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020-08-24熊敏
熊敏
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对于指导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对贵州而言,应着力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覆盖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资源节约、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制度体制、文化建构等诸多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对于指导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对于贵州而言,应着力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要求构筑完备的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求人们在思想观念上高度重视,也要求人们在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做到知行合一。要实现这一点,既需要人民群众本身具有较强的思想和行动自觉,又需要社会外部环境建构起高度强制性和约束性的社会规范体系,为人们在生态文明方面提供明确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构筑完备的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即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划定生态环境方面的底线和红线,以指导和制约人们的相应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共制定实施了60多部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其中,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有13部、行政法规有30部。近年来,贵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制度与法治建设,截至目前,贵州省级层面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达到30余部,初步形成了具有贵州特色的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湿地等的法规体系。目前,从国家到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已基本建成,但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生态文明综合性立法、生态环境资源配套性立法和梳理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部门法律法规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大力度。此外,一些地方在立法工作方面存在滞后和质量不高的问题,贵州要高度引以为戒,坚决杜绝出现此类问题。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要求建强高效的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高效”是法治实施体系的核心价值,严格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直接抓手,公正司法是建立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保障,全民守法则是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一个衡量标准。因此,在完善生态文明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对法治实施体系进行强化,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取得相应的作用和效果。当前,在实施生态文明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和削弱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于贵州而言,应着力建强高效的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从而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规范和理顺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坚持和践行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实施内容,最终推动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在贵州落地生根、行之有效。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要求建立严密的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是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证。目前,我国现行的法治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构成,主要是针对公权力的运行而言。而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的作用对象则可作进一步拓展,具体涵盖生态环境治理的三个方面:一是各级立法机构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是否科学严谨;二是各级行政部门涉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否规范有效;三是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文明建设之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由此,生态文明法治监督的涵义可进一步延伸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立法、执法及守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基于此种意义之认识,贵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逐步建立严密的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以发动来自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涉及生态文明领域活动和行为的监督与治理,进而提升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治理的效能。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要求夯实有力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法治保障指的是法治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各种保障条件和因素,如制度环境、观念意识、人力资源、技术支撑、财力物力等,这些保障条件和因素对于法治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样离不开相应的法治保障。譬如,制度环境中相关制度和政策的目标、功能、方向是否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功能、方向一致,将直接促进或阻碍生态文明法治的开展;干部和群众是否具备与生态文明建设高度匹配的观念和意识,可能会影响生态文明法治的实施效果;人财物等资源是否得到充足供应,则会影响生态文明法治相关工作的进度和效果等等。因此,贵州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生态文明法治保障,进而在制度环境、观念意识、人力资源、财物资源和技术支撑等方面,为生态文明建设匹配建立一体化即目标、功能、方向一致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从而推动贵州生态文明法治得以持续向好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得以高效有序进行。
山清水秀的黔西森林公园。(裴建光 摄)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要求进一步充实党内生态环保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对于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便首次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党章,从而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执政党的行动纲领,使之成为全党的政治追求、政治任务和政治纪律。此外,党中央还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改革性文件,其中既包括《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这样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包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样针对具体问题的单项规定,还包括《党内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等,旨在增强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的制度性安排。这些党内法规的出台,有效弥补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在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方面的短板。在地方性党内法规方面,贵州出台的《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同样为督促本省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遵循。基于此,充实党内生态环保法规制度,用党内法规管理好党的生态文明执政工作,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对于贵州而言,可进一步从地方角度进行这一领域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