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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2020-08-16杨锦

西部论丛 2020年5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优惠税收

摘 要: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国家科技进步的有效手段。我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愈加豐富,惠及范围不断扩大,优惠力度不断增强,但是却仍然在政策的系统性、科学性和落地实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从研发、成果转化、人才投入三个环节来分析我国现行的R&D税收激励政策,并比较世界主要国家在这三个环节上的R&D税收激励政策,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R&D税收激励政策的完善提出了提高研发费用、加强成果转化、激励创新人才、建立全方位税收激励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R&D;税收激励;国际比较

一、引言

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尤其在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下行压力增大的现状下,行业创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近些年来也一直鼓励企业不断创新,并给予诸多优惠的政策。目前企业研发支出(R&D)是公认的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出发点之一,但是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众多企业因为成本等因素可能会抑制企业研发支出,这就需要国家利用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进行引导,以此来激励企业的研发投入。

与其他的财税政策相比,税收激励政策不仅能够有效避免企业主观上的不公平性,还有利于形成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愿开展R&D活动。目前,各国越来越重视R&D税收激励政策,1992年DECD中只有12个成员国使用,但到2013年使用这种政策机制的国家多大27个[1]。但是由于各国国情、社会偏好、产业结构和政治体制等不同,其R&D税收激励政策也存在差异之处,通过对比分析各国优惠政策,并结合我国国情地改进、优化我国R&D税收激励政策,此举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本文将从研发环节、成果转化环节、人才投入环节三个方面进行比较,了解各国R&D税收激励政策的不同,并借鉴国际经验从研发费用、成果转化、人才激励和激励体系四个方面提出建议来促进我国R&D税收激励政策的长效运行。

二、我国现行主要的R&D税收激励政策

我国R&D税收激励政策经过各时期的发展,已初步形成政策形式丰富、惠及对象广泛、优惠力度较大和覆盖现行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体系。

(一)研发环节

研发作为创新整个链条的开端,对其有效激励能够最直接反应给企业的自主创新。我国目前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就很好体现了这一作用效果:企业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加计时加计呕出的比例提高到75%,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比例也提高到175%[1];另外还对生产、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于现金流不足、当期摊销额较大难以负担的企业来说这些政策的实行有着明显的激励作用,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比例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

(二)成果转化环节

将创新研究的技术做到转化成成果,最终投入生产,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只有将研究成果进行生产力转化,才能最大地发挥其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将受让、受赠、并购的知识产权也划分为企业知识产权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研究成果的转化,再加上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政策、软件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的实施,这都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企业技术成果的转化。

(三)人才投入环节

人力资本的投入在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创新产出的数量与质量上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我国正在不断完善针对人才投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需要去不断强化、优化。例如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有效缓解企业职工培训费方面的压力,但是税收优惠力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增强。

三、世界主要国家的R&D税收激励政策的比较研究

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给各国经济都带来了重创,全球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为了尽早摆脱经济危机带来的损失,重现往日盛景,各国开始积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R&D税收激励政策可以有效提升本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便于优化本国的经济结果、促进本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虽然各国的出发点相同,但具体的政策落实到各国就不尽相同。欧美等发达国家期望利用R&D税收激励政策刺激本国经济增长,冲减经济危机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而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希望通过R&D税收激励政策优化本国的经济结构,摆脱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尽快地实现经济转型。

(一)研发环节

研发活动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关键环节,很多国家都针对研发活动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创新的税收成本,提高创新税后收益和企业再投资能力。不同国家针对各自国情,有侧重地实行相应形式的税收激励政策,但总体看来加计扣除和税收抵免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形式,发达国家侧重于采取税收抵免的形式,而发展中国家更偏好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美国的税收抵免主要分为常规税收抵免和选择性抵免两种方式,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抵免方式,以实现优惠力度的最大化,经过测度两种方式的税收抵扣率分别为13%与9.1%。英国则根据企业规模的不同分别对大型企业和中小规模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抵免优惠,总体来看对于中小规模企业的优惠幅度要大于大型企业。法国的税收抵免政策则被誉为欧洲最好的研发税收抵免政策,其并未区分企业规模进行规定,实行从量计征,且可向后结转三年,若未实用也可申请优惠税款退税。

(二)成果转化环节

一些国家对企业成果转化所得实行免税或低税率。

(三)人才投入环节

人才是企业创新的核心。众多国家尤其发达国家格外重视对于核心人才的培养、留用,给予了除基本工资外绩效奖金、股息红利、实物奖励等多种物质奖励,但是高收入也意味着高税收,为了更好地增加核心人才的福利,股权激励就成为企业的优先选择。例如在美国,公司对财务总监或核心员工会发放激励性股票期权,获得时不用立即纳税,只有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期权才会视同资本利得缴纳税款,而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3]。澳大利亚政策规定企业缴纳年金计划的费用允许在限额内扣除,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课征15%的企税,个人从企业年金计划中领取的养老税课征个税,但有税收优惠[4]。

四、国外R&D税收激励政策对我国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研發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可考虑将税收抵免作为研发环节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税收抵免相比较加计扣除来说不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时在税收抵免的形式下不会影响对企业的优惠力度。二是加强间接税的优惠政策设计。可考虑完善加速折旧政策,对技术入股、初创企业投资入股等环节设定一定的税收减免、抵免纳税多种方式,环节企业的资金压力,使企业更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到研发之中。三是应以实质性创新为评价导向。不能局限地从行业来看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应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考虑,根据企业是否进行了实质性、内容性的研发作为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判定标准[5]。不要过分注重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数量的多少,应基于研发人员数量、实质性研发成果等去给予税收优惠,并且要持续跟进监督,严格考察管理,做好后续工作的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向自主研发知识产权倾斜。可结合国际普遍适用情况,再结合我国国情,对外购和自助研发的知识产权区别优惠税率,给予自主研发知识产权较多的优惠,可以考虑在对企业创新能力评估上对自主研发赋予更高分值,对于受赠、受让等形式的知识产权赋予较低的分值[6]。二是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力度。中小型企业目前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但却依然存在融资困难、资金流压力大、成果转化困难等问题,现有的优惠政策仅针对小微企业,使得中小型企业只能享受一般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出优势。政府可以提高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减免额度,给予更加优惠的加速折旧条件,以帮助中小型企业缓解信贷压力,解决资金困难等压力,让中小型企业将更多的成本与精力投入到研发与成果转化之中去。

(三)完善激励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于企业研发创新人才的激励应该是全方位、多维度的,只有创新人才自身的积极性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产出,实现成果的顺利转化[7],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做到激励机制的长效运行。一是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整个社会的研发热情。高校、公共机构与企业的研发互动,是一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的一种方式,并且相关政策规定与高校、公共机构的研发支出在税前可以全额抵扣,如此可以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整个社会的研发热情。二是要多方面、全方位地提高研发人员的福利待遇。可考虑实行年金计划,将企业年金的缴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对企业年金投资获得利益设定减免税条款等,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对于研发创新人才的激励作用。另外还可考虑提高企业研发人员培训费用的扣除标准,鼓励员工技术入股,所产生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税。

(四)建立全方位、普惠性的研发税收激励体系

目前我国已逐步出台了很多R&D税收激励政策,但在实际运行中受繁琐的申请手续、限制性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政策效果大打折扣,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也仅为小范围企业。随着创新在市场竞争力中所占据比重越来越高,每个企业都将会形成自己的核心创新竞争力,只有将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全行业才能更好地激励每个企业自主创新。政府应当总结实践中被证明不合理的限制条款,将其剔除,简化申请手续、拓宽激励政策覆盖范围,最终形成普惠性的税收研发激励体系。同时,国家应该建立中长期的R&D税收优惠规划,将优惠年限设置在5年及以上,以便于企业能够在稳定的政策环境下开展研发生产活动,做好企业转型升级及发展的布局规划,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8]。

注 释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参考文献

[1] 王培培.R&D税收激励的国际比较与政策建议[J].财会月刊,2016(31):120-123.

[2] 熊伟.法治视野下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中国法学,2014(06):154-168.

[3] 潘玉香.美国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演变及其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12, (7) :142-143.

[4] 李林木.从国际比较看我国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J].税务研究.2007, (4) :51.

[5] 李文.创新税收激励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税务研究,2007(04):54-59.

[6] 周梅锋,宋哲.后BEPS时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再审视[J].国际税收,2020(06):20-24.

[7] 杨磊.关于优化税收政策激励企业研发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9(10):45-48.

[8] 赵书博,王秀哲,曹越.我国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9(08):20-26.

作者简介:杨锦(1999-),女,安徽宣城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收学本科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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