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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事功学派及黄宗羲法治思想

2020-08-26王培

人文天下 2020年14期
关键词:陈亮浙东王道

南宋时期,以陈亮、叶适为代表的浙东事功学派以尚功利、反空谈为理论旨趣,论述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到了明末清初,这种重法思想在黄宗羲那里又得到了跃升,他明确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观点,将法治的地位提到了人治之上,旗帜鲜明地向儒家以德治国的理念发起挑战。黄宗羲的浙江籍弟子们继承发扬了他的思想,将法治的观念注入浙江人的血脉中,形成了今天浙江人重视法律、崇尚实干的性格。

一、浙东事功学派的立法、行法思想

南宋时期,以陈亮和叶适为代表的浙东事功学派,主张实用、功利之学,强调关注实际、深入世俗的重要性,与传统儒学重义轻利思想大不相同,所以他们在“法治”与“人治”之间更加重视前者的作用。他们的法治思想建立在“道不离器”“王霸杂用”等理念的基础之上。

(一)道不离器、道欲相随

陈亮与朱熹之间曾有一场被称为“王霸义利之辩”的论战,辩论的焦点在于道与器的关系。朱熹认为,“道”是形而上之理,道在器先,道本器末。与朱熹相反,陈亮认为道存在于万物之中,大道和人欲须臾不离,“夫道之在天下,何物非道?千途万辙,因事作则”(《与应仲实书》)。万物之中皆存道,道体若是没有了物质基础,就会崩塌消失。

作为永嘉事功学派领军人物的叶适,提出“物之所在,道则在焉”的主张,也反对将道与器截然分开。“物之所在,道则在焉。物有止,道无止也。非知道者不能该物,非知物者不能至道。”(《习学记言序目》)物所在的地方,道也相伴存在。物有限,而道无限。不知“道”的人就不能知“物”,不懂“物”的人就不达“道”。所以,道与物是一体的。

(二)王霸并用、义利双行

1.霸道与王道是背道而驰还是一体两面?

朱熹认为,上古三代以王道治天下,三代没了,道统就断了,汉唐以来都是行的霸道,离王道越来越远了。陈亮写信给朱熹表示反对,在他看来,“霸道”与“王道”并不是背道而驰的,“霸道”从“王道”而来,以实现“王道”为目标,二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所以漢唐治国方略中是有王道因素,并不仅是霸道。

2.王霸之分是否就是仁义与人欲之分?

对于陈亮在信中的反驳,朱熹回答说,三代后的君王能统治长久的,都不是单行霸道的结果,而是暗合了王道。但也只是暗合,不能完全遵从,因为他们只是在“利欲场中头出头没”。很快,陈亮就针对“汉唐非王道”一说指出:汉高祖、唐太宗建立了强大的帝国,并且都是爱民如子的帝王,主张“禁暴戢乱、爱人利物”,这些都是“发于仁政”“无一念不在斯民”的表现,体现了强烈的仁义情怀,和上古三王的理念是相通的。

(三)立法为公、任人以行法

1.以公心立法

既然肯定“道”要通过“器”来起作用,治理国家应同时利用王道和霸道,所以陈亮、叶适等浙东学者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而这立法就是第一环节。陈亮认为,立法准则必须以“公”为首。“道之在天下,至公而己矣。”(《丙午复朱元晦秘书书》)同时,君主要维护法的权威,不能以自身喜好而乱法。

2.任人以行法

陈亮一方面充分肯定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认为人的因素必不可少。在他看来,宋朝法律的弊端在于让法律自行发挥,而没有依靠人的力量,这样就很容易让法律迷失方向,成为私欲的工具。所以他强调,国家在正确立法的同时,还要找到正确的人来施法,这样才能让法律中包含的“公心”充分体现出来。叶适也认为施法要找对人。虽然宋朝十分重视法律,律书虽然几乎人手一册,但大多是摆设,很多没有真正施行,究其原因,在于没有“任人以行法”,找不对人则法律的施行就会僵化,最后只能让法律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立法和行法的人失去大众的信任,进而动摇统治的根本。

二、黄宗羲“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思想

明末清初的黄宗羲较之陈亮、叶适更进一步,明确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观念,认为“法治”先于“人治”。

(一)罢“一家之法”立“天下之法”

明末清初的民主思想家,要求立法要出于公心,而不是为了满足君主的私欲。所以,若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变革以前只为君主服务的旧法势在必行。这其中,黄宗羲以“天下之法”代“一家之法”的主张最为鲜明。

1.肯定“无法之法”

黄宗羲认为:

“三代以上有法”,上古三代和周王朝早期的君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明夷待访录》)。

上古时期君主立法是“为民”,是以“天下苍生”为本,并不会把资源和权力据为己有,而是与民众共享,使“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法成了“天下之法”,为天下人制,为天下人用。所以,即使三代的法律没有后朝法律精细、多样,但是违反律法的人少了很多。

2.反对“非法之法”

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下的法是“非法”,君主“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提心吊胆,疑神疑鬼,唯恐他人染指”(《明夷待访录》),用繁杂的法律条款来约束臣民,从而达到权利一人独享的目的。这种“非法之法”摒弃“公心”,即使制定得再纷繁复杂也只能让社会更加混乱。这些君王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为了能让自己的子孙继续享有至高的权力,所以仍孜孜不倦地维护和巩固这种法。例如,秦将封建制变为郡县制,汉将子孙分封到各地等,这些都是君王为了一己之私所作的法。在黄宗羲看来,这些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法,从本质上根本就不是法。

(二)“治法”先于“治人”

在传统儒家思想中,“人治”是治国理政之要。哀公问政,子曰:“故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中庸》)孔子强调政之存亡皆在人。孟子更是将这种观念引向深入:“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离娄上》)荀子论述得更为彻底,强调“有治人而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黄宗羲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打破了“治法”与“治人”的对立关系,并把“治法”放在“治人”之前。针对“非法之法”,他认为即使“任人以法”,这满足私欲的法律也终将损害人民的利益。而对于“无法之法”,找对了制定的人,自然能让法律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即使让不合适的人行法,这法律本是出于公心,也不至于贻害天下。

三、浙东事功学派及黄宗羲法治思想对浙江人法治观念的影响

受浙东事功学派和“治法先于治人”思想的影响,浙江人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上,更看重法律在人际交往中的作用,而法律的实用性也在浙江体现得最为充分。

(一)好讼

在浙江,诉讼双方的身份、职业多种多样,从官员到平民,从老妪到青年,从文人到武将,不一而足。由于历史上社会动荡、商品经济繁荣、功利主义思想盛行等原因,浙江人对传统儒家的价值观念并不是非常赞同。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他们在诉讼时较少顾忌对方的身份,会出现父母与子女、官员与平民等身份之间的诉讼。可能有人会认为这种维护个人权益的现象不利于社会和谐,但每件事都有两面,正是因为浙江人对个人权益的重视,才使得浙江的工商业一直保持着蓬勃的生命力和强大的竞争力。

(二)亲民

在陈亮、叶适看来,“为国之要,在于得民”,黄宗羲也主张人民为国家之主。既然人民是国家强盛的基础,那么只有保障了人民的权益,才能保护国家的权益。作为君主,要想国家繁荣富强,就要制定能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并挑选合适的人去执行。如此,从个人到阶层,从阶层到社会,再从社会到国家,每一层的权益都得到了保障。例如,在今天的浙江,各级地方政府都十分支持和关心浙商,致力于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成为浙商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市场的强大助力,让浙江经济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

(三)重商

浙東事功学派和黄宗羲的实用思想对封建社会的轻商抑商思想产生了极大冲击,人们不再耻于言利,而是大胆追求物质财富,商人的合法利益也比其他地区的商人能得到更多司法保护。比如,在古代,常有中介在商人的贸易中牵线搭桥,称之为“牙人”。有些牙人故意欺骗交易双方,利用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等,谋取不义之财。在涉及到这类案件时,浙江省的官员一般都会严惩诈骗的牙人,因为审判官认为,商人为了利益游走于各地,冒着很大的生命危险,付出了很多艰辛努力,而牙人利用自身掌握信息的优势,故意在交易双方之间放“烟雾弹”,蒙蔽双方,进行欺诈。可见,浙江的官员对商人是充满同情心的,这在封建社会普遍轻视商人的氛围中是极少见的。

(四)实查

陈亮、叶适、黄宗羲的实用功利之学更看重行事的实际效果,反对虚无缥缈的空谈。这种实用哲学反映到司法领域,就是重视对案件的调查。曾有位提刑官说过:“当职寻常听讼,未尝辄徇己见,惟是之从。”意思是,在案件的审判中,一般不会只靠经验和惯例来判案,而是依据案件的调查结果。所以在历史上,浙江官员对案件的审判态度是认真而严谨的,很少只靠凭空推理和惯性思维来定案。他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非常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反复推敲,重视判案前的实地调查。不得不说,浙江官员这种重事实的行政风格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浙东学人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

[责任编辑:祝莉莉]

[作者简介] 王培,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助教,主要从事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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