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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20-08-19

新传奇 2020年31期
关键词:人格权隐私权借款

长期被群呼、群发短信、揭发隐私等“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工作和生活深受其影响。这样的经历你是否也遇到过?7月29日,北京市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赵波等42人因寻衅滋事罪获刑。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成立30余个催收组,“软暴力”滋扰欠款人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波先后成立并控制多家元海慧诚公司,为智融时代公司用钱宝、第三方网贷公司催收欠款。公司下设催收部、质检部、招聘部等工作部门。

催收部根据债务人欠款时间成立了30余个催收组,共计雇佣300余名业务员。

催收过程中,催收员采用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方式,滋扰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形成恶势力集团。被害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份,侦查机关已取证的被害人达700余人。

上述行为造成广州市某公安分局办公电话及辖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湖北省某医院办公电话及120急救电话等众多单位、个人无法正常工作,众多被骚扰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家庭矛盾,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昌平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波、郭文焕纠集被告人郑海波、许宏睿等人,通过电信网络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赵波成立元海慧诚公司实施“软暴力”催收,组织严密、层级清晰,长期使用群呼、群发短信、呼死你软件、P图(处理图片)、揭发隐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赵波、郭文焕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首要分子赵波、郭文焕,虽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本案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据此,昌平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波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文焕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3至1年5个月有期徒刑。

拉电闸、砸门和泼尿……这些都是“软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比如,7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涉恶“软暴力”催债团伙,团伙首要分子张宝玉被判有期徒刑7年。据报道,为了收债,该团伙采取了极端的行为,例如拉电闸、砸门和泼尿等恶劣行为。

2019年10月19日左右,被告人王某委托张宝玉要账。他总共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好处费,并同意为要追讨的债务再额外提供10%的佣金。张宝玉和其他人在没有出示任何债权书和债权证明书的情况下,要求李某和他的妻子还钱,并纠集了该团伙成员,砸地板、砸门、敲李某住所的门等方式,滋扰他们。

这种滋扰一直持续至2019年11月23日,严重影响了李家的家人和邻居的正常生活。

遭遇网络“软暴力”该如何维权

从最早在网络论坛上“人肉搜索”、社交平台评论区人身攻击,到视频网站弹幕刷屏骂人、直播“锤人”,网络“软暴力”手段日益翻新。更有甚者,通过网络或通信工具实施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行为。

网络“软暴力”往往发端于“人肉搜索”,随之出现个人信息被肆意传播,进而受害者被有针对性地通过网络、电信手段进行谩骂、侮辱。其侵犯的客体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甚至是健康权、生命权。在民法典之前,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行为人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人肉搜索”他人身份、照片等个人信息并散布的,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但在民事层面,一段时间内,隐私权、个人信息和私密信息的边界较为模糊,救济途径和其他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无特殊性。

民法典此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全面加强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人格权编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首次将“私人生活安宁”明确写入隐私权,丰富了隐私权的内涵和保护范围。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意味着,实践中除了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行为外,诸如短信谩骂、“呼死你”等网络“软暴力”行为,也涉嫌侵犯隐私权。同时,上述行为往往伴随着侮辱、诽谤等,容易导致受害者的品德、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

过去,受害者大多是在产生侵权损害后果以后,再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此次民法典规定了禁令保护制度,明确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从具体维权方式来讲,对于情节较轻的网络“软暴力”行为,公民今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对于情节较为严重但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权者予以拘留或者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受害者可以借助刑事手段,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自诉等进行维权。

随着网络借款日渐普及,如何才能躲开“软暴力”?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介绍,当急需用钱或者资金周转不开需要进行网络借款时,借款人有必要练就一双避“坑”慧眼:首先,要看清向谁借款。在网络借款时,应当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或贷款公司。金融机构需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颁发金融许可证,才能经营金融业务。其次,必须看清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经济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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