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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构建策略探究

2020-08-19孝立见

南方农业·中旬 2020年6期
关键词:治理结构农村

孝立见

摘 要 经过多年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健全的体系,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特殊法人,能够在市场上独立开展经营业务,但在相关配套成员身份制度以及治理结构制度等方面都缺乏细则,在制度框架方面还存在缺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基于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构建进行了综合性阐述,并提出了相关策略。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内涵

从客观角度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既涵盖了静态组织结构,也包括了动态运行机制,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分配以及制衡机制。从宏观角度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应该具有完整性、层级性以及权力性特征。完整性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需要设置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从法人层面对利害关系人利益进行妥善保护。层级性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需要设置最高权力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以及所有权人代表;经营层以董事会为主;执行层包括经理等相关人员[1]。所有机构需要保持层级分明,并做到各司其责。权力性即股份所有人具備最终的决定权,并且组织要保证出资人权力的有效性。总而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构建需要机构与机制之间相互协调,并保持一种平衡态,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持续获取经济效益,促进组织稳定发展。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大环境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构建整体上正朝着相对乐观的方向发展,但在部分环节上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主要涉及以下3个方面。

2.1 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失

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规定在不断完善,但在部分环节上也存在着缺陷,缺乏细则。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地方规定较为详细、具体,更加全面;但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规定却存在遗漏,不够健全,再加上地方规定立法层次较低,普适性不足,无法满足区域农村经济环境需求。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必然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构建产生一定阻碍[2]。

2.2 组织机构设置有待完善

在部分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参考公司治理模式,设置权力机构、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等。其中权力机构具备了最高决定权,针对重大事项或关键事件具有“一事一议”的权力。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在于执行决策。监督机构主要承担监督职责,防止组织内部产生决策失误,并且能够预防经济腐败行为。但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设置存在明显缺失,依然为“一套人马,两套班子”(村委会与村集体组织),甚至完全由村委会替代。如此一来,无法明确相关资产归属,容易出现资产流失的情况。再加上相关监督机制、制衡机制等执行不力,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效能不足。

2.3 信息公开需要改善

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信息公开方面依然存在改进空间。例如,信息公开缺乏主动性,且公开内容不够清晰,浮于表面,并未揭示关键性问题。同时,集体公开方式依然以传统海报形式为主,并未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工具,导致信息公开普及度不够。这样便无法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构建路径分析

3.1 整体框架构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整体框架构建过程中可参考有限责任公司制。在有限责任公司制模式下,治理结构主要涉及两大块,即组织机构以及运行机制。组织机构引入股东会(权利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以及监事会(监督机构)。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构建合理的制度,包括利益分配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保证组织机构与制度的协调性。

3.2 组织机构构建

3.2.1 权利机构构建

权利机构初始构成成员主要包括参与股权配置的最初成员,这些成员义务与权利相互平等,并且在待遇上相平等,共同承担相关责任。涉及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项目投资以及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关键事件,需要经过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且受到监事会以及群众监督。还要及时向成员公开实际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优化解决方案,并做好解释工作[3]。

3.2.2 执行机构构建

执行机构主要设置董事会以及监理层。其中,董事会受成员大会监督,主要负责执行成员大会决议,确认组织投资方案以及经营计划,制定利益分配制度以及具体操作事项等。组织成员大会需要将部分管理权赋予董事会,由董事会专门行使相关权利(不受到任何干涉)。董事会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结合组织实际情况设置任期(通常不得超过3年)。在经理层方面,由董事会选择具体经理人选,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可设置一个地方区域性的经理人才库,相关人员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中挑选出来,要求相关人员具备可靠的专业技能。必要时可从集体外部聘任专职人员担任经理,协助完成相关管理工作。组织成员大会可适当限制经理层职权。

3.2.3 监督机构构建

监事会由懂得财会、管理等相关知识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但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职。监事会主要职责为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反馈。为了确保监事会充分执行其职能,监事会有权旁听董事会议,能够及时获取组织内部财务、资产以及生产资料等信息。在监事会辅佐下,确保监督机制合理执行,实现集体资产收支透明化,尽最大程度遏制腐败行为发生。

3.3 运行机制构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构建过程中要重视机制构建,设置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以此来实现“农民做股东,资产变股份”[4];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如微信、微博等及时更新并公开相关信息,每月及每个季度公开一次,紧急事项要立即公开,保证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另外,还要构建股权流转制度以及破产制度,让组织保持稳定运营状态,激发其经济活力,使其持续获得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崔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内部困境及其治理[J].山东社会科学,2019(4):148-153.

[2] 管洪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立法建构的基本思路[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0(1):51-60.

[3] 胡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治理结构探索[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39(12):46-49.

[4] 马凌云.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8,46(14):215-218.

(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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