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个人信息须稳妥管理
2020-08-28周慧虹
周慧虹
当前,在疫情防控趋于常态化的形势下,多数场合对于出入人员循例测量体温、实名登记个人信息。如此防控举措甚为必要,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居民小区以及商场、超市、餐馆、银行等公共场所,对于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保管不够稳妥,个人信息登记表胡乱摆放、无人看管,来往人员随意翻看的情况并不鲜见。
此外,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营销机构采用扫描二维码方式登记个人信息,其使用的软件系统有的是单位、机构自己设计开发,有的由来历不明的第三方提供;对于收集的个人电子信息,有些单位、机构并未建立明确、规范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凡此种种,极易使个人信息这块“肥肉”被不法分子盯上,给个人信息泄露埋下风险隐患。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问题,日前,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全面落實法规制度要求,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必须加强对疫情防控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督促当地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营销机构等建立起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信息登记、存储、销毁的全链条管理机制。要适时组织力量,对各个场合疫情防控期间登记的个人信息管理情况开展摸排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依法惩处。同时,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动员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共同实施监督,确保个人信息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原载人民公安报)
如何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机制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传递,在大多数情况下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在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难度提高的背景下,需要通过技术措施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比如加密技术和安全保护技术,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和传递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并且在公民个人进行个人信息的使用时,对其使用行为的全过程进行安全保护。因此,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机制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必不可少的措施。
依靠行业协会来约束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
即自律保护机制的完善。应积极倡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行业自律规范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但是也有它自身的强制措施,比如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规范对违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企业进行制裁,对违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通过行业协会这一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为及其规范可以有效地约束相关行为主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