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重要性
2020-08-23朱飞邵卫红
朱飞 邵卫红
摘要:在审查实践中,如果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不适当,会直接影响到“三步法”判断中技术启示不明显甚至没有技术启示,致使在创造性的评述上出现偏差、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本文结合审查实践中的案例对如何从客观上、整体上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探讨,旨在通过案例分析认识到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确定的重要性,避免审查实践中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时出现主观性、随意性。
关键词:创造性;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客观;整体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2-0051-03
1 引言
发明审查过程中,创造性是审查过程中最为常用、但也较难把握的法条之一。在创造性评判时,难点在于如何正确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专利审查指南》2010修订版(以下简称为《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1]。但是,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采用三步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如何正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确定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容易出现主观性、随意性,将多个技术特征割裂,忽视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整体上所带来的技术效果[2]。
2 审查实践
在审查实践中,通常根据《指南》中第二部分第四章中给出的判断发明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法进行判断。尽管《指南》中给出了判断发明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法,但上述方法多为操作性步骤,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容易导致审查中对其理解字面化、机械套用,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时不够客观、全面。为此,本文将结合审查实践具体案例就如何客观、整体上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1】
案例1涉及一种可翻转盥洗盆,如图1所示,该申请旨在解决现有盥洗盆占用空间较大的问题,主要工作原理为:盆体处于水平状态,使用者在盆体内盛满水进行洗脸等操作,当使用结束后,打开排水孔,使盆体内的水排出,当水排完以后,以转轴为轴向上旋转盆体,当盆体转为竖直状态时,此时转动挂钩,使挂钩将凸块钩住,从而使盆体保持竖直状态。
创造性评述中使用了专利文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结构示意图如图2所示,主要包括盆体1、下水口2、下水管道3、凹槽4和定位孔7。在创造性评述中认为权利要求1和专利文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盆体的底部为曲面,并且从靠近支撑架的一端到远离支撑架的一端其底面距离盆体顶部的竖直距离逐渐减小”,并认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收集利用废水。尽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客观上限定了排水口在盆体5的最低位置,能够带来便于废水收集的技术效果,但并不能根据该效果简单认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收集利用废水”。原因在于,专利文献1中的下水口2已经设置在盆体1的最低位置,其同样能够便于收集废水,即把该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便于收集利用废水”并不恰当。结合该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盆体水平放置时呈悬挑设置,其依靠转轴来支撑,转轴主要承受竖直和水平方向的力,转轴竖向的力的大小等于盆体重力,转轴水平向的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盆体重力和重力距离转轴的水平距离。当重力大小不变时,重力距离转轴的距离越小,转轴所受的水平力越小。据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转轴的结构更稳定,因此应当将发明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提高结构稳定性。
另外,如果根据《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的规定:“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由于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其能够带来便于废水收集的效果,专利文献1也公开了相同的技术效果,那么将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为“提供另外一种便于废水收集的方式”是否恰当呢?对此,本文认为,在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效果已经被说明书记载时,应尊重说明书的记载,由于本申请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应当将说明书记载的“使转轴的结构更稳定”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问题的基础。
【案例2】
案例2涉及一種空调装置,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转轮除湿与蒸汽压缩式制冷结合的耦合装置没有从制冷装置获得可以满足转轮再生的热空气,或者耦合装置为了从制冷装置中获得65℃以上的再生热空气而牺牲制冷装置的制冷效率。其发明构思为:将潜热负荷和显热负荷分开处理,使空调装置的制冷器气体冷却器将从压缩机排出的过热的制冷剂冷却成饱和的制冷剂,利用冷凝余热加热再生空气使得其加热后的温度要高于制冷剂的冷凝温度,然后通过加热后的再生空气将吸附在转轮上的水分移除,从而实现转轮再生并且再生所需的能量完全来自冷凝余热,由此保持较高的制冷效率。
创造性评述中以专利文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图3所示,主要包括风机,由压缩机2、风冷蒸发器7、风冷冷凝器8连接而成的制冷系统,和除湿转轮9,风机至少两组,空气可通过一组风机经过蒸发器7、除湿转轮9除湿,也可通过另外一组风机经过风冷冷凝器8回收冷凝热。
关于案例2的创造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中观点一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文献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制冷剂气体冷却器主要负责将从压缩机排出的过热的制冷剂冷却成饱和的制冷剂;经过制冷剂冷凝与过冷换热器的制冷剂从气态变成液态,同时制冷剂在换热器中完全冷凝后,被进一步冷却到过冷状态,被加热的空气温度高于制冷系统的制冷剂的饱和冷凝温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更好的冷媒冷却方式。专利文献3公开了,如图4所示冷凝器组件3包括串联在一起的风冷冷凝器31和水冷冷凝器32,从压缩机1出来的高温高压的气体工质在风冷冷凝器31内不能充分冷却成液体时,从风冷冷凝器31出来的气液混合工质再经过水冷冷凝器32充分冷却成液体;且可以确定:该风冷冷凝器31主要负责将从压缩机排出的过热的制冷剂冷却成饱和的制冷剂,且经过水冷冷凝器32的制冷剂从气态变成液态,同时制冷剂在换热器中完全冷凝后,被进一步冷却到过冷状态。即专利文献3公开了采用两种冷凝器串联以改善冷媒冷却方式从而提高制冷系统效率的技术构思,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案例2的创造性,观点二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专利文献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转轮再生所需的能量完全来自蒸汽压缩式制冷系统产生的冷凝余热的同时,将潜热负荷和显热负荷分开作业使得制冷系统的效率不因产生热空气而降低,而并非上述观点一中确定的“提供一种更好的冷媒冷却方式”。专利文献3并未给出采用风冷冷凝器和水冷冷凝器串联的方式以省略加热器和表冷器的技术启示。
进一步分析可知,本申请说明书中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记载如下:首先,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出了现有技术中存在“转轮除湿与蒸汽压缩式制冷结合的耦合装置无法从制冷装置获得可以满足转轮再生的热空气,或者,为了从制冷装置中获得65℃以上的再生热空气而牺牲制冷装置的制冷效率”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使用转轮除湿与蒸汽压缩式制冷结合的耦合装置时择一存在的。接着,提出将高温高压制冷剂依次经过串联的制冷剂气体冷却器和制冷剂冷凝与过热换热器进行降温和相变以将显热负荷和潜热负荷分开作业的技术方案,使得经过制冷剂冷凝与过冷换热器的制冷剂从气态变成液态,利用放热过程产生的冷凝余热加热再生空气使得其加热后的温度要高于制冷剂的冷凝温度,随后通过加热后的再生空气将吸附在转轮上的水分移除,完成转轮的再生,从而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由此可知,将技术问题确定为“将两种冷凝器串联进一步改善冷媒冷却方式从而提高制冷系统的效率”并未充分考虑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实际上该区别技术特征中包含的技术特征是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它们共同作用实现其技术效果。因而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应该确定为观点二中认定的问题。
因此,创造性判断中,对于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如果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应综合判断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技术效果,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并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不能仅仅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的性质或其通常作用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能将区别技术特征本身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从整体上来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 結语
在审查实践中,为了能够客观地评价创造性及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该不断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确定;同时,充分考虑全部技术效果,在有多个技术效果时,应当针对最明显的技术效果确定对应的技术问题,不能为了拼凑启示而选择技术效果,避免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出现主观性、随意性,确定出不切实际的、不符合技术逻辑的技术问题。同时,应当从整体上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应该割裂技术特征,应考虑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协同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协同作用给整体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修订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6):170-184.
[2] 候潇潇.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评价创造性[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0):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