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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2020-08-16喻志杰

西部论丛 2020年5期
关键词:破产法律制度

摘 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是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国家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然而我国自1993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该制度迄今为止还是一片空白。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迫在眉睫。本文论及了有关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

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该方案提到“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自然人破产制度早已成为现代破产法必备的组成部分,而在我国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自然人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全面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来,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建立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已经迫在眉睫,且时机和条件也已經成熟。

1.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含义

所谓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个人资不抵债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说:“个人破产就是宣告对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进行控制,对个人的财产进行控制。比如说,一个月只允许你有3000块钱基本的生活费,如果工资是5000块钱的话,2000块钱就要交给债权人了,3000块钱留给你自己,因为你欠债不还。如果你家里有好几套房产,那就要卖掉用来还债,你只能保留一套面积较小的房产用来基本生活,要对个人的生活和消费进行限制。”

2.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活动不断深入,民营企业、创业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堪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重负,致使部分企业应退不退。由于自然人对企业债务的担保大量涌现,如果一旦企业破产,作为债务人本身的企业可以一破了之,而作为担保人的自然人却要承担一辈子的无限责任,这十分的不公平。由于缺乏合理免责机制,自然人债务问题导致一些暴力催收、当事人犯罪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还有,现在名目繁多的信用卡、花呗、网贷以及贷款炒股和炒房等层出不穷,透支消费已逐渐成为主流,我国居民的负债率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在高杠杆率和不择手段的追债之下,自然人因还不起信用卡或网贷而自杀或被杀的极端案例屡屡见诸报端,这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起到防范自然人信用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作用。

3.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意义

国家如果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后,一旦出现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欠债不还、逃债等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债务人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自然人声誉严重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豁免,并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简而言之,对自然人而言,破产并非全是坏事,还有保护其正常必要生活的作用;对债权人而言,不仅能对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得到公平受偿,甚至还有可能用债务人将来一定期限内得到的财产进行清偿。

在西方,经济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鼓励自然人冒险,并且一旦自然人冒险失败,还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从而解除了自然人冒险的后顾之忧。从各国破产法的情况来看,自然人破产法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中都有自然人破产的内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经过近三十年的运行和发展,社会更加开放、自然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财富也大量增加,自然人已经广泛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当然,风险也在不断增加。我国的自然人信用记录制度也在快速发展和完善,这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

4.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破产之后并不是从此就洗涮得干干净净、万事大吉,而是会给债务人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首先是自然人信用会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相关责任人失信惩戒记录公示制度会发挥其威力,无人敢再相信他,也不敢和他再进行经济往来。其次,还有许多其他限制,比如破产后若干年内不能申办信用卡或贷款,不能购买奢侈品,不能出国旅行,不能出入娱乐场所,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等等。关于被宣告破产的个人豁免债务,李曙光的分析是:“如果按照债务人的经济收入水平一辈子都还不清债,可以规定比如经过五年或者七年,如果他是一个诚实的债务人的话就可以不还了,也告诉债权人,不要借贷给这些人了。但是债务人要熬这七年,每天都有人盯着你,管理人、债权人、法院、政府可能都盯着你。”这一切,就是要让破产人牢牢记住,你是一个破产的人。

5.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困难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支撑。首先,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不受行政的干预,应按照市场规则谨慎经营并为此承担完全的后果,这就会阻止商业银行肆意放贷的冲动。其次,我国的自然人征信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自然人征信体系还有很大的缺陷,如何有效地监控自然人财产及信贷还相当困难。因此,要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信用记录及信用修复制度,要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自然人市场行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6.免责制度

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和什么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自然人被宣告破产之后,原则上应当免责,否则,如果没有免责,那就失去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最大意义。当然,自然人破产之后,并不是所有的债务均不加区分地免责。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金融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现代各国的普遍作法是:给予免责优惠,但同时规定一定的条件。比如美国破产法规定了十种不能自动免责的情形,(1)诈欺性地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财产。(2)未能作成或者保存供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和商业交易所用的记录,伪造、隐藏或者销毁这些记录的。(3)就申请破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作虚假的宣誓,对破产财团的财产提出虚假的请求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作伪证。(4)明知或诈欺性地就破产程序行贿或者受贿的。(5)拒绝与受托人合作,不向其提供债务人的有关财产或财务性的信息资料。(6)债务人没有能在法院决定其免责前,向破产受托人说明财产是如何消失的。(7)债务人不服从法院的命令,例如,出示文件、回答关键性问题等。(8)在其他破产程序中有以上7种行为的。(9)此次破产前的6年内曾经被宣告破产并获得过免责的。(10)债务人在获得法院免责的批准后,以书面放弃免责权利而被法院许可的。又如德国破产法规定,如果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否决其免责的申请:(1)债务人因有破产犯罪行为的;(2)在破产申请前最近3年内或者在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为获得贷款、取得公共资产或避免支付费用,对其经济状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作出不实不完整的陈述的;(3)在破产申请前最近10年内或者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曾被免责或者拒绝免责的;(4)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最近一年内或者申请后,设立不合适的债务或者挥霍财产,或者在毫无希望改善其经济状况的情况下拖延开始破产程序,故意或重大过失地损害对债权人的清偿利益的;(5)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背本法规定的说明或者协作义务的;(6)债务人在所提交的财产收入清单、债权人的名单、债权清单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作出不实或者不完整陈述的。对此,我国在进行个人破产立法时完全可以参考和借鉴。

7.我国的立法现状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亦未规定自然人破产还债。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现行的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但仍然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8.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构想

法律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稳定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出台一部统一的《自然人破产法》或《个人破产法》还面临较大的困难,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自然人破产条例》,以界定自然人破产行为,规范自然人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欺诈破产,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等。在自然人破产条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吸取相关经验,再制定一部成熟、完整的自然人破产法。自然人破产案件原则上由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了人民法院之外,任何组织或自然人均无权宣告自然人破产。

9.自然人破产案例

大陆首例温州自然人破产案,214万债务只还3.2万①债务人蔡某系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9月24日,平阳法院于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2019年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总之,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国家应尽早出台相关法规,让自然人破产制度有章可循。

作者简介:喻志杰(1968-)男,汉族,四川马边人。学历:本科。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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