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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知识产权”合作,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2020-08-23孙健薛源张超

河南科技 2020年12期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

孙健 薛源 张超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国际“产学研”合作中利用知识产权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结合河南省中小企业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提出了“产学研+知识产权”合作模式,为助力河南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产学研;知识产权;合作;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2-0022-03

“产学研”是一种将企业、学校和科研机构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的系统[1]。“产学研”能有效的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大幅度的节约研发成本,同时利用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在促进企业发展尤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作用巨大。中小企业作为创新主体中的“活跃分子”其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的运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中小企业如何通过实现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成功转型,在市场竞争中找到稳固的立足之地,也成为了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中之重。促进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拥有核心技术,掌握核心知识产权,以此实现中小企业发展弯道超车,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 国际“产学研”合作模式中利用知识产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

20世纪50年代,“硅谷之父”的特曼最早提出“产学研”结合并首创了“硅谷模式”即科技工业园模式[2]。科技工业园模式在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建立联系,沟通技术转让、技术交流,知识产权转移的渠道,加快了大学新技术成果形成高价值专利,并向产品转化的过程,促进了新技术的产业化。科技工业园中大学、研究机构是科技创新的源头,每年产生数以千计的技术专利,创造了大量的高科技企业[3]。以斯坦福大学为例,斯坦福大学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率非常高,仅2003年就申请了300多项专利,由斯坦福大学的成果转化而诞生的世界知名企业有惠普、yahoo、google等[4]。由此可见,以创造知识产权为主导的科技工业园,极大地推动了美国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中小科技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产学研”,不仅为“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转化率高的高校提供重点资金支持[3],在政策方面更是早在1980年就通过《拜杜法案》解决了美国在产学研过程中的专利权归属问题,成功的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应用[5]。在科研经费支持方面,美国政府对产学研合作成功,知识产权转化率高的高校重点支持。

在法国,“产学研”合作被称为“竞争极”政策。政府通过出台相关的宏观调节政策并拨付扶持基金,将具有产业集聚优势或潜力的区域,建设成为“竞争极”,促进企业、研究机构和培训机构的有效合作,产生协同效应,以使创新成果能够快速的商品化、市场化。“竞争极”是政府组织和规划下的产物,有着鲜明的公共干预因素,尤其关注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仅建设产业、研发与教育相结合的市场平台,也集中构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实践平台。

在日本,“产学研”合作被称为“产学官”合作,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在日本官方的主导下,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设置共同研究中心、科技城和高新科技园等进行共同研究、委托研究。日本政府在针对中小企业服务上,采用行业策略,通过整体扶持带来最大效应,例如,日本政府长期为重点行业和关键技术领域提供全面的专利分析——专利地图,以使相关中小企业集体受益。在知识产权转移方面,由隶属于政府的技术中介组织直接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将大学和研究所的成果产业化,并在科技界和产业界之间提供各种交流机会和平台。

韩国制定了《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设立产学合作委员会,建立产学研共同技术研发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大学及研究机构进行共同研发。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尤其重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研发、申请和保护,建立了专利审查员与中小企业直接联系的机制,派遣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亲自上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给予专利预警、专利分析和专利挖掘等知识产权服务[11]。

2 目前河南省“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河南省出台了众多推动产学研创新载体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扶持性政策措施,同时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完善,产学研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在目前中小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2.1 知识产权政策方面

在“产学研”的过程中,高校科研院所重视新技术的研发,企业重视将新技术产业化。高校科研院的研发人员有了新技术后,首先想到的是发表文章,造成了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大部分中小企业研发能力不足,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在掌握核心技术方面存在天然缺陷。中小企业基本上还处于知识产权意识启蒙阶段,即使通过“产学研”合作获得了新技術,大部分中小企业首先想到的是将新技术产品化,对知识产权制度意义认识不足,运用知识产权维护自身权益和抢占市场的意识淡薄,造成新的技术和新产品未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合作中研发成果多而知识产权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产学研”合作是一个企业和学校、科研机构跨领域合作的系统工程,其中不同成员之间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但是其利益诉求不同,也存在明显的矛盾与冲突。“产学研”合作中不仅需要研发人员研发新技术,更需要企业将技术商品化,实现新技术的市场价值转化。“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各方知识产权归属权冲突直接涉及到各方的经济利益,直接影响“产学研”合作的成败,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权应该明确。

2.2 知识产权实务方面

目前部分技术转移机构大多仅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缺乏与技术转移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查询、评估、运营等服务。“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服务仅涉及专利申请代理和专利购买,知识产权合作方式单一。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专利价值评价能力不足,造成“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专利维持时间短,专利结构不合理。中小企业更倾向于直接购买专利,且在购买过程中缺乏对专利市场价值的判定,购买盲目性较大,不仅浪费了有限的经费还对后期发展埋下隐患。

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开发前期都没有进行相关的专利搜索,专利信息未得到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已经意识到对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但是专利检索和专利分析需要专业的知识,高校在专利检索和专利分析方面并不擅长,严重制约了其利用专利信息节约研发成本。

2.3 知识产权运用方面

利用专利占据市场,是一项极其专业的复杂工程,它不仅包含了专利预警、高价值专利挖掘,还包含以战略布局的角度来谋划专利集群,组成专利池和专利盟,更需要从专利交易、转化应用、国际贸易等运营举措来提升专利的市场价值。目前“产学研”合作过程中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人才方面相对比较缺乏,不能够满足专利市场化的要求。知识产权融资对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获得资金支持意义非凡。但是目前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转移渠道。

3 国际“产学研”合作模式中的知识产权比较以及启示

由于各国体制、政策形成机制、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各国“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发挥的作用存在差异,但是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制定直接面向中小企业的帮扶措施,利用知识产权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是大家的共同特征;特别是美国和日本不仅在专利研发、申请方面给予支持,而且重视专利的实施和转让,为中小企业构建了整体化的知识产权平台。从知识产权与“产学研”深度融合方面来看,法国走在了世界前端。法国的“产学研”合作已经从单纯的区域经济发展演变成与知识产权紧密结合的“竞争极”政策,知识产权部门的参与使得“竞争极”成为专利市场化的重要途径。

结合河南省实际,应该发挥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主导作用,在“产学研”中加入具有政府背景的“知识产权方”,由“产学研”合作变为“产学研+知识产权”合作,政府背景的“知识产权方”能够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府指导性意见,利用知识产权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3.1 制定和完善“产学研”合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政策

如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在重视“数量”激励的基础上,融入“质量”因素,引导关注发明专利、高质量专利的产出以及维持以解决诸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产学研+知识产权”合作中知识产权方作为中立方,能够对“产学研”合作中的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进行规范,能够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对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对科学研究中产生知识产权的责、权、利进行明确,以引导和鼓励不同主体开展研究和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率。

3.2 建立“产学研+知识产权”合作新模式

发挥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充分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方面的优势,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合作方,补足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短板。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参与,能够在产学研合作的框架内深化知识产权服务,特别是应丰富和发展针对于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以解决目前“产学研”合作中缺乏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和人才、合作方式单一、难以进行高价值专利挖掘和专利维权难等知识产权实务问题。法国知识产权部门在“竞争极”的政策框架内向各竞争极提供人员、专利技术分析、专利培训以及中小企业专利预计,并组织专家对“竞争极”所涉及的特定行业做行业分析并帮助中小企业评估自身优势以及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实现了产学研与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竞争极”政策实际上就是一种“产学研+知识产权”合作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天然优势,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搭建平台,在“产学研”合作中引导和鼓励诸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等机构作为合作方,加强“产学研”合作中专利信息收集与利用,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质量评估,专利导航和预警,专利布局,专利侵权判定与抗辩等。此外在直接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已经向省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派驻了知识产权联络员,政府应该将联络员制度规范化,投入经费,加强管理,促使知识产权联络员在中小企业专利申请实务、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转化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快速发展。

3.3 重视平台应用及转移转化

在建立“产学研+知识产权”合作新模式过程中,重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在专利转移转化、收购托管、交易流转、质押融资等方面的优势,提高专利运用效益,以解决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市场化水平低、知识产权转移渠道单一、知识产权融资难等问题。

技术创新的资金不足常常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屏障,而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对其进行质押融资是中小企业获取资助的重要方式。利用“产学研+知识产权”模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的助力下,促使中小企业形成以高價值专利为核心的专利池和专利组合,以专利池和专利组合为知识产权质押,能够获得高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获得较高的知识产权融资额度。

4 结语

“产学研”合作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转移和保护密切相关。“产学研”合作中离不开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实际就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转移和市场化的过程。因此,建立“产学研+知识产权”合作方式,将具有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的机构引入到“产学研”合作中,形成“产学研+知识产权”模式,能够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因此通过“产学研+知识产权”合作方式,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高立华.新建本科高校产学研创新模式探究[J].榆林学院学报,2014,26(6):01.

[2] 钟坚.“硅谷”与“硅谷文化[J].特区经济,2000(5):31-34.

[3] 刘力.美国产学研合作模式及成功经验[J].教育发展研究,2006,26(7):16-22.

[4] 王海红.斯坦福大学创业教育体系及其成因[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16,24(1):84-89.

[5] 南佐民.《拜杜法案》与美国高校的科技商业化[J].比较教育研究,2004,25(8):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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