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2020-08-19潘佳康孙梦伟
潘佳康 孙梦伟
摘要: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自媒体平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在自媒体平台上,人们广泛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由于互联网虚拟性、共享性等特点,导致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而我国法律在自媒体作品著作权方面也没有具有的规定,对于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一时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性的意义,不仅是对著作权人智力成果的一种肯定,也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更是与我国创新引领发展的时代要求相呼应。因此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保护具有研究价值。
关键词:自媒体;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
近几年,自媒体作品著作权在人们的生活中频繁出现,这也使得大家有所了解什么是自媒体著作权侵权,如何避免著作权侵权。自媒体平台用户也会在发布作品时加上“原创作品,请勿转载”“转载请标明出处”“版权所有”等一系列标识,用于区别与非原创作品。我国对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长,但是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保护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是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自媒体作品侵权的现象我们已经见怪不怪,但是我们没有意识到在某些领域它已经疯狂的发展,甚至可以说侵权行为已经被“合法化”。这种现象清楚地反映了我国大部分的互联网用户在信息发展的过程中失去了理智、失去了判断、失去了方向,将著作权的本体与权利人个体相分离。《东方时报》曾对民众知识产权的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关于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理解?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他们甚至简单认为知识产权就是发明东西,写文学著作。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人知道什么是著作权人,但是对于自媒体作品著作权方面的知识却是一无所知。
其次是合理使用制度立法不完善。我国有关合理使用制度的采用的是表较保守的列举式为主的规则性立法,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有较强的稳定性,比较适合智力成果发展缓慢的国家。如果国家发展迅速,而这种立法模式不能及时将法律法规修改,则国家的法律制度就不能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将会阻碍国家发展。相比传统的著作权来说,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如果国家在合理使用制度立法仍采用保守的列举式的规则性立法,阻碍社会发展是必然的,则著作权纠纷会朝着=发展形式多样化,固有的制度无法解决产生的新事物。
然后是法定许可范围的狭窄性。法定许可使用指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仍要付费,并在使用的基础上尊重其他相关权利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一共有五种,而这五种均没有涉及到有关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情形。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说明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不包含与法定许可的范围,是不受法定许可约束的。国家版权局在《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中提到“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那么就不得转发”。但是这个文件只是国务院国家版权局的一个文件,并不能与法律条文相提并论,在实际的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是不会引用这个通知的。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首先,完善合理使用制度。自媒体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而发展的,所以它与互联网具有一样的特点,都享有共享性、开放性,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建立在这样的特点之下为社会大众服务的窗口,这也是法律的本质体现。如果没有合理使用制度,也就意味着无论人们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去转载、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将会产生一个侵权行为、侵权现象。所以将合理使用纳入到法律中是必然的,但是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如何确定,世界现有三种模式:对合理使用进行原则规定的因素主义;对合理使用进行列举的规则主义;规则主义与因素主义相结合的模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简单的列举已经不能满足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我们应该采取规则主义与因素主义相结合的模式,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解决现有的矛盾。
因此,从立法的方向去适当扩大合理使用制度,是与自媒体发展相适应的。要通过立法来确定合理使用制度,就必须建立起针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原则。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知识产权制度的历程尚短,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著作权制度相比还不够完善。所以我认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应该还是要以社会公众利益为重,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著作权保护体系。最合理的还是要增加自媒体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种类,扩大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满足当前人们的文化需求和精神需求,促进文化的交流与传播,这样也有利于我国创新事业的发展。总之,要把控合理使用的范围,不过度保护,也不过度放任。
其次要扩大法定许可范围。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自媒体作品著作权具有共享性特点,侵权人可以在不被著作权人发觉的情况下转载、使用,在自媒体平台大发展的时代法定许可制度也必将成为一种趋势。法定许可制度不仅可以满足著作权人的需求,而且也可以满足使用人的需求。我国对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立法早、范圍小,对于自媒体作品的法定许可也并未提及,也就是说法定许可制度并不能适用其中。虽然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均没有将自媒体著作权纳入法定许可范围,但是考虑互联网的极速发展与自媒体创作的增加,应当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当然自媒体作品的法定许可也应该属于已发表的作品,转载使用也应支付报酬,并且在使用时不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简介:
潘佳康(1998—),男,汉族,河南洛阳人,本科;
孙梦伟(1998—),男,汉族,安徽宿州人,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