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共同体:国家权力主导下再建*
2020-08-19吴业苗
中国传统乡村依靠自身力量维持“先天和谐”,共同体给予乡村居民安全感和确定性。但在改革开放后乡村共同体不断受到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的侵蚀,尤其是人口快速流动致使乡村共同体式微。乡村共同体是乡村治理的基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国家权力下乡,再建新乡村共同体,为乡村居民营造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一、为何要再建乡村共同体
按照滕尼斯的诠释,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具有天真性、同质性、共同性特征,生活在其中的人“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①如此,人们把滕尼斯共同体视为对农村“生机勃勃的有机体”社区的“颂扬”,认为它是“持久”的、“真正”的、“充满温馨”的天堂。然而,这个“天堂”社区在步入工业社会后逐渐消失,而且一旦失去,就“不可挽回地失去”,“没有回归天堂之路”。②
中国传统乡村共同体即为滕尼斯社区。改革开放前,或者说在国家允许农民自由流动前,乡村社区是相对独立的共同体,具有明显的群体边界、利益边界和归属边界。首先,共同体中的人们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地缘关系为纽带相互交往,共同进行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形成有别于其他共同体价值认同和心理素质的群体边界。其次,乡村社区一般是以村庄或村落为单位确定的,拥有能识别的耕地、山地包括流经村庄的河流等,并以此形成共同体长期生存的利益边界。再次,一个乡村社区拥有了本社区文化和物质基础,居民可以在其中过稳定生活,从而形成具有整体感、认同感的归属边界。改革开放前的乡村社区拥有属于本社区的群体边界、利益边界和归属边界,其稳定性能为共同体成员遮风挡雨。
中国乡村传统共同体在家/家族基础上形成,人们聚族而居形成如“王庄”“李庄”这类村庄/村落共同体。生活在共同体中的人大多拥有共同祖先,加上居住在一起的“日久生情”,共同体就是一个扩大的家,充满人情味。遗憾的是,中国乡村社区正在遭遇失去共同体的温情。改革开放后尤其在城镇化快速发展后乡村共同体日趋离散化、碎片化,成员因频繁流动终年难得相见,变得愈发“生分”。即使居住在乡村社区的村民,由于他们是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缺少有效资源和足够能力增强共同体凝聚力,较少参与群体活动,也难以互帮互助,以至于一些乡村社区的家庭事务不得不寻求市场化途径解决。缺少劳动力家庭只能寻求市场化、社会化途径进行农业生产,家庭喜事或丧事的举办也几乎找不到能帮忙的共同体成员,只得从市场上雇用劳动力。乡村共同体日渐式微,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为村民提供有效帮助和保护。
*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实践样态与推进模式研究”(2018SJZDA012)
① [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3页。
② [英]鮑曼:《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页。
失去共同体安全和保护的村民对曾经生活过的社区逐渐疏远,有些人特别是新生代们对乡村社区越来越陌生。乡村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中变得冷漠,这不仅表现在居村农民身上,还突出表现在离开乡村社区到外面世界打工挣钱的人身上。外出打工者与乡村社区渐行渐远,他们在与城镇社会打交道的过程中不断向城镇社区靠拢,有些人已经在城镇扎根。尽管乡村人口向城镇流动是城镇化发展趋势要求,乡村共同体数量减少在所难免,但由于乡村社区整合没有跟上城镇化发展步伐,乡村共同体的衰落走在城镇化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前面,致使很多乡村社区出现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等问题而不能解决。众所周知,中国是人口大国,即使城镇化率达到70%、甚至80%以上,也有几亿人口仍需要生活在乡村。也就是说,中国城镇化发展不能丢弃乡村,中国社会现代化不能缺少乡村社区。不论是先前的新农村建设,还是当下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国家都需要再建乡村共同体。
鉴于乡村内生力量在城镇化发展中被削弱,再建乡村共同体需要国家支持。之所以如此说,其一,今天的乡村共同体因经济发展市场化、日常生活社会化而融入“大社会”/城乡一体化社会中,共同体自发力量对其存在、发展已力不从心,必须依托国家力量再建乡村共同体。其二,乡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需要乡村共同体支持和保护,国家的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战略实施也需要乡村共同体聚集乡村人气,进而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问题。
二、回溯:国家权力下乡村共同体演变
一直以来,中国乡村共同体运行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内生力量发挥作用。虽然有学者对“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提出质疑,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页。认为乡村治理中国家权力始终存在。但必须承认,传统乡村与国家保持着一定距离,即官事和民事是分开的,“官事官办、民事民治”。乡村社区是“没有品官的自治区”,[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荣芬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45页。只要农户完粮纳税,按国家要求服兵役,就可以在共同体王国中成为“自在王”。国家很少干涉“家事”“族事”,也几乎不为乡村社区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乡村主要由乡绅依照民约/族规治理。当然,尽管乡村治理也不全是家族宗族内部的“族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家治”和村落空间内的“村治”,任路:《“家”与“户”: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社会基础——基于“深度中国调查”材料的认识》,《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4期。但无论是对家治理的户长或户主还是对村治理的甲长保长,都不为国家权力所左右,因为由家庭长辈担任的户主、由各户轮流充当甲长和由保内家大业大的大户推举或充任的保长都来自共同体的民间社会,理当对共同体及其成员负责。
在传统乡村包括民国时期的乡村,国家权力没有完全下沉到乡村社会,即使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国家权力在乡村建立区公所、乡公所等机构,但迫于时任政府财力窘困和战争动乱频发,政府没有实现对所有乡村的完全控制,乡村社区的日常事务和管理仍依靠乡绅。在民国中后期一些乡村士绅及其子女离开乡村,进城经商、就学,乡村社区治理精英大量流失,少数乡村被地痞、流氓、无赖等“恶人”控制,祸害乡里,但国家权力没有足够力量干预乡村事务,将乡村治理权收归国家,乡村社会治理出现失序。尽管国民政府实施并推进乡村建设运动,企图通过组织农民合作社、创办村学乡学和乡村卫生院等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治理秩序,但这一政策也因政府力量不够而未能全面实施,乡村建设主要由一些社会组织、知识分子等社会力量进行。就此看,民国时期的乡村社区治理是国家权力在场的横向治理,国家权力没有改变乡村社区结构,也没有改变乡村居民身份,村民仍是乡村共同体中独立、自主的人。
1950年代后国家权力在对乡村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全面下沉到乡村社会,并逐步实现对乡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立体式管制,乡村共同体被国家权力重新打造并定格在社队集体上。为了让乡村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以及村民能成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建设者,首先,国家通过土地改革让乡村共同体的士绅包括地主失去多余土地,并让广大贫雇农得到了祖祖辈辈期盼的土地。继后,国家鼓励、支持、要求广大个体农民加入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促使土地集中到合作社。再后,国家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建立类似于城市单位的“社队组织”,乡村共同体被国家权力统辖到国家认可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中,不再具有自主性、自治性,日常活动和内部事务无论巨细都由上级组织安排。社队集体组织的壮大致使乡村共同体没有了利益边界,乡村共同体被国家权力格式化为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的“单位”。
改革开放后国家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终结了人民公社体制,乡村社区在一系列改革中恢复共同体特性。1980年代初国家对乡村基层治理体制重新设置,将人民公社改制为乡或镇人民政府,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改制为行政村和村小组,并实行村民自治。改制后的乡村,村民能够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式处理村务,社区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共同体。不难看出,自1980年代后国家有意把乡村共同体还给乡村社會,不再直接管理、干预乡村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具体事务。但是,由于社队集体组织过渡到乡村社区需要时间,已经被国家权力打碎了的乡村共同体在短期内还没有能力承接社区事务,尤其是,虽然国家不再“管理”乡村社区,但国家对乡村经济资源的依赖在上世纪后20年里并没有减少,甚至还有所增加。农民种田除了交公粮、纳税,还要交名目繁多的“费”:地方政府向农民征收的集资类费有15项、管理类费有4项、村干部和非生产人员工资支出费有17项、教育支出类费有6项、计划生育支出类费有4项、公益事业和优抚支出类费有11项,以及交通建设义务工补贴、文明村建设用工补助等杂费达12项。为了完成税费征收和计划生育等政治任务,作为国家代理人的乡镇干部包括行政村干部必须介入共同体内部生活,强力地向农民“要粮”(征购粮)、“要命”(计划生育)、“要钱”(税费)。也就是说,国家为了汲取乡村经济资源仍在乡村保持足够的力量,乡村社区共同体没有独立性,也没有能力有效保护成员的个体利益及其诉求。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第152~153页。
农业税费加重了农民经济负担,也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国家在税费改革的基础上于2006年取消了农业税费,终结了延续两千多年的“皇粮国税”。遗憾的是,乡村发展又出现新问题,即本来由各种“费”承担的公共事务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乡村道路、水利设施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需要。由于国家禁止地方政府和村委会收费,乡村公共设施只能按照国家允许的“一事一议”方式修建。然而,乡村人口流动频繁,很多地方的“一事一议”出现“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问题。没有税费支撑的地方政府不得不将在乡村的部分国家权力抽走,导致乡村在政府权力“悬浮”状态下艰难运行。部分国家权力从乡村抽走对乡村共同体成长有利也有弊:利在于,乡村共同体成员的经济负担大幅度减轻;弊在于,国家权力的退场削弱了乡村公共性,乡村因公共设施不足导致共同体进一步原子化、碎片化。
鉴于没有恢复的乡村共同体对国家权力离场无能为力,乡村秩序再次失调,国家权力不得不再次下到乡村。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张新友、张宇松、乔鹏程主编:《强农惠农政策与农业法律法规选编》,中原农民出版社,2008年,第48~51页。新农村建设战略实施,有效改善了乡村道路、交通、水电、通讯、卫生、教育等公共设施,乡村居民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村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与城镇对接,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与此同时,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乡村社区也在新农村建设中被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上日程,乡村社区“软件”水平得到较大程度提升。相比而言,自新农村建设战略实施后,国家在乡村存在及其发挥作用与以往不同,不再是管理、统治,强制乡村社区如何做,而是采取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多予少取放活”策略提升有形公共设施和无形公共服务。乡村共同体迎来最好的发展时机,可以借助国家权力和资源得到进一步壮大。但现实中乡村共同体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新的、甚至是更严重的问题。
三、三大压力:乡村共同体在转型中式微
共同体在非农化、市场化和城镇化影响和冲击下出现雷德菲尔德说的“像世俗化和个人主义等使其解体的异质性因素”,Robert Redfield, The Folk Culture of Yucatan,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1, p.369.乡村社区的地域边界、群体边界、利益边界、文化边界和归属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共同体原本拥有的那份情感相通、习俗相似、认同相近的归属感、安全感和确定性大量流失,更多社区出现历史断裂,更多乡村人缺失共同体记忆。下面从乡村面临非农化、市场化和城镇化三大压力阐述乡村共同体式微状态。
1.非农化压力
改革开放后,一些乡村在“无工不富”、建设小城镇、发展乡镇企业的国家政策引导下大力发展非农业,乡村除了城镇企业快速发展外,很多行政村也在国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政策引导下兴办非农化产业,一些农民尤其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纷纷进厂成为乡镇企业职工。尽管非农化发展初衷是发展农村经济,并非让乡村社区凋敝,但它改变乡村共同体成员的职业身份,促使乡村人离开共同体,或在乡村共同体中从事非农工作。乡村非农化发展破坏共同体同质性,它诱使越来越多乡村人离开田地,不再从事农业劳动。折晓叶曾研究指出,乡村非农化发展,“没能提供给那些尚难以从乡村拔根的农民和难以消亡的乡村社区以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折晓叶:《合作与非对抗性抵制——弱者的“忍武器”》,《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3期。1980年代乡村非农化发展还顾及到乡村共同体,非农企业职工主要来自本地农民,而1990年代地方政府推行乡村企业私有化/民营化运动让一些集体制企业转变为私有制企业,一些企业从共同体中分离出去。私有化改制后,乡村企业便名正言顺地放弃了共同体的“社会性合约”,有权按照市场规则从共同体外选择员工,以至于共同体成员不仅失去了乡镇集体保护,也失去共同体保护,成為职业共同体中的独立个体,不得不面对“无情”社会和“残酷”市场。
2.市场化压力
上世纪80年代尤其到1990年代后国家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力量全面介入农村社会,农业生产和农民经济生活卷进市场经济中。市场化发展对乡村共同体的影响最先表现在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上,农民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进行经济活动。然而,市场经济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农民可以凭借市场竞争能力,让农产品卖出更高价格,提高家庭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处于分散状态中的小农无法准确掌握市场信息,经济活动比非市场化的风险更大,有可能一年忙到头赚不到钱,甚至血本无归。如果说市场化对乡村共同体的这一影响还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加以缓解,农户也可以采取更谨慎行动避免更大损失,但市场化发展对乡村共同体成员观念的改变则是釜底抽薪的,不少乡村人在市场经济中搏击几次后不再保守狭隘,具有了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大胆地走出乡村共同体。
市场化发展对乡村共同体的影响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初期体现在市场经济对乡村居民的经济生活和农业生产活动的影响上,市场规律和经济利益驱使农民调整生产结构和农业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在这个阶段,乡村共同体成员可以坚守承包地,较少参与市场活动以规避风险。因为这样做农户收入可能少些,一般不会出现安全问题。但在市场化充分发展的现阶段,市场化力量几乎渗透到乡村每一个角落,被市场包围的农民已经不能选择要不要介入市场。一是小农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狭小,几乎没有农户不选择兼业方式维持家庭生活,如果没有工资性收入,农户日常开支就会出现困难。二是更多农户不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包地确权、流转的快速推进,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将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土地规模化经营正在压缩小农生存空间。三是城市资本在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下进入乡村从事农业生产,其生产优势让小农感觉到前所未有的压力。虽然现在国家政策仍在保护小农,大农与小农互不侵犯,但可以预见,随着现代农业快速发展,除了个别小农成长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外,更多的小农将不得不选择离开乡村。缺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缺少一定数量的居村小农,市场化压力下乡村共同体有可能蜕变为只有市场主体的市场共同体。
3.城镇化压力
相比于非农化、市场化的影响,城镇化对乡村共同体的影响最为严重。乡村共同体在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失去了确定性,甚至面临解体命运。
(1)乡村共同体的人气流失
人是共同体的活性要素,共同体规模大小、有无活力、能否长久均源于人,没有人或缺少人气的共同体势必要衰落、解体。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乡村共同体为国家权力所控制,缺乏自主性,成员的经济生活也因高度集体化而贫困,但共同体中的人在村庄聚族而居,加上国家的户籍、粮食统购统销等制度限制了成员流动,村民终日在共同体内部活动,进行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乡村共同体的人气旺盛。改革开放后乡村受到非农化、市场化冲击,乡村共同体结构因家庭承包制发生松动,成员同质性也因利益分化而降低,但由于国家在改革开放初实施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城镇化政策,农民只能在家乡附近村庄和城镇流动,乡村共同体仍保持稳定,成员的内部联系紧密。真正导致乡村共同体渐失人气的是城镇化发展。1990年代国家开启快速城镇化发展战略,乡村人在进城大潮中纷纷离开乡村,“60后”和“70后”的农一代让乡村共同体失去了农业劳动力,繁重的农活还有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承担,乡村共同体还在。到“80后”“90后”的农二代长大离开农村进城后,农村不仅仅失去劳动力,一些留守妇女也因丈夫在城镇有固定打工地、稳定收入以及孩子上学或进城打工而放弃农业劳动,随夫随子进城,越来越多的村庄只能由老人看守,乡村共同体愈益凋敝。
(2)乡村共同体的温馨流失
中国传统乡村共同体具有鲍曼说的“温馨”,[英]鲍曼:《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页。拥有拟亲化家的温暖,成员在稳定交往中形成相互信任,能够在困难时给予不求回报的帮助。城镇化发展打碎了乡村共同体的“温馨圈子”,人们因常年在城镇打工、较少回家而变得生疏,难得有共同交流、培育情感的机会,甚至没有了共同语言,成员之间的情感越来越淡薄。此外,尽管那些留守在乡村共同体中的人们仍居住、生活在一起,但由于留守人员年龄大、农活忙和没时间参加社区公共活动、较少串门聊天而变得不再亲近,一旦遇到困难就只能“求人”,或自扫门前雪。不经常来往的共同体成员几乎不知道邻里的情况和困难,即使知道了,也由于留守人自身难保,无力为其提供有效帮助,以至于乡村共同体像城市陌生人社区一样,“人情味”逐渐淡化。陆益龙调研发现,城镇化发展使乡村出现人口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双重老年化,乡村家庭养老变成老人自力养老,由老年人负担起乡村日常生活和养老。陆益龙:《后乡土中国》,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82页。不仅如此,一些做不动沉重农活的高龄空巢老人担心增加子女负担,选择极端的自杀方式结束生命。刘燕舞在湖北、山东等11个省份的40多个村庄调研发现,自1980年以来,农村老年人自杀呈病态式,自杀死亡数占全人群自杀死亡数的4884%,其中,超过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占该人群的比例高达65.6%。刘燕舞:《农村家庭养老之殇——农村老年人自杀的视角》,《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年第4期。农村老年人步入老年后要求简单,不饿死、不病死,在此之上需求情感慰藉,做到不寂寞死。这些简单要求,如今的乡村共同体也很难满足。
(3)乡村共同体的安全流失
城镇化打破了传统乡村共同体的稳定,置身于社会转型和社会流动中广大乡村人面临多重人生归途选择,何去何从难以在短期内确定:其一,不进城打工,家庭经济收入难以提高,没有钱供孩子上学或翻盖新房;进城打工,家人就要长年累月分离。其二,中国实施不完全城镇化发展策略让进城打工农民难以获得市民身份,这增强了乡村共同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农二代们,有强烈的转变身份意愿,但城市只要劳动力不要劳动者,致使他们对未来很茫然。其三,乡村共同体前景不确定。城镇化中各地政府都在拆并、调整村庄空间结构,有些村庄已经被销户,有些被列入调整中。如:江苏省委省政府为解决苏北农民住房水平普遍不高问题,“推进苏北地区农村群众按照城镇化规律集中居住”;浙江丽水市民政局2018年11月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村规模调整优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并建制、并三资、并人心,促发展、促民生、促振兴”为目标调整优化行政村规模,从2018年9月开始到2019年6月底全市行政村总数减少1/3左右。不难想象,很多乡村共同体将在行政村调整和农民集中居住工程中解体或转化为新型共同体。
四、国家在场:建构新乡村共同体
乡村共同体在非农化、市场化和城镇化影响与冲击下出现不稳定、不确定,有些共同体已经消失或面临解构。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中国乡村的很多共同体在工业化进程中“不可挽回地失去了”,再也找不回来;还有学者认为失去的“天堂”社区是可以找回的,“只是它需要时间和条件,需要人类的共同努力”。丁元竹:《理解社区》,《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笔者曾撰文指出,尽管滕尼斯社区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熟人共同体、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情共同体、以业缘关系为同质的生产共同体,像一个大家庭,其脉脉温情让共同体所有成员特别是那些弱势成员感受到温暖,但它毕竟是封闭、孤立、保守、天真的原生态社区,不可能在城镇化、现代化发展中独善其身、永不进化,因此,乡村建设不要期望阻止滕尼斯社区消失,也不要期望找回滕尼斯社区的“形”,而要留住滕尼斯共同体温馨的“神”。吴业苗:《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如何可为——以城乡一体化为视角》,《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3期。乡村共同体正在乡村社会转型中发生变化,当下要做的是要在乡村再建类似城市社区的新共同体。
改革开放后,政府多次拆并调整行政村,有的行政村是1980年代多个行政村的整合,地域范围大、人口多。行政村内部的村民几乎没有广泛、长久的交往,尤其在一些新型社区,如城郊农民集中社区、拆迁安置社区的居民,虽然他们居住在一起,但各自过着日子,彼此不熟悉,很少发生人情上的往来,多数居村农民对共同体的记忆还局限于原村庄/村落。贺雪峰把乡村社区称为“半熟人”社区,认为社区成员的熟悉深度小于传统乡村社区。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吴重庆研究指出,现在乡村社区不仅熟悉“量”低于传统社区,而且熟悉“质”也有不同,呈现出共同体主体成员不常在的“病态”的“无主体熟人社会”。他认为,无主体熟人社会中乡村人过的是异地化生活,共同体内不仅舆论失灵、“面子”贬值、社会资本流散,而且共同体成员个人意识高涨,熟人社会特征模糊。吴重庆:《无主体熟人社会及社会重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73~177页。村庄/村落空心化和行政村陌生化让乡村共同体生存、运行和发展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处于失去或再建的十字路口。生活在社会转型时代中的乡村人,尽管一方面对共同体的需求在增长,另一方面感觉到共同体的衰落,但人们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努力地构建、复兴、寻找和研究共同体”。K.Christensen, D.Levinson, eds., Encyclopedia of Community: From the Village to the Virtual World, Thousand Oaks, CA: Sage, 2003.上文已经阐述了传统乡村共同体走向衰落的现实,下面基于国家在场视角讨论乡村要不要共同体,如果需要,乡村新共同体应该如何呈现以及谁来再建等问题。
第一,现代乡村要不要共同体。在滕尼斯和鲍曼那里,共同体即为社区,共同体是“真正的和谐一致”,“无法人为地制造出来”。[英]鲍曼:《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页。如果按照这两位学者的共同体诠释,中国乡村共同体随着乡村现代转型将面临消失。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乡村社区还在,它一直以行政村、村小组形式存在于农村地域空间中。只要城镇化没有把所有农村转变为城镇,只要农村还有从事农业劳动的居民,抑或有到农村生活、休闲度假、旅游、养老的市民,乡村社区就不会因传统共同体消失而退出。也就是说,乡村可以在转型、现代化中没有滕尼斯共同体,但乡村将始终有社区。进入新世纪后,国家针对乡村存在和面临的萧条、衰落问题,分别实施了新农村建设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明确指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幸福美丽新家园”。就此看,国家不仅仅要建设农村、振兴乡村,还要再建新乡村共同体。徐勇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需要通过社会整合将高度分散性的乡村社会聚合起来,打造相互联系并且对国家有向心力的社会共同体,因为这个共同体是现代国家对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徐勇:《阶级、集体、社区:国家对乡村的社会整合》,《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2期。郎友兴也基于乡村治理需要,认为如果乡村没有这样的共同体,乡村社会就会被市场等因素所主宰,并且对照城市社区治理,认为“城市社区缺乏真正的协商民主创新,其个中原因就在于共同体的缺失”。郎友兴:《村落共同体、农民道义与中国乡村协商民主》,《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虽然新乡村共同体与滕尼斯共同体不同,不再是熟人社会,具有先天和谐,但乡村建设和治理需要共同體,国家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城乡融合发展也需要共同体。
第二,新乡村共同体呈何形态。乡村人频繁流动以及现代生活方式将不可避免地撕裂他们与传统共同体的联系,乡村人将会进入国家设置并规约的新共同体。新乡村共同体呈现的形态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新乡村共同体是脱域共同体。原村庄中很多人将从具体的熟悉语境走出来,再嵌入到政府设定好的新的特定空间中。在这个新空间中,人们不再看重已经成为过去的村庄,或仍旧生活的村庄,大家在更大地域中共同生活,如购物、看病。居民居住的村庄、小区、楼栋不再是新共同体的社区边界,尽管新共同体没有传统共同体紧凑,有比较多的异质个体,但成员对新共同体充满依赖,并由此形成对新共同体的认同感、归属感。有学者将共同体分为三个层次,即整体感和亲密感兼具的地域共同体、侧重于整体感的脱域共同体和最宽泛意义上的共同体(一个描述群体而非个体的概念的“共同体”)。David Hollinger, “From Identity to Solidarity, ”Daedalus, vol.35, no.4, 2006, pp.23~31.就此看,新乡村共同体类似侧重于整体感的脱域共同体。二是新共同体是陌生人的共同体。脱域的或超越村庄边界的人们很难再有传统共同体中的横向亲密情感,即使曾经熟悉的成员也因脱域后联系减少而失去持久关系。除亲戚等关系外,多数人需要在共同体圈子里跟陌生人打交道,这种关系是暂时的、表面的,不再稳固。在新共同体中,住房维修、环境卫生、休闲娱乐、治安等服务,政府和居委会都提供,成员较少发生联系事由,难以形成亲密与共的情感。乡村社区将逐渐成为由陌生人构成的共同体,与陌生人打交道将成为社区成员基本能力和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即“现代社会有一个较简单社会中几乎完全没有的特征:依赖陌生人”。[美]弗里德曼:《论现代法律文化》,沈明译,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06页。新乡村共同体中人们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都需要在陌生人帮助下完成。
第三,谁来建设新乡村共同体。乡村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何绍辉:《场共同体:陌生人社区建设的本位取向》,《人文杂志》2015年第4期。乡村振兴必须推进陌生人社区的共同体建设。乡村传统社区式微使村民失去了共同体保护,居村农民只能直接面对国家、基层政府和市场,以至于他们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失落感、危机感。乡村人在城镇化进程中形成“散伙”“无助”情绪抵牾了他们的幸福感,亟需新乡村共同体维护、保障他们的幸福生活。然而,多数乡村缺乏新乡贤和治理精英,无力带领村民进行共同体建设。鉴于当前乡村社区建设“不可能脱离政府而自发地从无序走向有序”的现实,丁元竹:《社区与社区建设:理论、实踐与方向》,《学习与实践》2007年第1期。加上乡村社区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国家权力在新时代有必要再次下乡引导、支持新乡村共同体建设,以保证乡村人当前和将来生活的确定性。就当前乡村共同体建设需要看,国家权力可以利用行政资源规划社区空间,并按照城乡均等化发展要求为乡村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增强乡村社区的向心力和内聚性,进而使生活在社区中的人形成认同感、归属感。诚然,由于乡村尤其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和远郊乡村自治资源和建设动力普遍不足,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区难免会有“行政吸纳自治”、压缩自治空间的行动,但客观地说,如果国家力量从乡村社区抽离出去,缺乏治理精英的乡村社区将会更糟。在再建乡村共同体中国家权力介入太深,有可能导致乡村社区失去活力,而国家权力介入太浅,乡村社区就无法凝聚,甚至失去社区。乡村共同体没有必要为了“自主”抵制国家权力下乡。
五、讨论:新乡村共同体建构中的国家担当
不管人们包括那些传统乡村共同体成员是否能够接受,非农化、市场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形成的组合力正在无情地撕裂传统乡村共同体。这并非是国家和政府预设的,甚至在城镇化滚滚洪流中国家还一再强调“留住乡愁”。但现实中,国家缺少有效办法阻止传统乡村共同体衰落,即使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也不能改变或挽救多数传统乡村共同体。调研发现,国家在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中把硬质道路铺设到行政村,通信、电力等公共设施也送到每一个村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但很多乡村人仍一如既往地奔向城镇。
过去进城人还担心留守老人做不动农活、承包地撂荒等问题,自从承包地确权、承包地流转等政策落实后,进城人彻底放下承包地和农业劳动的包袱,拖家带口在城镇中打拼,耐心等待国家对他们实行市民化。当然,这种状况不一定发生在中国每一个村庄,也不是所有农民都向往着城镇生活。那些经济资源、自然资源丰富的乡村,以及一些城郊乡村,由于拥有较好的经济发展基础和区位优势,乡村社区不仅没有出现颓废迹象,反而由于有大量外来人口进入,或打工、做生意,或休闲、旅游,社区人气旺盛,村民生活过得风风火火。但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是走向消失的村庄,还是不断发展壮大的村庄,乡村社区成员不再像以前那样稳定,呈现较大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需要政府对其重新整合,再建乡村共同体。
当下再建的乡村共同体不同于传统乡村共同体。有学者把再建的乡村共同体叫做新型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本文为了强调与传统乡村共同体的区别,把再建的乡村共同体叫做新乡村共同体,并认为这个新乡村共同体是国家实施乡村振兴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目标之一。并且,鉴于“社区这一主题是新型政治的根本所在”,[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2页。本文认为,国家不能把新乡村共同体再建的重任交给乡村居民,也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有必要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要求地方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同时再建新乡村共同体。理由是:乡村社会式微,人口大量流出,缺乏带领村民建设乡村共同体的“领头人”;市场的逐利性决定了它对村庄/村落共同体的敌意,它想瓦解乡村共同体,以便攫取更多、更廉价的资源;而国家则不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乡村共同体参与,并且,国家“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惠农、助农政策实施也需要乡村共同体。因此,国家是再建乡村共同体的重要主体,具体地说:
1.国家是建构新乡村共同体的组织者。乡村从传统向现代转型中出现了裂变、离散和分化,需要国家力量发挥组织者作用,指导乡村社会及共同体整合。客观地说,传统乡村共同体解构是在国家和市场双重压力下发生的——没有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驱动,并赋予市场各种特权和能量,单纯的市场肯定不能在乡村社会“兴风作浪”。但是,国家不能任由乡村共同体解体,不仅要减少市场对乡村的破坏,还要以国家力量保护乡村社区。由于国家力量超过市场、民间等任何力量,它理当成为建构乡村共同体的组织者。作为组织者的国家,首先要做好社区规划,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理念支持乡村社区发展,不能让城市社区强、乡村社区弱。其次要打造乡村社区共同体,加强社区硬件和软件建设,努力让乡村居民对社区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再次要主动将乡村共同体纳入乡村振兴中,培育共同体“自组织”,支持它们做大做强共同体,以抵御市場等外力的侵蚀。
2.国家是建构新乡村共同体的行动者。如今乡村社会包括共同体建设有很大的自主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要从乡村基层空间完全退出,“它仍作为基层社会行动者的互动对象而存在”。刘威:《街区邻里政治的动员路径与二重维度——以社区居委会为中心的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作为新乡村共同体建设主体之一的国家及其政府是建构乡村共同体的“掌舵人”,要带领居民进行乡村共同体建设;它还是“划桨人”,要与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一样参与到乡村共同体建设中。新乡村共同体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社会服务等诸多方面:不能指望共同体中弱小的内生力量,因为没有国家和政府支持的陌生或半熟人社会的社区领导很难在社区有权威;也不能指望市场主体,因为弱小、分散的乡村社会没有能力抵御市场攫取利益;Graham Day, Community and Everyday Lif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6,pp.152~153.能指望的是,国家和政府为乡村共同体设置“防火墙”,禁止市场对乡村共同体巧取豪夺,避免乡村共同体陷入险境。尽管国家和政府以及市场主体、社会主体都是新乡村共同体的行动者、参与者,但国家及其政府与其他两个主体不一样,是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带头大哥”,除了有能力组织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参与乡村共同体建设行动外,它还是乡村共同体的保护者——促使社会主体在共同体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降低市场主体因贪婪、自私而伤害乡村共同体。
3.国家是建构新乡村共同体的服务者。国家参与新乡村共同体建构,主要以服务者身份为乡村共同体成长、运行提供服务。正如美国学者福山说的,国家过多地介入社会内部事务会削弱自我组织和协作的能力,“国家的作用最好被看作是间接的”。F.Fukuyama, “Social Capital and Civil Society,” IMF Working Paper, no.00/74, 2000.如此,国家不能因为乡村共同体的“地方性精神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转型而烟消云散、无影无踪”,社会成员对其空间中所发生的事情日益漠然冷淡,[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40页。也不能借口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需要乡村社区和共同体壮大,就像人民公社时期的国家那样对乡村社会进行行政控制,以行政吸纳社会方式建构“政治共同体”。刘祖云、张诚:《重构乡村共同体:乡村振兴的现实路径》,《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基层,不是“统治”“管制”乡村,而是要做好服务者角色,为乡村共同体建构提供公共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服务,努力让乡村共同体成员过上与城市社区居民一样高质量的生活。
责任编辑:秦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