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对正当与善之关系问题的探究与论证
2020-08-16孙静
孙静
摘 要:“正当”与“善”是伦理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伦理学理论的结构主要是由如何界定这两个概念以及如何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关于善,罗斯认为善是多元的,对它的讨论往往集中在他的显见义务学说上,罗斯关于《正当与善》一书超过一半以上的篇幅都在致力于这一主题。罗斯认为一种对善的含义和善的本性的研究应该从承认这个词在极为多样的意义上被使用开始。
关键词:正当;善;元伦理
一、正当与善的区分最初源自康德,康德提出“善与恶的概念必定不是先于道德法则被决定的”。罗斯认为一种对善的含义和善的本性的研究应该从承认这个词在极为多样的意义上被使用开始。在罗斯《正当与善》一书中,罗斯分析了善的定语用法和表语用法,语法上的差异绝非使用上的差异的一个可靠线索,他认为善可以是满足我们的欲求,也可以是表示道德上的卓越,在称某事物为其类中为善,如果这是指有用性的时候的时候,我们仅仅指它有益于达到它这一类事物本来要达到的目的。称一个事物绝对地善的时候,尽管我们仍然是在有用意义上说的,但我们说的是它达到善的目的和手段,也就是说善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既指被判定为好的事物与某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指后果的善。
这种用法直接指向了内在的善。但内在的善的事物并非在被欲求是才是善的,对内在善的最好定义是,离开它所产生的任何结果而言,还是善的。善还有一种含义被摩尔教授区别于内在善的这种表达所传达的意思,就是终极的善。内在的善和终极的善都表示被考察的事物是善的,即使它单独存在也是如此。任何终极的善的事物也是内在地善的事物,亦即是无关乎其后果的善的,或者即便单独来看时也会是善的,因此我们必须确保我们理解了内在善的本性。
关于善或价值的主要争论是围绕着内在之善的问题进行的,因为大部分价值理论可以归入将价值作为一种性质和将它作为有价值者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罗斯在正面分析了自己的主张:价值非常明确地基于其拥有者的某种别的性质,而不是别的那些性质基于价值,因此价值是间接的;诸属性产生于它们的拥有者的内在本性的一个部分,而价值产生于其拥有的整个内在本性”;“善是这么一种特性,该特性主要地只属于心智状态,而且借助于三种特性而属于它们——分别是被纳入它们之中的道德上的德性、才智以及快乐。善是彻底客观的,并且是内在于善的事物。罗斯总结说,“表达内在价值的唯一正确的方式就是‘善一词。
二、在《正当与善》中,罗斯追随摩尔将善划分为那些有某些部分没有价值的善,和那些或者是简单的内在之善,或者是复合的而其所有部分都内在的善。尽管罗斯追随摩尔将内在之善与终极之善区别开来,在下面的这点上他确是与摩尔不尽相同的,他认为在多数情况下,我们都能凭我们对诸复合整体之终极之善的诸部分知识,将他们(并非彻底善的)的内在价值找出来,结果他关注终极之善,我们几乎总是能凭我们对哪些事物终极为善的知识,找出哪些更为复杂的事物是内在地善的,因此他认为在评价与义务具有同样的基础主义结构,存在着不可化约的许多终极的善,几乎所有其他内在的善都由他们建构起来,凭借他们其他内在的善才是内在的善。
罗斯认为有三种简单的终极之善和一种复杂的终极之善(它不能还原为它的种种元素的价值),简单善是德行,快乐,知识。复杂的善是按功劳(德行)的比例分配幸福。德行是第一个被他宣布为终极善的事物,它将有德的意向与表达这些意向的种种行为都包括在德行之内,表达这些意向的行为是出于某种动机而做的。
我们不会认为他们是同样善的,我们会认为既有德行又有快乐的世界是更好的世界,这种思想也表明了一元论快乐主义的不合理。罗斯使用相反地思想实验来支持快乐内在的为善的观点,如果我们设想两个世界在德行方面是同样的,可是在第一个世界包含广泛而强烈的而快乐,而另一个则包含宽泛而又强烈的痛苦,我们无疑会认为第一个世界是更善的,这表明,我们并不认为德行就是唯一凭其本身就善的事物,因为两个世界在德行方面是同样的,可是在价值方面却不同。罗斯为支持快乐内在地善的观点提出了两个其他的考虑,第一个是我们只有假定快乐内在的是善的,才能解释我们对仁慈的赞同,如果我们不认为快乐是善的,我们就不会认为给别人以快乐的欲求是有德的,其次,我们认为德行将会受幸福的酬报,尽管如此,除非我们认为幸福是内在地善的。第三种(终极的)内在之善是正义,正义在罗斯那里指的是按比例将幸福分配给德行,将悲惨分配给邪恶,不像前两种善,这是一种复合的善,它在某种关系中不仅包含了快乐,也包含了德行。
尽管如此,它不能被还原为互相分离的德行与快乐的价值,如果我们设想一下,有两个具有同样多的德行,邪恶,快乐和痛苦地世界,但是在一个世界中,有德者快乐,邪恶者悲惨,而另一个世界中,有德者悲惨,邪恶者快乐,我们就能明白这一点了。尽管两个世界包含同样多的的德行与快乐,它们并非同等的善的,前一个世界比后一个世界更善。罗斯认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允许正义成为一种独特而又不可还原的终极之善,他承认,这是有机整体少有的几个清晰的例子之一,因为邪恶与悲慘都是内在地恶的,但一个将这些因素的结合包含在内的整体要比邪恶者快乐的世界更善。
最后罗斯主张知识是内在地善及善是否可通约的问题。首先,快乐可以通约;罗斯认为“快乐在价值上的确低于德性和知识。”理由是: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要比做一头满足的猪更好;普遍幸福的快乐状态的吸引力不源自它是一种最大幸福状态,而是那些构成其源头的东西:德性的实践、真理的知识、美之鉴赏等;德性的优越感;对残忍的快乐的考虑。德性与知识比快乐更善,并不需要以禁欲主义方式表现出来。道德善要无限地比知识更善。
道德上善意味着“通过成为某种类型的性格或通过以某种确定的方式与某种性格联系起来而善的。”只分析道德上善的行为。罗斯在此分析了“义务感”的含义,“‘义务感真正指的是这样一种感觉:我们应该做某些行为,不管基于其他一些根据我们是否意欲从事它们。在这里罗斯指出了肯特理论中的一个含混之处:义务似乎暗示着痛苦的对欲望的克制。罗斯指出这并非总是需要的,当养成性格习惯后,尽义务可以是自发的,也不因此减少其价值。“有良心的行为产生于某种欲求:欲求履行其义务,而且其善乃归功于这一欲求的特殊本性。”三种道德善:有良心的行为;产生于“产生某种善的事物”这一欲求的行为(如提升我们自己和别人的理智处境的行为);产生于为了别人而产生某种快乐或防止某种痛苦的欲求的行为。“履行某人义务的欲求是道德上最善的动机。 相应的三种邪恶的行为:做错事的欲求;产生某种特殊的恶的欲求;施加痛苦给某人的欲求。为做错而做错这第一种行为是很值得怀疑的。
结 语
罗斯的善是一种自然主义哲学的善,它指代的不是某种类型的事物,也不是某种主题与对象之间的关系,而是独立于对象本身内在的某种性质,人类不可能创造善,而只能在对对象的观察中去发现善,善之所以为善,不在于经过人类的选择判断确定其为善,而在于它具有某种善的品质。善总是一种后果方面的特性,善者之为善者,是借助于它的本行中某些其他的事物,借助于成为某个种类的事物。
参考文献
[1] [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M].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2]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3] [英]戴维罗斯.正当与善[M]林南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