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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更有力

2020-08-17

江淮法治 2020年11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遭遇监护人

日前,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报告责任主体、应当报告情形、追责机制等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或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应该说是第一部专门对“强制报告”予以明确和规范的制度性文件。根据《意见》,凡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均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以说,这一系统性且附带着问责后果的“强制报告”制度,将有助于“强制报告”落到实处,补上了未成年人保护链条中的薄弱一环,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更给力。

“强制报告”曾出现在最高法等部门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和2014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此后,反家庭暴力法也提到了“强制报告”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但前述“强制报告”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将侵害类型局限于性侵,或者将保护对象局限于遭遇家庭内部的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这显然不足以让所有遭遇或可能遭遇侵害的未成年人及时摆脱困境。

新版“强制报告”制度则涵盖了所有可能遭遇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并涵盖了性侵、欺凌、麻醉、醉酒、中毒、营养不良、意识不清、自杀、自残、来源不明、乞讨等未成年人可能遭遇的所有不法侵害或面临的不法侵害危险。也就是说,凡是发现未成年人处于或疑似处于危险境地,发现者都应及时报告,而非漠视不管。《意见》可谓全面具体,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现实背景,能够最大程度地让未成年人脱离困境。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是非对错的辨别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以致极易陷入危险境地,且部分危害就是监护人所实施的。当遭遇监护人虐待、遗弃、出卖等侵害时,部分被害人几乎没有能力向外界求助,亲朋好友也可能基于“家务事”心理不愿介入。而在诱骗、胁迫、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盗窃事件中,很多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不敢逃跑和求助。

由此可见,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救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一旦遭遇侵害,如果没有外力的强制干预和及时报告,就很难被解救。尤其是,外界的干预和报告越晚,被害人遭遇侵害的时间就越长,伤害就越深,后续康复也越困难,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也越艰难。

这就决定了,“强制报告”不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必须被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必须被毫无条件地执行。为了打消报告人的顾虑,《意见》规定,因报告引发纠纷,报告人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干扰、阻碍报告者,要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报案人信息予以保密。同时,《意见》还以有力的问责较好地解决了不敢报告、不愿报告这一问题。《意见》规定,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则要被依法调查处理,这有力地压缩了“私了”和隐瞒的空间。这种实实在在的责任倒逼,有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网络,有力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让孩子们在阳光下健康无忧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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