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经济学文件综述
2020-08-23蔡为尧
蔡为尧
摘要: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愈发增强,各种理论层出不穷,而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分析是一个既新颖又热门的方向。作为一门在中国新发展起来的学科,法律与经济学交叉的特点使法经济学对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的研究有着极高的契合度。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发展A,在为国内学者从法经济学角度研究知识产权提供理论支持的同时,也给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供了更加科学的导向。
关键词:法经济学;知识产权;法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2-0042-03
1 法经济学的发展
法律与经济自古以来关系密切,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他们在书中利用经济观念对法律与规则研究。现代法经济学的真正兴起却是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在20世纪50—60年代,在美国兴起并且短时间内发展成为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它不仅是20世纪后25年法学理论的重大发展,同时也成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学术流派。
法经济学简而言之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理论去研究法律,这里包括法律的形成,框架和运作方法,由于两者直接相互渗透重叠的部分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明显,法经济学就诞生了。
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时间并不算长,可以说是极为短暂的,从文献检索中不难得出,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经济、文化等背景限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法经济学这个概念,多数学者只是将二者分立相互分析,并未有相融之意,通过在知网文献的检索来看,最早的文献是种明钊发表于1983年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与法经济学的建立”。
该文章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切入点,用马克思本人学习方向从法学向经济学的转变,体现出了法学与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联系,文章里面提到“马克思指明了‘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恩格斯说过‘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律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这表明了,法律是物质生产关系发展达到一档阶段是必要产物,他的存在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1]。这种法学与经济学及其密切的联系,促成了建立法经济学的“天然”原因,毕竟法学与经济学属于两门不同的社会科学,两者的研究方向大相径庭,这就需要一门中间学科“法经济学”来处理这两者相交的问题,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法经济学的重要性也显得更加的突出。文章最后提到,当时的中国法经济学的科学体系建设,不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而我国的法经济学建设一定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逐步完成。
作为在知网上最早介绍法经济学的文章之一,该文章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展现了法经济学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这不仅是对法经济学做了一个概念分析,同时也为我国的法经济学发展提出了许多关键性的建议和重要的理论支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的主流经济学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开始登陆中国大陆。由于国外思想的引入,我国的学者开始就法经济学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新看法,各种观点层出不穷。有些人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法律与经济基础服务的规律、法律的发展变化决定于生产关系发展变化的规律等具体内涵,也有的人认为西方法经济学的任务是分析具体法规所产生的经济效用,预测法律的未来经济效果,以便为立法和执法提供参考,中国应依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建立马克思的法经济学,研究法与经济互动作用的规律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在这样的不断地研究与探讨下,中国法经济学的引入与本土化逐渐完善,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学界对于法经济学的基本内涵的理解已较为明晰,为进一步的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总结与提炼奠定了基础。
自2003年以后,中国的法经济学开始逐渐的走向成熟,这表现为法经济学的主流开始逐渐向较高的学习层次提升和向更深的层次显示问题研究发展。这样的发展也使得法经济学开始逐渐的细化,出现了具有专业特点的法经济学。
由于我国整体经济较为落后,我国的法经济学的研究时间较为短暂,所以我们一开始就是从西方引进相关的理论体系,在对其进行本土的修改,相关的本土基础理论研究贡献并不多,而且主要的研究方向也是放在将法经济学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实际运用上。实际的研究过成大致分为以下几步。首先,国内的学者开始对我国实际的案例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这样用实际情况来论证我国是否能将西方的理论研究直接引进的关键,这种本体化的研究也是我国学者孜孜不倦的推进方向。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关注中国的法经济学问题,也对于我国的法经济学发展提供了其他视角的理论帮助。其次,由于数理分析和实践研究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文字阐述和规范分析,这就使得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更加的科学与规范,并且开始更多结合我国国情所发现的法经济学理论研究方向,这也逐步变成可以深入研究的重要方向;国家的整体实力发展,无论是经济政策还是法律制度都在促使着法经济学在我国飞速发展与完善,越来越多的科学理论依据的普及使用,也使得我国本土的法经济学研究不断国际化、规范化和形式化,最终以中国方式与国际接轨。
2 知识产权保护与法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視起步较晚,导致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体系建立的时间较短,并且保护体系也不够完善,广大群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当薄弱,这也就造成了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够高的麻烦,使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途中遇见了很多挫折,很多的人不但不能自发的去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就连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能主动去寻求法律的途径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智力成果的财产,在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会牵扯大量的利益与法律问题,这就导致了有时候可能单一的使用经济学途径,或者法律途径无法解决但是人所存在的问题,这时候作为两者中间边缘学科的法经济学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经济学的理论认为,一切法律活动,本质上是在围绕公平与效率来展开,最大限度发挥这分配社会资源的作用,因此一切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实践。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能让知识产权更好的发展,这对于每一个国家都非常的重要。而需要完善的制度保护是由于知识产权所特有的学习性,同时其知识产品也有着外部外溢性。毕竟知识产权一旦开始盈利就必然伴随着一定程度的公开,这就给所有人有了学习的机会。如果没有合理的保护,这种知识的外溢会导致企业大量投入研制的产品被他人仿制,从而失去收益。这种严重打击研究积极性的现象就是知识产权保护所杜绝的,只有让使用他人研究成果产生成本才能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进而促进全人类的科技进步,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正效益。
但凡是都有两面性,知识产权保护亦是如此,过度的保护很有可能成为企业垄断的工具。假如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过度,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技术积累到某些大公司手里,没有新鲜的技术血液注入社会,整个社会环境商家慢慢失去竞争能力,人们由于技术垄断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也开始慢慢的增加,整个社会就如同产生血栓一样失活坏死,因此知识产权就是需要一定保护期限,在能让发明者得到满意的利益的同时,社会也不断地有技术更替,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发展。而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既需要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通过法律途径打击非法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的行为,来保护发明人的合法利益,激励发明人的发明热情,又需要经济学来平衡双方利益,用经济学的角度使能最大刺激发明人发明热情的前提下,可以使社会发展保持稳定的进步的同时,尽量满足利益最大化。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理清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从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效益最大化,主要有以下三种关系:
一是实现知识产权交易的合作博弈。科斯定理指出: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怎样的权利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而与法律规定无关。实证分析证明,在知识产权领域,若果双方在商谈的时候有过高的成本,很有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可见,知识产权从产权界定到交易都和利益息息相关,任何处理不妥之处都会对双方造成极大的影响,其中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难度是关键的矛盾所在,两者往往就都会产生够高的交易成本,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促使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化解矛盾实现合作博弈。这就需要立法者完善产权交易市场规则、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产权市场合作博弈的实现。
二是科学设定侵权成本的结构及额度。想要科学的制止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能单一的从增加侵权成本的角度出发,而且是需要对侵权成本的额度进行合理的设定。目前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对恶劣的侵权行为设置高额的法定成本,通过加重法定惩罚的方法来达到抑制犯罪者的心理犯罪预期。从实践角度来看,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有效的抑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反而促使一部分人铤而走险。这就意味着科学的、层次的、有效的法律保护是实现知识产权全面有效保护的必经之路。
三是最小成本防范者。凡事必定伴随着成本,因此如果弄清谁处在防止发生的最佳位置,即最小成本防范者,让其承担该事件的责任。从根源上迫使其进行防范,进行成本较低的行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不能仅仅处罚那些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要从根本上寻找问题所在,因为信息传递如此高速的今天看,很多侵权者可能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这就是最小成本防范的重要之处。
3 对于知识产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自2014年起,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被国家所提出,代表了知识产权开始作为一种强国方针被国家所重视,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始于国际接轨。这项要求的提出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上,从企业到个人都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知识产权;自此以后,我国提出应又该以市场作为导向,企业实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这些重大决策的主要背景是。自2008年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大幅度增加,已经成为了一个知识产权大国,但是在数量的背后却有着“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现实问题,因此国家需要通过生化所涉及的政策深化和法律改革,尤其是“知识产权运用”制度完善和法律改革,尤其是“知识产权运用”相关制度的完善,从而不断地推动我国企业、高校和科学研究所能够尽快实现从“有”到“用”的转变,使其从理论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力,来提升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幅度增加国际竞争力。
经济分析这一概念是建立在资源无法满足所有条件这一基础之上,我们从自然得到的资源无法满足我们所需要。因此就需要人们研究出通过有限资源在特定方面得到最大收益的方法。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资源投入的方向,这个选择就体现了经济学分析的成本到收益的过程。而人们总是希望自己能够用最少的投入得到最大的收益,使效益最大化。这就需要法律的调控使两者平衡,用法律来规制两者的关系,让市场在法律的约束下运作,促使市场良性发展。如果出现违法的行为一定要严厉制止,杜绝漠视法律的行为发生,让遵守法律成为利益最大化的基石。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虽然能刺激知识创新,然而就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而言,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特色体制,都有一些不足之处。针对知识产权运用于现行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复杂的利益互动关系,法经济学分析恰好能提供一种适当的理论分析,通过这种方式,终将有希望提高现行制度的理性选择水平。
建设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体制,无论是为了强国还是为了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需要落实企业、高校、研究所等这些能够“产出”知识产权的单位或部门,使他们现存的庞大的知识产权存量投入市场,而任何知识产权运用行为。都要进行政治、社会效益考虑,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经济利益,这就确立了现行相关制度完善其核心的目标取向。从理论上来看,各方面的知识产权运用,与所需要完善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但是从现实角度来讲,两者之间的联系如同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旋涡”,而法经济学方法正好为分离“旋涡”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因为其强调广义的“效率”立场,兼顾对制度和主体间的“成本—收益”分析,尤其是可通过合理、必要的理论“简单化”,以使人们对各种制度能实现更多理解。此外,还可从学术传统发展的角度做进一步审视,主要是,尽管国内外学界都已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创新间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大量研究,但是针对相关制度与知识产权运用间,所存更为复杂的利益影响过程,尤其是其中较稳定的利益因果关系,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学界既有的實证性研究却极不充分[2]。
4 结语
现在随着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渐的增加,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强,在实施创新驱动的形势之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这样既促进了各类企业,高校等研究型机构的科研动力,也为我国科技进步提供了有力的基础保障。现在以法经济学作为理论分析的方法已被证实很有效,因此大力提倡相关的理论研究,这就像是美国法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著名学者波斯纳所言:“法经济学分析的主旨在于探究各种制度在经济意义上是否有效率;如果没有,可以如何改变它们,以使之更有效率。”
参考文献:
[1]魏建,宁静波.法经济学在中国:引入与本土化[J].中国经济问题,2019(04):19-39.
[2]潘跃.从法经济学视角探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路径[J].法制博览,2020(01):12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