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开办培训班致人伤残被判赔偿
2020-08-19
江淮法治 2020年12期
基本案情
第三人李某未经行政机关许可、备案,在自住房内开办课外培训班。被告刘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招收了原告王某等6名儿童,在李某的培训场地开办中国舞培训班。2019年6月,王某练习下腰动作时,刘某指示王某应加大下腰动作幅度,但未指导其适度动作,未予扶托保护,导致王某摔倒。王某回家当晚,发现有下肢肌力改变等症状,经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其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不具备儿童舞蹈教学的资格和能力,在培训教学中,未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练习和休息,导致王某受到严重身体伤害。刘某对王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第三人李某未经主管机构批准、备案开办校外培训机构,未对刘某是否具备舞蹈教学的能力和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对王某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97.26万元;第三人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2.42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繁荣,一定程度上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由于监管机制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到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也警示广大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应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备案登记情况,对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培训人员的从业资质要尽可能有所了解,确保孩子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培训机构要及时取缔,对未履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培训场所安全保障等义务的培训机构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