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框架内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2020-08-19杨缓
杨缓
摘要:十九世纪末以来,无论是英美法律还是大陆法系都相继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立法、判例或学说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予以承认并做出规定。依据传统观点,债权属于相对权,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成为债权主体,也就是债权只限于债权义务关系特定主体,第三人不是义务主体,自然也就不会涉及到违背义务而构成侵权。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市场中的各种复杂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多,因债权之外第三人原因导致债权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更好的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从根本上需要对立法进行调整,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现行法律还未就此做出规定。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侵权行为;合同之债
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该制度起源于英国判例。在该判例中,原告与著名女演员达成协议出演歌剧,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被告明知合同存在,为了让女演员参加自己的其他演出而 “恶意地”引诱女演员拒绝演出,最终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目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均已将侵害债权纳入其侵权行为法体系。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做出明确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对债权的侵害方式越来越多,迫切需要立法予以明确规定。关于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侵权行为人为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侵害债权制度从根本上来讲是为了弥补合同等债法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权利救济的不足,只能作为一种辅助制度存在,不能替代债法责任所规制的范围。因此债务人不能单独成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人,而是依据债法的规定,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债权不能实现,无论是否故意,都是使之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否则会使法体系陷入结构混乱。
需要指出如果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务人亦可以成為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致害主体,与第三人负连带的侵权责任。
二、第三人的过错主观上为故意
就侵害债权而言,主观故意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需要侵权第三人明确知道被侵害债权存在。另外第三人有加害他人债权的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损害他人债权的发生,以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
很多国家针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原则上都是以主观上故意为侵权构成要件,尽管在立法的技术和细节上会有区分但是从立法目的上来讲是相同的,即防止侵权被无限放大。如果第三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实施的侵害债权的行为包括侵害债务人的人身或标的物毁灭等,第三人只需对债务人负侵权责任,而不必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实践中,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第三人丙因为与甲存在私人恩怨,在甲对标的物保管不善的情况下趁机将其损毁,以达到报复的目的。从合同法角度进行分析,甲对乙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并按时交付的义务,这也是实现合同之债的基础。如果认定第三人丙侵害了乙的债权,从本质上来讲稀释了甲应承担的责任反之却扩大了丙的责任,这直接导致了第三人丙的责任因此而加重,而原合同债务人甲却因此免于承担责任,有违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因为第三人丙主观上对甲乙之间的合同债务并不知情,亦不知道其所毁坏的物品为合同标的物,可以得知没有针对债权人乙的故意,这时一味认定丙承担对乙的侵权责任会对合同债权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反之,如果第三人丙明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故意毁坏标的物使乙的债权无法实现,丙固然应当承担侵害债权责任。
三、有损害债权的结果
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无损害既无赔偿”,针对侵害债权行为也不例外。顾名思义,第三人侵害债权这种侵权行为与普通的侵权行为主要却别在于侵权的客体是他人的债权。
我国立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少见,并且法院在判决中也形成了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这一侵权行为的认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散见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虽然规定所体现的都是债的相对性,却也设计第三人侵权的部分内容。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综上,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出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结果,虽然这一制度的确立在我国依然面临着阻碍,但现实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现象的大量出现也在不断凸显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滞后性,进而促使我国在侵权法体系中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研究不断完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王泽鉴.民法学硕与判例研究(五)[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