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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法律规制

2020-08-16秦梦姣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7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职务犯罪

摘  要:当前,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跨省异地管辖,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异地管辖相对于法定地域管辖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案件办理机制,对于推进当前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加深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问题。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对于构建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法律规制

一、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实践困境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对职务犯罪案件采取异地管辖的方式是司法实践中针对特定主体犯罪采取的一种普遍做法,其最直接的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指定管辖制度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为异地管辖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果深入分析,即可发现其中的不妥之处:此法条规定的内容为指定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即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最初受理地与主要犯罪地法院之间发生争议以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个别情形,这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现在将其作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普遍适用的依据明显有些牵强。而且上述法律对指定管辖也仅仅是设置了条目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和操作规范,这导致各地做法不一致。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职务犯罪异地管辖这一做法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存在地域差异,量刑程度不统一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法院为了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制定了符合各地发展情况的不同的量刑标准,这可能会导致同样数额的职务犯罪在不同地区的法律评价存在偏差。作为犯罪根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具有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的概念。脱离犯罪发生的具体空间,不同地区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可能产生差距。犯罪的法律评价、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地域差距,会使职务犯罪同样的受贿金额,同样的犯罪情形可能在量刑结果上有较大的差异。

(三)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

对职务犯罪案件采用异地管辖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干扰、避免当地审理可能产生的阻碍诉讼活动进行的不利因素,从而保障快速查清事实、追究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职务犯罪案件由国家机关单方决定管辖机关,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和强烈的追诉倾向,被追诉人没有参与的权利。将异地管辖仅设定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未将之设定为被追诉人的权利,也未提供相应的程序救济权利,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司法机关管辖不当,有权提出异议,但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辩方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者缺乏应对司法机关不当管辖包括异地管辖的必要防御手段。这有可能损害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二、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完善

(一)明确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适用原则

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首先要坚持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的管辖制度。始终坚持以法定管辖为原则,指定异地管辖为例外,注意慎重启动和适用异地管辖。其次,要坚持管辖便利原则。管辖便利原则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慎重启动异地管辖,因为法定犯罪地管辖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通常是最为经济、便利的管辖方式;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异地管辖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便利原则,选取较为方便的地区管辖,从而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由此可见,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法定管辖制度为基本原则,慎重使用异地管辖,对于异地管辖制度不能过分依赖。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是通过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机关自身能力使司法权的行使强大到足以抵制各种干扰,从而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突破性进展。

(二)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首先明确“异地”的含义。根据我国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结合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具体情况,确定异地管辖首先应当排除犯罪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地以及与被告人身份或职务密切相关的地方。其次异地管辖要遵守类似区域管辖的原则,即选择与原管辖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较为接近的区域管辖。类似区域的司法机关法治水平相当,在适用法律上遵循基本相同的量刑标准,保证案件最大程度的公正处理。最后确定异地管辖要综合考虑当地司法机关的综合素质、审判经验、以及侦查的便利性、当事人和证人参加诉讼的便利性等因素,明确异地管辖承办机构的选取标准。最后要健全异地管辖的相关配套措施。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隐蔽性较强,犯罪手段多样,侦查难度较大,因此要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人、财、物的保障,并统筹协调好异地取证、异地羁押、证人保护等工作,确保职务犯罪案件在异地办理的顺利进行。

(三)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

在诉讼活动进程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因此,赋予被告人对异地管辖的异议权,在學界几乎成为一种共识。司法机关在决定适用异地管辖进行侦查、审判时,应当将异地管辖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决定书中应明确适用异地管辖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应当说明异议的理由,决定机关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存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异地管辖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应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其造成实质性侵害的,相关机关和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卞建林、桂梦美.腐败犯罪诉讼管辖现状与制度完善.人民检察.2015(13)

[2]  任学强.论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决策机制的行政化及其矫正.河北法学.2018(1)

[3]  余为青、陈义龙.刑事异地管辖的乱象与规制.安庆师范大学学报.2018(5)

作者简介:秦梦姣(1997-),女,汉族,陕西西安人,本科,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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