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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直觉可以成为道德探究的基础吗*

2020-08-28

关键词:直觉主义信念

陈 海

(上海大学 文学院,上海 200444)

历史上,哲学家们对于道德直觉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有起有伏,从起初的广为接受,到之后一段时间的沉寂,再到20世纪初的兴盛,再到“二战”后的衰落,最后到近十几年的强势回归,其走势仿佛一个大写的英文字母W。在近20年的道德哲学研究领域,对于道德直觉的讨论日益增多,关于道德直觉的争论也层出不穷。有研究者认为,在道德哲学研究中不可以忽视道德直觉的基础性地位①。那么将我们的道德直觉视为道德探究的基础的合理性就需要被进一步探讨。

一、道德直觉的可靠性

既然要作为道德探究的基础,那么首先要讨论道德直觉的可靠性。虽然对道德直觉的讨论在当代非常多,但对道德直觉本身抱怀疑态度的哲学家也不在少数。詹姆斯·雷切尔斯和皮特·辛格等颇具威望的哲学家都明确反对哲学家把道德直觉当作论据,并且反对以符合我们的直觉为目标来创造理论[1]。沃尔特·辛诺特·阿姆斯特朗认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直觉”会受到以下五个方面的影响,从而直接导致其可靠性存疑:第一,偏倚。道德观会影响到人的自我利益,所以人们在接受一个道德观的时候是会有偏倚的。第二,不认同。对于任一道德观念,总会出现不假思索的不认同意见。第三,情感。情感影响人的道德观,也蒙蔽人的判断。第四,幻象。道德观念是受周遭环境影响形成的,这就有可能导致幻象。第五,来源。道德信念可能来自于道德上存疑的源头[2-4]。迈克·休默尔也列举了四种对道德直觉的挑战:第一,不相关性。直觉会受到一些和道德无关的事实的影响。第二,文化灌输。道德直觉受到不同文化的影响。第三,生物机制。道德直觉是在进化压力之下的有偏见产物。第四,个人偏见。如辛诺特·阿姆斯特朗所说,道德直觉受情感因素(即辛诺特·阿姆斯特朗提出的第三点挑战)和个人利益(即辛诺特·阿姆斯特朗提出的第一点挑战)的影响,是存在偏颇的[5]。

以上列举的几点,虽不包含所有可能的挑战,但基本把道德直觉所面临的质疑呈现出来,十分切中道德直觉的要害。针对以上观点,我们作出以下辩护:针对辛诺特·阿姆斯特朗观点的第一点,我们承认偏倚的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偏倚不可以消除;第二点,我们也承认这种不认同现象的存在,但这也是可以消除的;第三点,情感因素是道德直觉的重要因素,它影响人的道德判断,但不足以彻底蒙蔽人的道德判断;第四点,这种道德幻象可能也仅可能会出现在个体当中;针对迈克尔·休默尔观点的第五点,道德直觉本身就是源头,道德直觉的背后确实还有一些影响因素或填充内容,但是,“道德直觉”和“影响道德直觉的背后因素”的关系,就好比长江的源头唐古拉山脉的主峰格拉丹东大冰峰和形成大冰峰的降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大冰峰的形成源自降水而把长江的源头无穷倒退到降水。第一点,道德直觉受到非道德因素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但仅仅是影响,不可能是决定性因素,否则就会滑向自然主义;第二点,再根深蒂固的文化影响,也可以消除,我们并不指望每一个个人的道德直觉中都能有意识地躲开文化的影响,但是在理论层面上,我们可以实现对文化灌输的剔除;而第三点正好为道德直觉主义提供了生物学上的解释依据,但这也仅仅是一种解释的依据,并不能因此而将道德直觉主义理解为一种自然主义。

但是,以上为道德直觉的辩护并不整全。为了对道德直觉的可靠性进行整体性的辩护,本文从“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道德直觉”角度入手,着重探讨道德直觉与反思平衡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阐释“何为道德直觉”,以此来回应对道德直觉可靠性的种种质疑。

二、作为一种方法的道德直觉

有研究者认为,方法论直觉主义不是一种哲学理论,而是一种理论立场:我们归于方法论直觉主义的哲学家在关于直觉的诸多方面持有不同观点,特别是在直觉描述理论方面存在着泾渭分明的两种不同理论[6]12。但是,这些研究者在捍卫直觉在哲学研究中的证据地位方面却有着共同的立场,因为他们遵循哲学传统,把诉诸思想实验的哲学研究方式还原为诉诸直觉的哲学方法论原则,因此把他们统称为“方法论直觉主义”。在关于直觉证据地位的讨论中,坚持用直觉解释哲学思想实验并认为诉诸直觉具有规范性意义的哲学家,都算是方法论直觉主义者[6]12。这种对“方法论直觉主义”的解释十分明了,但与笔者所要阐释的“作为方法的直觉”并不相同。卢析把诉诸直觉作为哲学方法论原则的哲学家都称为方法论直觉主义者,但不同的哲学家对“直觉”的理解却是不同的,比如乔治·贝勒把直觉理解为一种独具一格的心理状态,大卫·刘易斯把直觉理解为信念或信念倾向。

严格地说,以贝勒为代表的理解和以刘易斯为代表的理解,是针对直觉的内容而言的。但是,直觉不是一个像头发一样时时刻刻根植于我们的事物,直觉是在我们遇到某一情境时才向我们“呈现”的,虽然这个呈现过程可以很快,但“快”依然意味着需要时间;虽然直觉“呈现”或形成的过程很“快”,但这个过程依然包含了一系列复杂的信息处理过程②。

根据心理学研究的进展,我们可以获得对以上观点的支持。比如,心理学家戴维·G.迈尔斯认为“直觉”是“日常生活的自动化”:“许多习惯化的认知功能是在没有觉察的状态下自动和无目的地发生的。我们的心理机能很像一个大公司,首席执行官——我们的控制意识——处理着最重要或者是最新异的事情,而将日常事情分配给各个子系统处理。这种资源分配方式使我们能够对许多情况做出快速有效和直觉的反应。”[7]肯尼斯·S.鲍尔斯等人则通过实验进一步指出,长时记忆中的信息对创造性问题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某些特定的线索可以激活语义记忆中的相关信息,并引导思维指向某种假设,或者获得有关问题连贯性的直觉或灵感。……由于人们在长时记忆中已存储的有关信息的性质、数量、复杂性以及信息之间联接的强度等方面的差异,人们在解决问题时激活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与速度也不同,这就是个体间直觉差异的基础[8]749。他们进一步把直觉划分为引导阶段和整合阶段:引导阶段形成对问题连贯性的一种内隐知觉,这种内隐知觉的形成利用了解决问题的线索,并通过激活扩散机制自动激活长时记忆中的相关信息;整合阶段就是整合有关问题的信息,形成有关问题连贯性的有意识表征,这一加工过程常常在多种线索激活水平累计超过意识阈限时发生。从引导阶段到整合阶段经常体验到一种突然、顿悟式的过程[8]749。

以上对“一般直觉”的解释同样适用于“道德直觉”③。为了构建一种统一“道德直觉”和“直觉主义”的直觉主义理论,对“道德直觉”进行方法论意义上的阐释,是最有可能实现从(看似)多元的道德直觉向直觉主义汇聚的路径。我曾系统地阐释过,道德直觉是由认知因素和非认知因素共同构成的[9]。作为某一个道德直觉的构成因素,二者在该道德直觉中究竟占据怎么样的比重、两种因素之间的角力、两者如何转化,都是一个复杂的直觉过程。而这个过程,简单地说,就是一种“反思平衡”。

三、道德直觉与反思平衡

伯纳德·威廉姆斯曾将伦理直觉主义区分为两大类:认识论直觉主义和方法论直觉主义[10]。而且在威廉姆斯那里,这两类直觉主义是天然地不相关的。虽然威廉姆斯的二分法几乎被后来的研究者认为是主流,但也有一些哲学家试图弥合二者的天然沟壑。其中一种尝试就是把反思平衡和认识论意义上的道德直觉加以综合考虑。

迈克尔·R.德保罗就致力于将道德直觉和反思平衡结合起来思考的尝试。德保罗认为,反思平衡是道德哲学研究中普遍被采用的方式,并且反思平衡承认直觉在哲学研究中的主导性地位[11]597。换句话说,大多数哲学家在展开反思平衡时,直觉是反思得以展开的起点。这一点,也得到了格奥尔格·布伦的支持,他认为直觉是可以进入反思平衡展开的过程中去的[12]237。当然,德保罗也承认,道德直觉的方法论角色和认识论状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两者之间的关联要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和迂回,但这种关联很重要[11]598。

值得注意的是,德保罗也好,布伦也好,在为道德直觉和反思平衡构建联系的时候,都只是将道德直觉作为可以进入反思平衡的因素(或作为反思的起点,或作为反思的证据),而不是将直觉的形成过程也理解为一种反思平衡。比如,布伦就持如下观点:反思平衡本质上是不涉及直觉的,因此反思平衡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直觉主义[12]237。回顾罗尔斯经典的直觉主义定义,我们也可以看到罗尔斯在面对一堆相冲突的原则时,也“只是靠直觉,靠那种在我们看来是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决定衡量”[13]27。虽然反思平衡不等同于直觉(形成和调整)过程,但直觉(形成和调整)过程必然是一种反思平衡。反思平衡的一般模式可以用图1表示[14]198。

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深思熟虑的判断和理论的原则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而在两者互动的过程中,背景理论也会和判断、理论的原则以及两者互动的过程产生相互影响。判断和理论原则间的互动还会调整模型—观念④,并和一般推定产生相互的影响。这与道德判断或直觉和道德知识之间的关系也十分类似。所以,根据反思平衡的这一基本图景,我们可以得到道德直觉(形成和调整)过程的基本图景(见图2)。

图2 道德直觉(形成和调整)过程

其中,图2所示与图1所示最大的不同在于,调整模型—观念(我们暂且先继续使用这个说辞)可以是有意识地进行的,也可以无意识地进行的。

也许将反思平衡和道德直觉进行类比的尝试会受到激烈的反对,但笔者还是愿意给出之所以持这个观点的辩护理由。第一,如前面一再提到的那样,我们可以相信我们的道德直觉是由认知因素和非认知因素构成的,两方面因素之间的竞争是通过反思来实现的。第二,道德直觉作为一种我们脑海里的“呈现”(在一定程度上)是稳定的,这就是一种平衡状态。第三,将道德直觉形成过程理解为一种反思平衡,就可以和认知渗透现象⑤相呼应,因此道德直觉形成过程,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新的外部认知因素的进入会对(作为输出或“呈现”的)直觉起到调节作用,并最终达到前面所说的平衡状态。第四,可能会有反对意见认为,这样解释道德直觉,就难以说明那些我们与生俱来就具有的直觉(能力)。如果我们具有这种与生俱来的直觉(能力),那么我们不会否认这种与生俱来的直觉(能力),但首先,是否具有这样的直觉(能力)需要大量的工作来确证(比如,从人脑的认知结构来说明人与生俱来具有某些“先天观念”),如果我们的理论和这种直觉(能力)绑定在一起,那么对于我们的理论来说,负担太重,并且如果我们的理论可以独立于此假设而成立,那么对于我们来说是更愿意看到的,而事实上,我们确实也主张把直觉理解为我们在社会环境中经历了一定时间之后所具有的直觉,而不是聚焦于一种假设我们在外界因素真空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可能性,因为我们绝不否认外界对于直觉形成的重要影响。

再回到反思平衡。通常,我们在检验关于某特定事件的道德判断时,总是在考虑这一判断和我们关于类似事件的信念以及更广意义上的道德信念之间是否一致和融贯[15]。比如,我们在遇到类似“电车难题”的道德困境时,内心挣扎着想给出选择,并且要找到给出选择的理由,使得这些理由和自己的道德信念相一致(反思进行中),并且最终给出了一个在你看来已经考虑得万般周全的答案(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这种思考方式就是一种典型的“反思平衡”过程。

还有一种情形,比如,如罗尔斯所说,当我们要考虑接受哪一种形式的正义理论或原则的时候,我们就必须进行最广范围的思考,尽可能地考虑所有的可能性,考虑所有的理论,以便得到对我们自己和对他人都是可获得辩护的理论[15]。诚然,我们无法得到一个全然合适的结论,但至少我们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这种方式也是一种典型的“反思平衡”。

这两种反思平衡分别被称为“狭义反思平衡”(即前者)和“广义反思平衡”(即后者)⑥。“狭义”与“广义”的区分主要在于,狭义反思平衡主要针对某一具体的事件,而广义的反思平衡针对更为一般性的原则或理论。由此,我们也可以区分出针对具体事件的“狭义的直觉过程”和针对原则或理论的“广义的直觉过程”。

狭义的直觉过程可以举“电车难题”这个例子。我们在遇到类似“电车难题”的道德困境时,内心挣扎着想给出选择,并且要找到给出选择的理由,使得这些理由和自己的道德信念相一致,并且最终给出了一个在你看来已经考虑得万般周全的答案。这是一个完全意识到反思正在进行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个推理过程)。但如果用狭义的直觉过程来解释,那么,我们在“电车难题”困境中靠直觉做出判断时,没有有意识地进行反思(即不会意识到推理过程也可以理解成类似于赫尔姆霍兹的无意识推理过程),而其行为表征就是比有意识地反思或推理得到结论在时间上要“快”(如果有意识地推理得到结论用时10分钟,那么即使凭借直觉得到结论用时9分半钟,用直觉得到结论的用时依然比推理得到结论用时短)。但即使这个过程是无意识的,其依然隐含了与有意识的推理过程一样的或近似的推理过程,(无意识的)反思过程依然存在,最后实现的平衡状态也依然存在,因此,反思平衡这一过程也依然存在。这样的解释在“广义的直觉过程”中同样适用。

四、持基础主义立场的反思平衡

对于“用反思平衡解释道德直觉”的一个重要挑战是认为“直觉主义是一种基础主义,而反思平衡却是一种典型的融贯论”⑦,我们可以对反思平衡进行基础主义式的解释,以此来应对以上挑战。

杰夫·麦克马汉认为:“似乎反思平衡的方法,或者一个非常类似的过程,是道德探究的最好的或最有效的方法。在已知的探究方法中,这是最可能达到正当的道德信念的方法。但是,它并不一定要在融贯论的框架内进行解释。它与道德证明的一个基础主义的概念是相容的。”[16]116他同时承认,当我们在面对某些具体的道德案例的时候,我们不一定会产生直觉,或者出现直觉薄弱,或者直觉冲突的情况,比如我们熟悉的“堕胎问题”,也包括我们更为熟悉的“电车难题”⑧。那么,我们就必须要有一个方法来确定我们应该相信什么,而且在像这样的事例中,我们应该怎么做[16]117。人们往往把反思平衡理解为一种融贯论,尤以诺曼·丹尼尔斯为代表⑨。因此,麦克马汉要在基础主义框架内理解反思平衡这个观点非常诱人,使我们对“道德直觉在我们的道德探究中可能具有基础性意义”的主张重拾信心。而事实上,并非麦克马汉一人持有以上观点。德保罗就曾提出,“狭义反思平衡”肯定不承诺基础主义,但“广义反思平衡”则可以和基础主义相容[17]。罗杰·P.埃贝茨则更明确地提出反思平衡并不是一种融贯论主张[14]193。

一般我们把基础主义理解为“某些有限的认识论上基本的信念有着特殊的认识地位,人们假定这些基本信念不需要辩护——它们是自我辩护的,非基本信念最终都要通过基本信念得到辩护”[18]37;而融贯论则被理解为“决定一个信念是否得到辩护,要看它和你所有的信念的集合怎样‘融贯’。……正是一个信念和所有其他信念的关系,而不仅仅是它和地位特殊的信念子类的关系,决定了它是否得到辩护”⑩[18]82。

埃贝茨进一步把伦理基础主义分为 “经典的伦理基础主义”和“温和的伦理基础主义”。经典的伦理基础主义与我们一般理解的基础主义相仿,认为我们某些自明为真的道德信念可以直接地获得辩护,其他信念则是基于这些可获得直接辩护的、自明的信念而获得辩护。而温和的伦理基础主义则认为,我们的某些信念是具有显见的、直接的辩护的,而其他信念则基于它们和这些直接获得辩护的信念间的关系而获得辩护[14]201。也就是说,一个人的道德信念获得辩护,那么至少有某些信念必然是作为某种程度上的基础的。反思平衡恰恰不应该是一种融贯理论,而应该是一种温和的基础主义理论与“信念间的融贯是信念得以辩护的附加必要条件”这一主张的结合[14]206。

在罗尔斯理解的反思平衡里(见图1),深思熟虑的判断承担着特殊的辩护角色,而得到这样的判断至少有一部分原因或因素是来自一些系统外部的东西,而非全部都源自与系统内部的其他因素的融贯关系[14]204:一个深思熟虑的判断是对一种情境、一个行为,或一类情境或行为的判断,它不能通过在某一特殊情境中对某个一般原则的应用而得到。那么,如果“深思熟虑的判断”能够在基础主义意义上获得成功,那么将反思平衡理解为一种温和的基础主义理论就可以得到辩护。因此,埃贝茨又提出对“深思熟虑的判断”的三种理解可能:温和保守主义者的基础主义、温和基础主义者的建构主义、温和客观主义者的基础主义。根据温和保守主义者的基础主义,之所以将“深思熟虑的判断”视为基础,是因为我们强烈地相信它们;根据温和基础主义者的建构主义,我们的目标是建构道德原则,而“深思熟虑的判断”在得到道德原则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特殊和重要的角色;根据温和客观主义者的基础主义,“深思熟虑的判断”可以给我们提供理由使我们相信我们的道德信念是可以获得辩护的[14]207-211。所以,综上所述,埃贝茨认为在反思平衡中“深思熟虑的判断”扮演的就是基础性的角色,并通过反思,实现各信念间的融贯,达到平衡状态,也就是说反思平衡是完全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基础主义的。

埃贝茨也提到,虽然反思平衡将一些扮演某种程度上基础性的因素都包括进去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罗尔斯做出了对任何形式的直觉主义的承诺[14]206。但是,在笔者看来,埃贝茨对“深思熟虑的判断”的解读,已经透露出他的“直觉主义”倾向。正如笔者在图2中所做的改变,深思熟虑的判断是可以被一般的道德判断和直觉替代的。

诚如麦克马汉所说,我们进行道德探究的过程是一个发现的过程而不是选择或意愿的活动,将基础主义和融贯论立场相融合,有利于我们坚持这样的道德探究的方式;如果真的有道德理论,那么只有当我们接近对某一特殊问题或事件的反思终点时,才有可能到达这种道德理论,而不是揣着理论去找问题“应用”。

五、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道德直觉可以作为道德探究的基础

在第一部分中,笔者考察了雷切尔斯、辛格、辛诺特·阿姆斯特朗,以及休默尔等人提出的对道德直觉可靠性的质疑。他们对于道德直觉可靠性的九方面质疑都非常重要,笔者也试图对这九方面的质疑进行了回应。正如该部分最后所讲的那样,这种“见招拆招”的回应方式并不是一种可以为“道德直觉的可靠性”提供完整辩护的有效方式,因此笔者将目光投向了“如何从整体上为道德直觉的可靠性提供辩护”的辩护路径。

那么要从整体上为道德直觉的可靠性进行辩护,就有必要重新理解“道德直觉”。在第二部分,笔者考察了卢析、贝勒、刘易斯等人对“直觉”概念的考察,从他们对“直觉”的研究中,笔者认为,将直觉理解为一种判断方法来研究可能是一种有意义的尝试。这一想法也得到了迈尔斯、鲍尔斯等心理学家研究的支持。因此,本文试图从这个角度来为道德直觉的可靠性提供辩护。

而在第三部分的进一步深究中,我们可以看到,将道德直觉理解为一种道德判断的方法,符合罗尔斯等人提倡的“反思平衡”方法。但罗尔斯本人没有对道德直觉和反思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对道德直觉和反思平衡展开具体探讨的是德保罗和布伦,他们将道德直觉作为可以进入反思平衡的因素,但没有将直觉的形成过程也理解为一种反思平衡。笔者在此做的一个理论上的改造,就是将人们的道德直觉的形成过程本身视为一种反思平衡。因此,我们要证明道德直觉是可靠的,只要为反思平衡的可靠性提供辩护即可。

在第四部分中,笔者提到以丹尼尔斯为代表的哲学家坚持反思平衡是一种融贯理论,倘若如此,那么反思平衡的可靠性就难以得到保证。但麦克马汉认为,我们可以将反思平衡作基础主义理论解,如此一来,反思平衡的可靠性就可以得到保证。埃贝茨将这一观点进行了详细的阐释,他认为在反思平衡中“深思熟虑的判断”扮演的就是基础性的角色。笔者十分赞同这种对反思平衡作基础主义理论理解的尝试,并且通过这样的解释,最终也可以实现对道德直觉可靠性的辩护。

通过本文的论证,可以看到,道德直觉并不只是简单地、在短时间内、毫无根据地出现在我们脑海里的。虽然最后会以特定的形式(可能以纯命题的形式,或静态图像的形式,或动态图像的形式)呈现内容,但道德直觉更是这一内容形成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说,道德直觉本身已经包含了丰富的、可供给道德探究的原始材料。并且,在一定时间里,带有明显反思平衡特性的道德直觉与基础主义理论也是相容的。因此,笔者认为,将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道德直觉作为道德探究的基础是合理的也是合适的。

注释:

①持此观点的代表哲学家主要有斯蒂芬·斯蒂奇、提摩西·威廉姆森、沃尔特·辛诺特·阿姆斯特朗等。其中,威廉姆森的近著《哲学是怎样炼成的》中,更是直接表明了这一立场。参见蒂莫西·威廉森《哲学是怎样炼成的》,胡传胜译,北京燕山出版社2019年出版,第85—89页。

②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冯·诺依曼在解“两列相距100千米的火车在同一轨道上相向行驶,一列时速30千米,一列时速20千米,一只鸟以时速120千米开始从一列火车A起飞飞向另一列火车B,遇到火车B时立刻掉头飞向火车A,如此往复直至两列火车相撞,鸟一共飞行了多少距离”这个题时,脱口而出答案是“240千米”,但他用的依然是复杂的“求无穷级数”方法。参见丹尼特《直觉泵和其他思考工具》,冯文靖、傅金岳、徐韬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18年出版,第2页。

③让人惊讶的是,皮特·辛格是以反直觉立场著称的,但他似乎接受直觉的方法论主张。参见MANSON K.MoralPsychologyandMoralIntuition:APoxOnAllYourHouses,载AustralasianJournalofPhilosophy2011年第89卷第3期,第441—458页。

④“Model”作为名词可理解为“模型性的”,作为动词有“塑造、模拟”的意思。罗尔斯经常会变换地使用这几个意思,“ Model-Conceptions”实际上指从我们对自我的理解和对公民社会关系的理解中抽象概括出的有代表性的、本质性的理解;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将之理解成为一种模型。参见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陈肖生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出版,第347页译者注。

⑤苏珊·西格尔引用过一个例子很好地说明“认知渗透”现象是真实存在的:假如你知道香蕉是黄色的,那么该知识会影响到你看到香蕉的颜色,即使某根香蕉并不是黄色。参见西格尔《认知可渗透性与知觉辩护》,载《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第1页。

⑥狭义和广义反思平衡的区分,非常类似“行动功利主义”和“原则功利主义”的区别。虽然罗尔斯有鲜明的反功利主义立场,但笔者还是认为,在二十一世纪前,绝大多数哲学家都认为直觉主义是一种基础主义,并且绝大多数哲学家认为反思平衡是一种融贯理论(即“反基础主义”),因此很难想象基础主义和反思平衡是可以相容的。持此观点的代表哲学家包括罗伯特·奥迪和菲利普·斯特拉顿·莱克。

⑦“行动功利主义”和“原则功利主义”可能是对狭义和广义反思平衡最完美的应用。

⑧“堕胎问题”是一个著名的应用伦理学话题,以汤姆森于1971年发表的《为堕胎而辩》一文作为热议的起点,其研究范围包括对“人们有没有堕胎的权利”“堕胎和杀人是否存在区别”“生育自主权”等问题的探讨。参见THOMSON J J的Adefenseofabortion,载Philosophy&PublicAffairs1971年第1卷第1期,第47-66页。

“电车难题”则更为出名,大意是说有一列快速行驶的电车马上要通过一个岔道,左侧轨道上躺着一个人,右侧轨道上躺着五个人,你仅仅可以通过扳动控制杆决定让电车驶向哪边的轨道,但一定会压死躺在轨道上的那一个或那五个人,你会做何选择。最初的版本可参见Philippa Foot的Theproblemofabortionandthedoctrineofthedoubleeffect,载Oxfordreview,1967年第5期,第152-161页。而关于“电车难题”提出的背景故事等相关内容,则可参见戴维·埃德蒙兹《你会杀死那个胖子吗?一个关于对与错的哲学谜题》,姜微微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国内关于电车难题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可参见李晓哲的博士论文《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困境与出路》。

⑨罗尔斯本人对“反思平衡”倒并没有持十分坚决的融贯论立场。

⑩该书译者将“Coherence Theories”翻译为“连贯理论”,本文采用约定俗成的译法,即用“融贯理论”来指“Coherence Theories”,因此引文上也会稍作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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