互联网险企而言,存在客户隐私泄密风险。对于用户来说,存在缺失网络安全意识及移动设备保管风险。对于整个互联网环境而言,存在不良第三者的恶意攻击风险等。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
4.4 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近些年,在互联网保险迅猛发展的同时,监管部门也随之出台了多种政策。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若干意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法律的紧密出台,在某种程度上是缓解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可法律出台的速度远远落后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高速性。且现有的法律针对暴露出的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问题,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因而监管真空问题亟待补缺,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5 促进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对策
5.1 灵活化创新产品
保险本就是触手难及的无形产品,在保险与互联网融合程度愈深的背景下,互联网保险更是兼具无形性、开放性、高效性等多重特点。基于此,互联网险企更要灵活化的创新产品,做到:一,赋予产品研发设计灵活化。精确保险费率,巧妙的规划产品的保障程度,细分保障项目,设计多档次保障期限,使消费者可自由搭配保障的项目、期限等,并支付合理的保费。二,结合已有模式的长处,创造出新的产品营销模式,突破同质化。三,深层开发运用互联网场景化,专注培养本企产品特色,尽可能研发出满足消费者同一场景不同保障需求的互联网保险创新产品。使消费者明晰产品优势的同时,又能精准选择符合个性化需求的产品。
5.2 遵循保险原则,坚定保险姓“保”
保险企业在经营保险业务时,不论是传统线下的保险业务,亦或是线上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首要明确的是以转移风险、保障社会大众利益为主,以盈利创收为辅的正当经营原则,这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重要表现。针对市场上仍存在着某些打着创新口号,忽悠人民群众的产品,互联网险企要时刻遵循保险原则,坚定保险姓“保”理念,拥有坚决维护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决心,从互联网保险产品研发的根源上,握紧保险本质进行产品创新,从而实现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良性持续发展。
5.3 加大技术应用力度,保障信息安全
对于互联网保险存在的网络信息安全隐患,一是互联网险企应当加大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力度,加强信息存储的保障程度,定期核查企业软硬件设施,确保客户信息不丢失、不泄露。二是保险用户要树立网络安全意识,避免随意浏览不良链接和网站,注重移动设备的保管。三是针对互联网整个环境,互联网险企可通过与互联网技术企业之间合作,在技术及人员方面得到高效提升和利用,防止外来不良第三者的恶意攻击,保障信息安全。
5.4 补缺监管真空,构建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一是成立专门互联网保险监管部门,做到术业专攻。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问题归属性的同时,确保人民群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定程度上,补缺了监管真空。二是监管机构及时高效出台相关问题的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拥有针对性、明示性、预防性、校正性。严明互联网保险行业纪律、严肃行业秩序,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梁谨谨.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研究——以微醫保为例[D].辽宁:辽宁大学,2019.
[2]曹丹丹,韩雯.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发展探析[J].现代盐化工,2019,46(01):91-92.
[3]农刚.监管趋严约束下互联网保险风险类型及防控措施述评[J].时代金融,2017(32):244-245.
[4]韩胜男.互联网时代保险模式与产品创新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02):41-46.
[5]林洁如.“微保”上线 用户体验再出“新”[J].新产经,2017(12):71-72.
[6]程楠.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18):180,182.
[7]史思远.我国互联网保险创新型产品研究[D].广东:广东财经大学,2016.
[8]柯晓梅,刘溢.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问题研究[J].商,2016(28):275.
[9]卢琨,顾雨婷,李闯.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8,39(33):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